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细则
省政府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
构设在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处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汛期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九条 城建部门设立的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处理城市市区的防汛日常工作。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组成临时防汛组织,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
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常备防汛队伍,对水库、堤防还应组织防汛抢险预备队,对黄河和其他防汛任务大的河道要建立防汛机动抢险队。行滞洪区应组织迁安与救护队伍。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或省确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汛工作方案(包括防御一般洪水和超标准洪水措施)。 黄河、淮河干流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唐白河、伊洛河、?
菁煤拥姆篮榉桨副ㄊ∪嗣裾际┬校黄渌拥赖姆篮榉桨赣捎泄芟饺ǖ娜嗣裾际┬小?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和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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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区或者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后,报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重点水闸及主要防洪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地和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河道防洪保证任务,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批准。陆浑水库和板桥、宿鸭湖、南湾、鲇鱼山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沿黄的引黄涵闸渡汛措施,根据省黄河防汛有关方案,由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制定。其他水库、水闸、水电站和河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保证任务,分别由市(地)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水闸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直接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该防汛指挥机构对所报问题必须研究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 河道清障,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河道上的除险加固工程汛期前尚未完成,并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采取临时渡汛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河道堤防、水库和行、滞洪区等防洪设施及本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对跨行政区域的通信、预报警报系统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黄河的河道堤防设施、滞洪区的通信及预警系统,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建设。
第十八条 行、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按照《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和《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进行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行、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省黄河河?
乐鞴芑刂贫ǎ曳姥粗富踊古己笫凳? 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行、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对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对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易发生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理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负责,并采取国家储备与群众储备相结合的办法。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防汛任务,合理布设物资储备地点,制定物资储备定额,编制物资储备计划。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按省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物资储备
定额储备;其他水库、河道分别按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储备。 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年度计划、保证供应,交通、铁路部门优先组织运输。 对汛期防汛抢险需要的麻袋、草袋、编织袋等物资,由粮食、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将库存和销售动态每旬向同级
