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办字[2002] 48号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邯郸市委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9日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邯 郸 市 监 察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宇[2001]71号)和市编办《关于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邯编办字[2002]6号),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邯郸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河北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法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省、部属驻邯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管理范围内的比较重要的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教育党员遵守纪律的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
8、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市)区及其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处)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协助管理市属企事业单位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破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邯郸市纪律柱壹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设;13个职能厅室、3个处:
1、 办公厅(下设3个处)
(1)秘书处
掌握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动态,负责文件报告的起草,信息、简报的编写;负责文件的收发、催办,负责机要秘书、档案、会务、保密、微机管理、打字文印、编写史志工作。
(2)案件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全市各种案件的统计报表,编写统计分析月报。负责本委(局)厅室直查案件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直查案件及大案要案情况的跟踪检查、督办协调。
(3)行政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会计、财产管理、车辆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对外接待、会务后勤和离退休老于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2、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市直党群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市直各部门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改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3、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涉县、磁县、峰峰矿区、临漳县、成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肥乡县、馆陶县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市)区及其领导千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县区纪检监察工作。
4、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武安市、永年县、邯郸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邯山区、复兴区、丛台区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市)区及其领导于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5、第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省、部属驻邯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及其领导于都遵守党章、贯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6、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督工作方面的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交办的监察工作事项,起草向人大、政府的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做好与特邀监察员定期联络工作,承办局长办公会事宜。
7、干部管理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办理市直和县(市)区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报批手续;负责审核省、部属驻邯企、事业单位纪检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承办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来信来访,研究并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意见。
8、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按照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原由市委、市纪委批准或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中的复查复议案件及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复议案件;审理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申诉案件管辖范围,应由市监察局受理的复审和复核案件;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拟定案件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指导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负责市管领导干部提拔任免和奖励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三项制度”(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联系人事制度改革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公开工作。
10、法规政策研究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市纪检监察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政策和党风廉政制度的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联系监察学会工作;对下级调研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1、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或重要性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下级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
12、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反映监督、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倾向性的信访信息;掌握现任市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及时联系。对下级信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3、宣传教育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党员、公务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对下级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按邯字[2000]37号文件规定设置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工会工作;办理市直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是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情况综合等项工作。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与市纪委(监察局)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县级规格,归口市监察局。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78名。市纪委常委领导成员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4名;监察局局长1名(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由市纪委常委兼任),另设监察局民主人士副局长1名。纠风办主任1名(由市纪委常委兼任),副主任名(副县级)。15名纪检监察室主任(含办公厅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情况配备副县级干部,科级领导职数2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2名
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1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我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任务
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1.工作重点
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法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保健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商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1.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治活动的“黑诊所”,或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借助虚假广告招摇撞骗以及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2.工作任务
(1)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主要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2)由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3)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由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真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5)由监察部门会同卫生、科技、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政策、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1.工作重点
(1)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
(2)打击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查处虚假打折和降价、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和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利用双重价格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3)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
(4)打击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
(5)打击对外贸易领域中以虚假合同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6)打击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2.工作任务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全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以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2)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开展对全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
(3)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全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
(4)经贸(贸易、贸易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适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监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5)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贸经营活动的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以及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各地、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配合。
经贸(贸易、贸易发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专项行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一2005年7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