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时间:2024-06-24 21:2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化工部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9年12月16日,化工部

(一)凡申请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本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审查。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1.工艺规程合理,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有工艺操作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字体整齐、清洁。
2.每个企业必须具备经上级批准有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厂长、工程师或聘请的技术顾问,负责本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聘请的技术顾问应有聘书或合同,至少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对本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较熟悉。
3.具有可胜任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和解决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本企业人数的5%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3人)。
4.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须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生产三年以上的熟练的操作工人,应占本企业生产工人的70%以上。
5.必须具备生产、包装化学试剂要求的厂房。室内外要整齐清洁,有良好通风、排水、排污的设施。内、外包装、洗瓶须有专用厂房。
6.必须具有生产纯水的装备。生产的水量、质量能满足本企业生产、洗瓶、化验等用水,并有质量控制手段。
7.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厂容厂貌整洁,厂房、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外无杂物、无名物、积水、垃极等。生产、生活、库房等区严格分开。
工人、化验人员上班穿戴工作服、帽及有关劳动保护用品。
8.凡产生“三废”的产品,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9.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要有正常渠道。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检测条件:
1.必须具有专用分析化验室,其中仪分、化分应设有专用操作间,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整齐、清洁,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污设备。
2.必须设有在厂长领导下的专职质量检测机构(化验室、科),全面负责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化验室(科)的负责人,必须是经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化验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厂级化验员,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有一定独立操作技能的人员,应占本企业总人数的3%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应少于3人,只生产单一品种的企业不少于2人)。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全部检测仪器和设备,并有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要做到字体整齐,内容真实可靠。
4.化验室中的计量、计数的器具,必须定期校验,并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5.标准液必须有专人配制和标定,另有专人复标,并有完整的记录。
6.包装、洗瓶,应具有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
(四)产品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样应由商业仓库或用户仓库中抽取。所抽取样品的批次产量不少于200瓶,同批次可每个级别抽取三瓶,贴上标准封条,加盖企业所在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检测单位印章。填写抽样单(见附表一)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省监测站或地区站检验小组。样品送检测地点。
2.检测地点应设在符合条件的省级监测站或具备条件的其他检测单位,否则应设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
3.检验小组应有省级监测站和地区监测站成员,并吸收部分具备条件的检测单位的成员参加,在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指导或委托下工作。
4.检测单位收到检测费以后,即开始安排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技术标准的检查、核对瓶签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②包装器材的检查。按GB3-119-83之规定。
③产品外观的检查。涉及产品形状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考核。固体产品要求色泽一致,结晶颗粒基本均匀一致,液体产品应澄清无异物。