防汛指挥机构书面报告一次,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情况随时调用,用后结算。 黄河防汛的物资储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梢秸软料及其他群众备料,要就地取材,实地估量登记,按“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办法,汛期统一调配使用。 防汛用的土、砂、石料由水库河道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储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汛抢险物资要加强管理,每年汛后进行清仓盘点。对防汛抢险已用料物和正常损耗,经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地加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汛工作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五条 汛期起止时间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规定,遇特殊情况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另行通知。 当河道、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保证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及紧急防汛期,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汛与抢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各级防汛办公室实行日夜值班制度。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汛工作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大险情和洪水灾害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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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洪水预报方案由水文部门负责编制,黄河洪水的预报方案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编制,分别由省、市(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 水文部门应对水文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地通报。 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洪水预报和可能发生的险情,及时组织有关乡、村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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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重点水闸和主要防洪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黄河、淮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及省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监督。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按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改变原
调度运用计划,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其他水库、水闸和河道的调度运用,应按上述原则,分别由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在汛期,城镇、工矿区、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要在设计的防洪标准之内保证安全,遇超标准洪水,采取临时抢护措施,做到保人、保重点、保要害部位,尽量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铁路、公路要在设计的防洪标准内,保证行车安全,遇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措施,力争线路畅通。
第三十二条 在汛期,各水工程管理单位,除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正常观测外,对险工、隐患和有异常现象的部位,要重点加测,对监测的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三条 在汛期,电力调度通讯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公安部门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电视、广播、无线电管理、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讯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
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黄河、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道水位或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标准,大型水库遇超标准洪水,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时,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分洪、泄洪措施。中小型水库遇超标准洪水需要采取非常措施时,分别由市(地)、
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采取前款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河道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道路及通讯、报汛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八条 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其防洪保障建设资金,由城镇及工交企业自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 防汛、抗洪所需的通信、交通费用,邮电、交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四十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黄河防汛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防御特大洪水经费的使用,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商省财政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防洪任务大小,在财政预算内列入必要的防御特大洪水经费,集中使用,统一管理。 黄河防御特大洪水所需经费,由省黄河河
道主管机关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安排。 防御特大洪水经费用于汛前应急渡汛工程的加固处理以及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任务大小承担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农村义务工用于防汛抢险。
第四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调用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其油料费、生活费由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洪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它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水文部门工作人员不准确、及时通报水文情况的;
