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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2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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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管,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不含木材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管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7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年利税200万元以上;企业应不欠税、工资及社保费。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六)企业带动力。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或有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材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80%以上。
  (八)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市产业办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由当地政府和县产业办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标准审核筛选,并经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名单,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财务审计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审查结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由市政府挂牌。
  第九条 经认证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企业自有或联户原料生产基地,凡通过国家GAP基地认证(500亩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6类以上新药凡获得国家进入临床批准,每个品种可享受一次性补贴20万元;凡得到保健品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0万元;凡得到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食品、饮品等,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且产品有市场,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需新上项目,凡被批准立项的,每个项目支付3万元的引导资金,并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补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一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包括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半年报要于6月底以前完成,年报要于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企业应将企业年度生产、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情况,所在县(市)区提供的企业与农户连接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到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化办公室,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标准进行审查,汇总后签署意见并报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审查意见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不合格的企业,收回证书,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出,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未被认定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政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对因拒绝执行本办法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不接受运行监测和报表制度的企业,将取消下批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一九九四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7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对资产评估机构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是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一些省市建议和两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决定从1995年起将此项工作提前安排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的年检工作,各地方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5月份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完成对地方重点省市及评估机构的抽查;6月底前向全国通报年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方法、确认年检结果及需要填报的年检表,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办理。其中,年检方法可采取以审查年检材料、报表为主,对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针对1994年年检发现的有些机构注册资金偏少,风险准备金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规范,不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等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问题,为提高中介性机构法规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其自律性,将上述问题列为199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的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不加盖年检章,应于1995年6月底以前补足后再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凡已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获得相应业务收入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
(三)在未制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比照其试行制度办理。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报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及所辖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取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同时抄报我局评估中心。 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年检综合报告及《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布置年检工作,每年对上年度的年检均按例行制度办理。
附件: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略)。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6月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我局现有码头12座,总长度1393米,分别为岸壁式码头2座580米,栈桥式码头4座593米,浮码头6座220米,其中多数是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建造竣工的。从总的情况看,码头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近几年码头管理费的开支在逐年增加,各单位在码头费使用上掌握也不尽一致,使部分码头设备修缮工程未能及时安排进行,这个问题如不尽早解决,矛盾会更加尖锐。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安全,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映。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码头费实行分层(局、指挥中心、各分局)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
二、码头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块分配方案,由指挥中心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码头费分为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工程费两部分。码头管理费切块包干,由各分局负责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码头工程费由局根据各单位所报工程,实行专项计划安排。
四、码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船舶、码头水电费(不含办公楼、营区的水电费);
2、码头维护费;
3、码头供水设备维修费;
4、码头供电设备维修费;
5、水鼓维修费;
6、国内港口停泊、引水、拖轮费;
7、码头环境卫生、绿化等费用。
五、码头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1、码头主体的较大修缮工程;
2、码头挖泥工程;
3、码头水、电供给系统的较大改造;
4、其它大型工程项目。
六、码头工程费的申报和审批:
1、凡需安排的码头工程项目,各分局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下年度的工程项目和经费预算情况报局指挥中心,以便进行统筹安排。
2、工程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将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估价明细表报局指挥中心。审批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报局指挥中心。
3、工程竣工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写出竣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情况,抄报局指挥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