④内在质量的检查包括:
1)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检,在全检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还应由检测小组组长或监测站长指定专人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者,须检验其他两瓶榈(只检不合格项目),3瓶样品中2瓶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有争议由化学试剂监测中心仲裁。
2)检验结果 检验员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以及实测数据)。要求数字真实可靠。最后将检测结果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对不合格产品附不合格报告单)由检验组长(或监测站长)签字,加盖省监测站和地区监测站印章,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⑤检测记录应保存在省监测站或地区监测站。
(五)考核评分办法:
总分为200分,其中生产和测试条件100分,产品质量100分。总分达到160分以上的企业可以推荐颁发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给正本),其合格产品发给生产许可证副本,未达到分数线的企业,产品虽然检测合格或已达分数线的企业但产品检测不合格的,都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副本。
1.生产和测试条件的评分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和本办法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逐条考核,以本办法所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评定。
2.产品质量评分以本次抽样检测的结果进行评定,抽样检测在10个规格以下(含10个)有一个不合格规格由100分中扣10分,全部不合格为零分。10个规格以上(不含10)按检测合格率计分。
最后将意见报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附件
一、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
二、化学试剂产品实际抽样清单
三、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四、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
附件一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标准
┏━━━━┳━━━━━━━┳━━┳━━━━━━━━━━━━━━━━━━━━━┓
┃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生产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5分 ┃ (1)有职称人员,凭职称证件,或上级单位 ┃
┃ (40分) ┃(包括工程师、 ┃ ┃批准文件者,至少有一名并担任本企业负责 ┃
┃ ┃技术员、助工、┃ ┃人 (2分)┃
┃ ┃聘请技术顾问等┃ ┃ (2)无职称的技术人员,应具高中上毕业文 ┃
┃ ┃ ┃ ┃凭,经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3 ┃
┃ ┃ ┃ ┃年以上人员 (1分)┃
┃ ┃ ┃ ┃ (3) (1)+(2)人员应占本企业总人数的5% ┃
┃ ┃ ┃ ┃(百人以下企业不应少于3人 (2分)┃
┃ ┣━━━━━━━╋━━╋━━━━━━━━━━━━━━━━━━━━━┫
┃ ┃2.化验人员 ┃5分 ┃ (1)化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
┃ ┃ ┃ ┃有高中毕业证,并经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 (1分)┃
┃ ┃ ┃ ┃ 经省级考核,有合格证者 (1分)┃
┃ ┃ ┃ ┃ (2)化验人员占总人数3%(百人以下企业 ┃
┃ ┃ ┃ ┃不少于2人) (1分)┃
┃ ┃ ┃ ┃ (3)现场考核:应知部分 (1分)┃
┃ ┃ ┃ ┃ 应会部分 (1分)┃
┃ ┣━━━━━━━╋━━╋━━━━━━━━━━━━━━━━━━━━━┫
┃ ┃3.熟练操作工人┃5分 ┃ (1)文化程度应具备初中(或相当初中) ┃
┃ ┃ ┃ ┃以上,有毕业证书或证件 (2分)┃
┃ ┃ ┃ ┃ (2)从事本岗位操作3年以上人员占操作 ┃
┃ ┃ ┃ ┃工人的70%以上 (1分)┃
┃ ┃ ┃ ┃ (3)现场考核:应知部分 (1分)┃
┃ ┃ ┃ ┃ 应会部分 (1分)┃
┃ ┣━━━━━━━╋━━╋━━━━━━━━━━━━━━━━━━━━━┫
┃ ┃4.工艺操作规程┃5分 ┃ (1)工艺内容齐全(包括项目:产品名称, ┃
┃ ┃ ┃ ┃产品性状用途,技术标准,各项经济指标, ┃
┃ ┃ ┃ ┃工艺流程图或说明,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操 ┃
┃ ┃ ┃ ┃作方法详细说明,安全及三废措施) ┃
┃ ┃ ┃ ┃ (具备其中一项0.5分,齐全4分) ┃
┃ ┃ ┃ ┃ (2)评审工艺先进性,先进者 (1分)┃
┗━━━━┻━━━━━━━┻━━┻━━━━━━━━━━━━━━━━━━━━━┛
续表
┏━━━━┳━━━━━━━┳━━┳━━━━━━━━━━━━━━━━━━━━━┓
┃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生产条件┃5.工艺记录 ┃2.5 ┃ (1)建立健全工艺操作记录 (1分)┃
┃ (40分) ┃ ┃ 分┃ (2)工艺记录填写认真,不乱写乱画 (1.5分)┃
┃ ┣━━━━━━━╋━━╋━━━━━━━━━━━━━━━━━━━━━┫
┃ ┃6.设备状况 ┃5分 ┃ (1)有专人管理,清洁、无油污、无尘土 (1分)┃
┃ ┃ ┃ ┃ (2)设备运转正常,经常维修,无跑冒滴漏 (2分)┃
┃ ┃ ┃ ┃ (3)有运行记录,完整、整洁 (1分)┃
┃ ┃ ┃ ┃ (4)有维护、保养制度 (1分)┃
┃ ┣━━━━━━━╋━━╋━━━━━━━━━━━━━━━━━━━━━┫
┃ ┃7.文明生产 ┃2.5 ┃ (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 (0.5分)┃