(四)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五)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防汛指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盗窃、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八)其它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二)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中黄河防汛的事项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7日
卫生部关于推荐《马尔堡出血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荐《马尔堡出血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推荐
《马尔堡出血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可能出现的马尔堡出血热的防治工作,现将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的《马尔堡出血热诊断和治疗方案》推荐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马尔堡出血热诊断和治疗方案
马尔堡出血热 (Marburg hemorrhagic fever,MHF) 是一种以急性发热伴有严重出血为主要表现的传染性疾病,经密切接触传播,传染性强,病死率高。1967年秋,德国马尔堡、法兰克福和前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几家疫苗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因在实验中接触一批从乌干达运来的非洲绿猴后,同时爆发一种严重出血热。马尔堡疫苗研究所首次从上述患者的血液和组织细胞中分离出一种新病毒,因而命名为马尔堡病毒 (Marburg Virus),其所致的疾病称为马尔堡出血热。
[病原学]
一、形态与结构
马尔堡病毒属于丝状病毒科 (Filoviridae)。在自然状态下,病毒呈多态性,有时呈分支或盘绕状,盘绕成“U”或“6”形状或环形。马尔堡病毒为RNA病毒,直径80 nm,长度700~1400 nm,表面有突起,有螺旋形包膜。包膜内有一个管状核心结构,为螺旋状核衣壳所围绕。
二、分子生物学
病毒基因组为单股负链RNA,长约19kb,编码7种病毒蛋白,包括N蛋白 (nucleoprotein,NP)、病毒蛋白35 (VP35)、病毒蛋白30 (VP30)、病毒蛋白24 (VP24)、糖蛋白4 (gp4)、RNA依赖的RNA聚合酶主要成分糖蛋白7 (gp7) 和次要成分病毒蛋白40 (VP40)。
三、生物学特性
病毒对热有中度抵抗力,56℃ 30分钟不能完全灭活,但60℃ 1小时感染性丧失。在室温及4℃存放35 天其感染性基本不变,-70℃可以长期保存。一定剂量的紫外线、γ射线、脂溶剂、β-丙内酯、次氯酸、酚类等均可灭活。
本病毒可在多种细胞中培养,其中包括Vero细胞、Vero E6细胞和Hela细胞等。
目前只发现一种血清型。
[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病毒的非人灵长类动物和病人是主要传染源。通常先由被感染的非人灵长类动物(如绿猴) 将病毒传染给人,然后再由病人传染给其他健康人。马尔堡病毒的传染性极强,症状越重的患者传染性越强,潜伏期患者的传染性弱。人不是病毒自然循环中的一部分,只是偶然被感染。
本病毒在自然界中的储存宿主目前尚不清楚。
二、传播途径
主要经密切接触传播,即接触病死动物和病人的尸体,以及感染动物和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经粘膜和破损的皮肤传播。在非洲疫区,因葬礼时接触病人尸体,曾多次发生本病暴发。通过密切接触也可以造成医院感染和实验室感染。此外,通过使用被污染的注射器等可造成医源性传播。有报道,病人在临床康复3月内,仍可在精液中检出马尔堡病毒,因此,存在性传播的可能性。通过含本病毒的气溶胶感染实验动物也有报道。
三、人群易感性
人对马尔堡病毒普遍易感,高危人群为接触被感染的动物及病人尸体者,以及密切接触病人的亲属和医护人员。人在感染2周后可产生中和抗体,从而获得免疫力。1985~1987年在几个非洲国家的一般人群中进行病毒性出血热抗体检测发现,抗马尔堡病毒抗体的阳性率为0.39%。
四、流行特征
至今,马尔堡出血热的自然流行局限于一些非洲国家,如刚果、安哥拉等,无明显的季节性。在1998年刚果发生马尔堡出血热流行前,本病多为散发,但在家庭、医院及社区内也可暴发。
[发病机制与病理改变]
一、发病机制
马尔堡病毒进入人体后,首先侵犯树突状细胞和巨噬细胞,尔后被带至区域淋巴结,在淋巴系统内播散,并通过血行感染肝、脾和其他组织。本病的发病机制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1. 病毒感染宿主细胞导致细胞的直接损伤:其机制是:病毒和细胞表面的凝集素结合,通过病毒蛋白的毒性作用导致细胞坏死。
2. 病毒和机体免疫系统相互作用导致细胞的间接损伤:其机制是:1 病毒由入侵部位扩散至各系统,从而抑制机体固有免疫应答,包括树突状细胞和巨噬细胞对1型干扰素的应答;2 由于病毒感染,树突状细胞对T细胞的活化受到部分抑制,从而影响体液免疫反应; 3 在整个感染过程中产生大量淋巴细胞凋亡,导致免疫抑制; 4 受感染的巨噬细胞产生各种介质,并通过各种途径导致严重病变,如细胞表面表达组织因子引发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细胞因子和趋化因子的释放导致血管功能失调、低血压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等。
二、病理改变
除横纹肌、肺和骨骼之外,几乎所有器官都可受损。其中肝、肾、淋巴组织的损害最为严重,脑、心、脾次之。肝、脾肿大,呈黑色。肝易破碎,切开时有多量血液流出,呈浅黄色。脾明显充血,滤泡消失,髓质软,呈粥糊样,在红色脾髓中可见大量巨噬细胞。红髓坏死并伴淋巴组织破坏,脾小体内淋巴细胞明显减少。肝细胞变性和坏死,常见透明变性。库普弗细胞 (枯否细胞) 肿胀凸出,充满细胞残渣和红细胞,窦状隙充满细胞碎屑。门静脉间隙内单核细胞蓄积,但在肝坏死达到高峰时,可见肝细胞再生现象。淋巴组织的单核细胞变形。除了局限的出血和小动脉内膜炎外,肺内损害较少。神经系统的病变主要散布在脑神经胶质的各种成分,包括星状细胞、小神经胶质细胞和少突胶质神经细胞等。神经胶质的损害有两种,一是增生性,表现为胶质结节和玫瑰花状形成。二是变性,表现为核固缩和核破裂。脑实质中可见多处出血。此外,还普遍存在脑水肿。
[临床表现]
一潜伏期
一般为3~9天,长的可超过2周。
二临床表现
1. 发热及毒血症症状:起病急,发热,多于发病数小时后体温迅速上升至40℃以上,为稽留热或弛张热,伴有畏寒、出汗,持续3~4天后体温下降,在第12~14天再次上升。伴乏力、全身肌肉酸痛、剧烈头痛及表情淡漠等毒血症症状。
2. 消化系统表现:发病后第2~3天即可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严重者可因连续水样便引起脱水。症状可持续1周。可有肝功能异常及胰腺炎等。
3. 出血:发病后第4 天开始有程度不等的出血,表现为皮肤、黏膜出血、鼻、牙龈出血、呕血、便血、血尿、阴道出血,甚至多脏器出血。严重者可发生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及失血性休克。严重出血是本病最主要的死因。
4. 其他:皮肤充血性皮疹是本病特异的临床表现,在发病后第5~7 天开始出现红色丘疹,从面部和臀部扩散到四肢和躯干,1 天后发展为融合性斑丘疹,不痒,到第12 天消退。可有浅表淋巴结肿大、咽痛、咳嗽、胸痛;心律失常甚至心力衰竭;少尿、无尿及肾功能衰竭;谵妄、昏迷等神经系统表现。亦有发生睾丸炎的报道。
