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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0:0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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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地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职能,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将落实《纪要》的情况与问题报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ОО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行政执法管理处
赵梅生 陈明媛 季 节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传 真:010-62083091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及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领域的沟通与协作,2005年7月15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等6部门在京召开了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承办并主持。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业务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此外,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应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各成员单位分别通报了2003年以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要点,研究讨论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打击对策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等问题。
会议认为,今年来,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势依然严峻,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假冒、侵权商品还大量地充斥市场,部分地区和领域的侵权行为还十分严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各部门不但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积极,而且还要在工作上加强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联席会议制度在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执法协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几次联席会议召开以来,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纪要精神,并分别将会议纪要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下级单位,既解决了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化了对地方执法工作的指导,又有效地推动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次会议,对成员单位做了调整,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为成员单位,使联席会议机制更加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与会各部门表示,今后,要继续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相互支持,共商打击侵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大计,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上,与会各单位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
1、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联席会议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解决。
2、鉴于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复杂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考虑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定性问题的研究、会诊机制,协调各方意见,以保证有关执法机关执法的统一性。
3、加强在执法培训方面的合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交叉授课、共同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加对相互领域业务知识的了解,提高办案与执法协作水平。
4、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地方各部门之间加强往来,鼓励地方各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及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便捷、相互支持、控制有力的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能。
5、针对当前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案件移送制度并积极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严肃案件移送的政策界限、工作程序的组织纪律。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会议议定,增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承办下次联席会议。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市经济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工艺美术协会承担。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证明;
(二)风格、特色的说明;
(三)采用传统、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
(二)代表作品照片及说明;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申请北京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前款规定的(一)、(二)、(三)项材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提交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目录及拟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名单预先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不列入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告期满或者异议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对申请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及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市人民政府对其设计制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被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或者民间工艺大师的署名。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
(二)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七条 拥有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十八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工作、生活方面对其给予照顾,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被列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予以优先采购。
被评为北京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政府优先收购;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后政府列为收藏对象的珍品,不得出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工艺美术协会、企业和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宣传民族文化,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 工艺美术院校应当重视对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可以直接从工艺美术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第二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京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来京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北京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拥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使用证标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使用证标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资格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他人创作的作品署名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艺美术协会和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对于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发文日期 2002-7-12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