┃ ┃ ┃ 分┃ (2)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开 (0.5分)┃
┃ ┃ ┃ ┃ (3)生产区无垃圾、污物,无名物、积水等(1分)┃
┃ ┃ ┃ ┃ (4)各类工种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工作 ┃
┃ ┃ ┃ ┃ 衣帽 (0.5分)┃
┃ ┣━━━━━━━╋━━╋━━━━━━━━━━━━━━━━━━━━━┫
┃ ┃8.三废处理 ┃5分 ┃ (1)凡生产三废产品有治理措施 (1分)┃
┃ ┃ ┃ ┃ (2)治理措施有效果 (2分)┃
┃ ┃ ┃ ┃ (3)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等 (2分)┃
┃ ┣━━━━━━━╋━━╋━━━━━━━━━━━━━━━━━━━━━┫
┃ ┃9.厂房状况 ┃5分 ┃ (1)凡具备生产化学试剂要求的厂房 (2分)┃
┃ ┃ ┃ ┃ (2)室内有排风、排污装置 (1分)┃
┃ ┃ ┃ ┃ (3)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等 (2分)┃
┣━━━━╋━━━━━━━╋━━╋━━━━━━━━━━━━━━━━━━━━━┫
┃测试条件┃1.几级检验 ┃5分 ┃ (1)凡只有一级检验出厂者 (2分)┃
┃ (40分) ┃ ┃ ┃ (2)有车间控制 (2分)┃
┃ ┃ ┃ ┃ (3)有初检(当班工人)中间控制 (1分)┃
┃ ┣━━━━━━━╋━━╋━━━━━━━━━━━━━━━━━━━━━┫
┃ ┃2.成品检验 ┃12.5┃ (1)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5分)┃
┃ ┃ ┃ 分┃ ┃
┗━━━━┻━━━━━━━┻━━┻━━━━━━━━━━━━━━━━━━━━━┛
续表
┏━━━━┳━━━━━━━┳━━┳━━━━━━━━━━━━━━━━━━━━━┓
┃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测试条件┃ 执行标准 ┃ ┃ (2)凡标准有修改时应有操作指示 (0.5分)┃
┃ (40分) ┃ 检验记录 ┃ ┃ (3)凡标准有变动时应执行新标准 (0.5分)┃
┃ ┃ 检验报告 ┃ ┃ (4)有检验记录 (2分)┃
┃ ┃ ┃ ┃ (5)记录整洁,字体工整,内容真实可靠 (1.5分)┃
┃ ┃ ┃ ┃ (6)记录有批次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1.5分)┃
┃ ┃ ┃ ┃ (7)有成品分析报出厂报告 (1分)┃
┃ ┃ ┃ ┃ (8)出厂成品分析告全检 (1分)┃
┃ ┃ ┃ ┃ (9)成品分析报告实测数据真实可靠 (1分)┃
┃ ┃ ┃ ┃ (10)中间体半成品有报告单 (1分)┃
┃ ┃ ┃ ┃ (11)报告整洁,字体正 (1分)┃
┃ ┣━━━━━━━╋━━╋━━━━━━━━━━━━━━━━━━━━━┫
┃ ┃3.检测条件 ┃15分┃ (1)具备专用分析化验室 (2分)┃
┃ ┃ ┃ ┃ (2)室内具有排风、排污等设置 (1分)┃
┃ ┃ ┃ ┃ (3)仪分、化分、天平有专用操作室 (2分)┃
┃ ┃ ┃ ┃ (4)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光线明亮 (1分)┃
┃ ┃ ┃ ┃ (5)所具备的仪器设备,灵敏度符合标准 ┃
┃ ┃ ┃ ┃ 要求 (3分)┃
┃ ┃ ┃ ┃ (6)所有仪器设备应有维护、保养措施 (1分)┃
┃ ┃ ┃ ┃ (7)所用仪器设备清洁、整齐,有专人负责(1分)┃
┃ ┃ ┃ ┃ (8)应有运行记录、使用记录,记录整齐 (2分)┃
┃ ┃ ┃ ┃ (9)标准溶液有专人配置、专人复标或 ┃
┃ ┃ ┃ ┃ 外购 (2分)┃
┃ ┣━━━━━━━╋━━╋━━━━━━━━━━━━━━━━━━━━━┫
┃ ┃4.仪器、仪表校┃7.5 ┃ (1)分析天平应有当地部门的校验证 (2分)┃
┃ ┃验分析天平、滴┃ 分┃ (2)滴定管应有专业人员的校验值证明 (2分)┃
┃ ┃定管温度计校验┃ ┃ (3)应用滴定管时使用校验值 (1分)┃
┃ ┃和应用 ┃ ┃ (4)温度计应有专业部门的校验值证明 (1.5分)┃
┃ ┃ ┃ ┃ (5)应用温度计时应有校验值 (1分)┃
┗━━━━┻━━━━━━━┻━━┻━━━━━━━━━━━━━━━━━━━━━┛
续表
┏━━━━┳━━━━━━━┳━━┳━━━━━━━━━━━━━━━━━━━━━┓
┃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其他部分┃1.包装情况:厂 ┃6分 ┃ (1)内外包装应分开房间操作 (1分) ┃
┃ (20分) ┃房、器材 ┃ ┃ (2)室内应清洁卫生,无杂物等 (1分) ┃
┃ ┃ ┃ ┃ (3)包装器材整洁,有专人负责 (1分) ┃
┃ ┃ ┃ ┃ (4)包装器材整洁,有专人负责 (1分) ┃
┃ ┃ ┃ ┃ (5)包装设有专人或兼职检查人员 (1分) ┃
┃ ┃ ┃ ┃ (6)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人职有权 (1分) ┃
┃ ┣━━━━━━━╋━━╋━━━━━━━━━━━━━━━━━━━━━┫
┃ ┃2.纯水制备 ┃5分 ┃ (1)有制备纯水设备或外购 (2分) ┃
┃ ┃ ┃ ┃ (2)有控制纯水质量的手段 (2分) ┃
┃ ┃ ┃ ┃ (3)纯水生产量能满足七企业使用 (1分) ┃
┃ ┣━━━━━━━╋━━╋━━━━━━━━━━━━━━━━━━━━━┫
┃ ┃3.规章制度 ┃5分 ┃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分) ┃
┃ ┃ ┃ ┃ (2)贯彻执行各制度有成效 (2分) ┃
┃ ┣━━━━━━━╋━━╋━━━━━━━━━━━━━━━━━━━━━┫
┃ ┃4.原料来源 ┃2分 ┃ 主要原材料来源有供货合同 (2分) ┃
┃ ┣━━━━━━━╋━━╋━━━━━━━━━━━━━━━━━━━━━┫
┃ ┃5.销售渠道 ┃2分 ┃ 所有发证产品有供销合同 (2分) ┃
┗━━━━┻━━━━━━━┻━━┻━━━━━━━━━━━━━━━━━━━━━┛
注: 1.凡不具备与申请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相符的仪器、设备等,由总分中扣除40分
2.凡不具备与申请产品工艺规格要求相符的仪器、设备等,由总分中扣除40分
3.进口分装企业的生产条件部分中有闰关条款在考核时供参考, 测试条件部分
改为60分(各项分数×1.5), 其他部分改为40分(各项分数×2)
附件二
化学试剂产品实际抽样清单
┏━━┳━━━━┳━━━━━━┳━━━━━━━┯━━━┳━━━━┳━━━━━┓
┃ ┃ ┃ ┃ │ ┃ ┃ ┃