临床表现为多系统损害,病情严重。病程为14~16天。多于发病后第6~9 天死亡。
[诊断]
一、 流行病学资料
近期有疫区逗留史,与感染者或感染动物的接触史。
二、临床表现
起病急、发热、肌肉酸痛、头痛、咳嗽、胸痛、呕吐、腹痛、腹泻,皮下和结膜有出血点及其他部位出血表现,在躯干和肩部出现紫红色的斑丘疹,少尿、无尿,谵妄、昏迷等。
三、 实验室检查
1. 一般实验室检查:发病早期即可检测到蛋白尿,转氨酶升高。血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增多,血小板显著减少。
2. 抗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检测血清中马尔堡病毒的N蛋白抗原 (敏感度为40 ng/ml),可用于早期诊断。
取皮肤组织活检,应用免疫组化法检测马尔堡病毒抗原。
3.血清学检测:应用间接免疫荧光试验 (IFA)、ELISA等检测抗马尔堡病毒IgM和IgG抗体。一般IgM抗体在发病后第7 天出现,持续2~3月,单份血清IgM抗体阳性即可诊断。检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IgG抗体,滴度增高4倍以上者也可诊断。
3.核酸检测[LD1] :逆转录PCR (reverse transcription RT-PCR) 和实时逆转录PCR (real time reverse transcription PCR) 检测血清中病毒RNA,可用于早期诊断。
4.病毒分离:接种病人的血液、咽分泌物或尿液等于Vero细胞,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阳性者可以诊断。但必须注意,马尔堡病毒分离只能在BSL4级实验室中进行。
四、诊断标准
本病的诊断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确诊依靠抗原检测、病毒分离和病毒核酸检测等。对来自马尔堡出血热疫区或接触过新输入的非洲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人员,急骤起病,发热,有全身肌肉疼痛、头痛、乏力等全身中毒症状及出血症状,使用抗生素和抗疟药物治疗效果不明显的患者,应高度怀疑为马尔堡出血热。如发现马尔堡病毒的N蛋白抗原阳性,病毒RNA阳性,以及从病人的标本中分离出病毒,即可诊断为马尔堡出血热。
五、鉴别诊断
1. 其他病毒性出血热:1埃博拉出血热:与马尔堡出血热在传染源、传播途径、疫区分布等多方面极其相似,通常无融合性皮疹,可通过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相鉴别。2 肾综合征出血热:有鼠类接触史,临床上有明显的急性肾功能衰竭表现。可通过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相鉴别。3 新疆出血热:为自然疫源疾病,主要分布于有硬蜱活动的荒漠和牧场。发病有明显季节性,每年4~5月为流行高峰,患者有蜱叮咬史。4 登革出血热:有伊蚊叮咬史,临床表现与马尔堡出血热相似,可通过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相鉴别。
2. 拉沙热:一般起病隐匿,主要症状为全身不适、发热、头痛、咽喉痛、咳嗽、恶心、呕吐、腹泻、肌痛及胸腹痛等;早期可见淋巴细胞减少,后期中性粒细胞增多;可通过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与马尔堡出血热鉴别。
2. 疟疾:典型症状为间歇性寒战、高热,继之大汗后缓解,血涂片可找到寄生虫,应用抗疟药治疗有效。
3. 细菌感染:血常规检查通常表现为白细胞升高,血培养可帮助诊断,抗生素治疗有效。
由于马尔堡出血热在发病早期症状无特异性,因此,应在发病早期进行抗原检测、病毒分离、核酸检测和血清学试验,以便尽快作出正确诊断。
[治疗]
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物。现有抗病毒药物的疗效有待进一步证实。
一、 一般支持治疗
应卧床休息,就地隔离治疗。给高热量、适量维生素流食或半流食。
二、 液体疗法
补充足够的液体和电解质,补液应以等渗液和盐液为主,常用的有平衡盐液和葡萄糖盐水等。以保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
三、 恢复期病人血清治疗
如给早期病人注射恢复期患者的血清,可能有效。
四、 对症和并发症治疗
有明显出血者应输新鲜血,以提供大量正常功能的血小板和凝血因子;血小板数明显减少者,应输血小板;对合并有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者,可用肝素等抗凝药物治疗。心功能不全者应用强心药物;肾性少尿者,可按急性肾功能衰竭处理:限制入液量,应用利尿剂,保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必要时采取透析疗法;肝功能受损者可给予保肝治疗。重症病人可酌情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预后]
病死率高达20%~90%。体内病毒量高、肝肾等主要脏器功能损害严重者预后差。
[预防]
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主要预防措施是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发现本病,因此,关键是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和监测,防止本病传入我国。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办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特别是对从疫区输入的非人灵长类动物要严格检疫。
二、 尽量不要前往疫区,不要接触可疑的感染动物和感染者。如确需前往疫区或接触感染动物和感染者,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设施,并接受防护知识培训。
三、 离开疫区者在21天之内,一旦出现发热,应该立即就医,并务必告诉医生近期的疫区逗留史。
四、 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施相应的检疫措施。对有明确暴露史的旅行者应按接触者对待,实施21天的医学观察,进行留验处理,每日监测体温。有疑似病例,必须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专业传染病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隔离治疗。
五、 对可疑污染场所,包括可疑的人为污染场所,要进行喷洒、喷雾或熏蒸消毒处理。常见消毒剂有过氧乙酸、福尔马林、次氯酸等。紫外线照射可作空气消毒。
六、 凡接触感染动物和感染者的医务工作者及疫区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全套防护服进行操作。对所有的感染动物和感染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及尸体等要进行严格彻底的终末消毒。
七、 所有涉及活病毒的操作必须在BSL4级实验室中进行。
八、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杜绝的不良的生活习俗和殡葬传统,广泛宣传马尔堡出血热的防治知识,避免在发生疫情时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惊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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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1]传统RT-PCR和实时RT-PCR均可以用于检测马尔堡病毒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