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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25 13:3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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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十条。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章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的“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第(三)项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二)项。
  另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了相应改动。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经管理,正确反映财务收支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各项收入,包括税收、利润、更改资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各种销售的所得收益、劳务收入、材料、产品(商品)盘盈后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均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截留、挪用的必须如数追缴。违纪应交收入不计入各单位当年财政
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营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必须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自行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违反规定虚转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以及企业长期挂帐不予处理虚盈实亏的,除按规定对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进
行纠正、处理外,违纪金额视同利润全数收缴,但不得计入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固定和流动资金、留利均应按国家核定数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多提的专项基金和留利,除尽数归回、分别按规定上交财政和由企业按指定用途使用外,挪用资金的银行利息从本企业正常留利或包干分成中支付。


四、对不按规定归还专项贷款的(包括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贷款项目)。没有建成投产或新建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差,挖企业原有利润或税款归还贷款的,一律由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并如数向财政补缴。
五、对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或擅自提高各种收费标准的,所得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六、企业长期没有使用的专项拨款、无主帐款,经检查发现后,一律上缴财政。
七、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各项财务收支要严格划清预算内外、全民集体的界限,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或把预算外支出列入预算内。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全民吃集体、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钱柜”等违纪金额,一律上缴财政或归回原资金渠道。
八、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立和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各种补助,私分产品(商品)和请客送礼等违纪开支,要尽数清退收回。
九、基本建设取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支付部分追回冲减投资。不按批准计划办事,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或乱拉资金搞基建的必须纠正,规还原资金渠道,并停止施工和拨款。
十、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除在经济上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根据违纪问题的性质、手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记律处分。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执行。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查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查出并及时作了纠正的,其增加的收入或节减的支出可按照规定,分别做为机关经费结余和参与企业正常留利及分成处理。



1984年6月1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其中1亿元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上下联动、奖励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引进,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利资助等。

第五条 省创新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第六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遴选具体项目后,向省创新办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应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范围内,与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有望在2—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报项目。

第七条 中央和省驻各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市有关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跨市域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和重大技术创新工程所需的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渠道进行管理。由组织申报单位依据省创新办下达的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验收指标、配套资金、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等。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将计划任务书报省创新办备案。省创新办建立网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创新办、省财政厅。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市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设立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并确保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高于同期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