┃日期┃抽样地点┃ 225序号 ┃ 产品名称 │级 别┃ 批 号┃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抽样负责人:
附件三
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 取样地点: 检验地点: 检验时间:
┏━━━┳━━━┳━━┳━┳━━┳━━━━┳━━━┳━━━━━━━━━━━┳━━━━━━━━┳━━━━━━┓
┃ ┃ ┃ ┃ ┃ ┃ ┃ ┃ 内在质量 ┃ 包装质量 ┃结论及说明 ┃
┃"255" ┃ 产品 ┃产品┃级┃包装┃生产单位┃检验执┣━━┳━━┳━━┳━━╋━━┳━━┳━━┫(对一个被检 ┃
┃序号 ┃ 名称 ┃批号┃别┃单位┃执行标准┃行标准┃检验┃指标┃实测┃产品┃器材┃密封┃标签┃产品及总结论┃
┃ ┃ ┃ ┃ ┃ ┃ ┃ ┃项目┃ ┃ ┃外观┃ ┃ ┃ ┃要具体明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检验内在质量合格的产品,内在质量栏内只写符合标准,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则按表格填写(并附不合格报告单)
附件四
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
企业名称: 全厂总人数: 编号:
┏━━━━━━━━━━━━━━━━━━━━━━━━━━┳━━━━━━━━━━━━━━━━━━━┳━━━━━━━┳━┳━┳━┓
┃ 生产条件 ┃ 检测条件 ┃ 包装.纯水 ┃ ┃ ┃ ┃
┣━━━━━━━━━━━━┳━┳━┳━┳━┳━┳━┳━╋━┳━━━━━┳━━━━━┳━━━━━╋━┳━┳━┳━┫ ┃ ┃ ┃
┃ 专业人员组成 ┃工┃工┃设┃文┃三┃厂┃营┃几┃成品检测 ┃ 检测条件 ┃ 仪器仪表 ┃厂┃包┃检┃纯┃规┃原┃销┃
┃ ┃ ┃ ┃ ┃ ┃ ┃ ┃ ┃ ┃ ┃ ┃ 检测 ┃ ┃ ┃ ┃ ┃ ┃ ┃ ┃
┣━━┳━┳━┳━┳━┳━┫艺┃艺┃备┃明┃废┃房┃业┃级┣━┳━┳━╋━┳━┳━╋━┳━┳━┫房┃装┃查┃水┃章┃料┃售┃
┃技 ┃技┃助┃工┃化┃熟┃ ┃ ┃ ┃ ┃ ┃ ┃ ┃ ┃执┃检┃检┃化┃仪┃标┃天┃滴┃温┃ ┃ ┃ ┃ ┃ ┃ ┃ ┃
┃术 ┃术┃ ┃程┃验┃练┃规┃记┃状┃生┃治┃状┃执┃检┃行┃验┃验┃验┃器┃准┃ ┃ ┃度┃状┃器┃人┃制┃制┃来┃渠┃
┃人 ┃员┃工┃师┃人┃工┃ ┃ ┃ ┃ ┃ ┃ ┃ ┃ ┃标┃记┃报┃室┃设┃溶┃ ┃ ┃计┃ ┃ ┃ ┃ ┃ ┃ ┃ ┃
┃员 ┃ ┃ ┃ ┃员┃人┃程┃录┃况┃产┃理┃况┃照┃验┃准┃录┃告┃条┃备┃液┃平┃管┃ ┃态┃材┃员┃备┃度┃源┃道┃
┃ ┃ ┃ ┃ ┃ ┃ ┃ ┃ ┃ ┃ ┃ ┃ ┃ ┃ ┃ ┃ ┃ ┃件┃ ┃ ┃ ┃ ┃ ┃ ┃ ┃ ┃ ┃ ┃ ┃ ┃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评分┃ ┃ ┃ ┃ ┃2 ┃ ┃2 ┃2 ┃2 ┃ ┃ ┃2 ┃ ┃ ┃ ┃7 ┃2 ┃2 ┃2 ┃2 ┃ ┃ ┃ ┃ ┃ ┃ ┃ ┃
┃ ┃ 5 ┃5 ┃5 ┃5 ┃. ┃ 5┃. ┃. ┃. ┃5 ┃5 ┃. ┃5 ┃5 ┃5 ┃. ┃. ┃. ┃. ┃. ┃2 ┃2 ┃2 ┃5 ┃5 ┃2 ┃2 ┃
┃标准┃ ┃ ┃ ┃ ┃5 ┃ ┃5 ┃5 ┃5 ┃ ┃ ┃5 ┃ ┃ ┃ ┃5 ┃5 ┃5 ┃5 ┃5 ┃ ┃ ┃ ┃ ┃ ┃ ┃ ┃
┣━━╋━━━━━┻━┻━┻━┻━┻━┻━┻━┻━┻━┻━┻━┻━┻━┻━┻━┻━┻━┻━┻━┻━┻━┻━┻━┻━┻━┻━┫
┃ ┃一.生产、测试条件总分__________ ┫
┃评 ┃一.生产、测试条件总分__________ ┃
┃ ┃ ┃
┃ ┃二.产品质量检测总分 抽样规格数____ 其中 合格数______ 合格率______________ 评分__________ ┃
┃ ┃ 不合格数____ (10个以下者不填合格率) ┃
┃ ┃ ┃
┃分 ┃ ┃
┣━━╋━━━━━━━━━━━━━━┳━━━━━━━━━━━━━━┳━━━━━━━━━━━━━━━━━━━━━━━━━━━┫
┃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审核意见 ┃
┃核 ┃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意见 ┃(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意见┃ ┃
┃意 ┃ ┃ ┃ ┃
┃见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凡达到规定的条件给满分。
2.凡达不到条件者,请在以上的空格中说明,酌情扣分或零分。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3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耕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条、款、项、目表述。条文较少的不分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五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第七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要求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将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受托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起草方案的方式确定。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与受托人签定起草规章协议。
  第十三条 部门承担规章起草工作,应当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
  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青岛新闻网”上刊登。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汇总、研究和听取反馈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提供规章初稿的全文供查询索取;
(二)与起草规章有关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由起草部门主持,起草部门应当就起草规章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由专人负责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二)规章起草说明;
(三)起草小组名单;
(四)有关调研、考察报告;
(五)征求意见情况,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况,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应当附有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
(七)《规章起草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
(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列明。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施行的可行性;
(五)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中涉及的问题要点发送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向社会公布和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所需费用由起草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章送审稿过程中应当认真调研、论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设定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的,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二)经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表示对送审稿没有异议的,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
(三)有不同意见需要协调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协调会议;
(四)有重大分歧意见需要协调的,提请市政府召开协调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以及论证协调的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条 规章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说明。
  规章草案经审议同意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青岛日报》及“青岛政务网”应当在5日内全文刊登。《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规章文本,其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备案与修改、废止
第三十五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或已被其他规章的规定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拟订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本、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001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和湾里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并取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原有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灭治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
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九条 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灭治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条 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进行灭治;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重新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应当建立药剂进料领料登记制度。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用,不得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防治。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房屋的白蚁预防合同。
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白蚁预防合同的,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证书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未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限期内拒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有房屋和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限期内拒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剂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白蚁防治机构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防治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