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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17:5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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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地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拆迁估价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以及室外的土木建筑附属物(如围墙等),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应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应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种类包括有权属证明的房屋、可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
  第六条 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评估价格。
  第七条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办的通知后,会同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实地查勘,查勘后由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状况的影像资料。如被拆迁人不同意在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估价结果在被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并将评估报告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评估报告5日内向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由评估机构到会解释其评估结果。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3、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其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得少于6学时。”
增加第二项:“企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市或者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其中的“16”改为“8”。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8”改为“4”。
第七项和第九项中的“2”改为“4”。
删去第十项。
增加第十一项:“乡镇、街道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增加第十二项:“对于特殊行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4、删去第六条。
5、第七条修改为:“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建档、登记。”
6、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市和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情节,对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每人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7、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中的“非生产性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1997年1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认真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洪湖市汊河镇违法调进并经销“Ⅱ优838”水稻中杂种子、监利县毛市镇和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违法经销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私营)违法调进“Ⅱ优838”水稻中杂种子等问题,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
很大,群众反响强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这三起来交水稻种子经营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查处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事实已基本查清;提出的看法和建议。是客观的、公正的、可行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同意这个《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洪湖市种子公司、监利县毛市镇、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所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均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洪湖市种子公司自行从外省大量调进并经销未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Ⅱ优838”种子;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无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资格,自行到县外采购杂交水稻种子;湖北沙市种子公司没有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擅自购进并销售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荆沙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没有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资格,擅自大批量调进未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且省、市两级政府行文明确规定不得推广的“Ⅱ优838”杂交水稻种子。上述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荆州区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违法调进“Ⅱ优838”杂交水稻种子开脱责任,在明知该批种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四川广汉市种子公司签定种子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混淆视听,严重影响了有关种子经营问题的查处,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洪湖市种子公司、湖北沙市种子公司、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等单位,应根据其违法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对上述单位及荆州区种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凡违反了党纪政纪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了法律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致使毛市镇粮食生产严重减产,农民大幅减收,毛市镇镇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及荆州市农业局行政调解达成的有关协议迅速将农民的损失赔偿到位。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应从中吸取教训。荆州区及区农委、区农业局个别负责人多次召开“协调会”,且行文向市政府要求扩大“优Ⅱ838”示范面积,为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违法调进“Ⅱ优838”种子转嫁责任和减轻处罚提供条件,影响了种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应予查处;对被查封的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18万公斤“Ⅱ优838”种子,应依法予以没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督促荆州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而被擅自转移销售的种子,要迅速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尽快结案。
三、要及时严肃查处,认真实施监督。市“一府两院”及有关执法、监察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对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适时听取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查处情况的报告,并跟踪督办;洪湖市、监利县、荆州区人大常委会要采取一定形式,依法对有关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直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四、要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加强种子管理。近年来,我市陆续出现的种子经营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种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以防止坑农害农问题的再度发生。一是要结合三起种子违法经营问题,举案说法,加大种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种子法律意识。二是依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全面清理整顿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应尽快分设,以利于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加强种子工程建设,做好大宗农作物品种特别是杂交水稻新组合的定向工作,促进我市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