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监督的暂行办法
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监督的暂行办法
(2005年9月29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直管理部门,是指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国土资源管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安全、交通规费征收、煤矿安全监察、供电、盐业、烟草、气象、邮政、电讯等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和部分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保护、支持垂直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
第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职能作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习掌握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依法监督、依法征收、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议定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八)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等相关服务工作的情况;
(九)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通过下列方式实施:
(一)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
(三)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开展对某项工作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
(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对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垂直管理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对事关全局、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要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程序,规范运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拟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开展监督,要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的具体内容和采取的方式,须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未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的,须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垂直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搞好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通报情况,提出建议,限期整改;
(二)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严格执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垂直管理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垂直管理部门如违反本办法,出现拒绝或妨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