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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4: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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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困难企业参保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困难企业是指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或连续2年严重亏损,当年连续停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高于本市市区平均比例(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第四条 困难企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和市经济委员会的认定材料。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此种模式的,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带资参保。2004年本市市区每100名在职职工可共济36名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可按照参保模式规定的缴费比例带资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其中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为超比例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其中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为超比例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企业按每人每月2.50元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2.50元缴纳。

  第十条 企业选定的参保模式1年内不准变更;参保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除人员调入、调出、解除劳动关系和死亡外,年度内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企业,参保1年后经济状况好转的,应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参保模式,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以个人或联合的形式,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劳动服务,获取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保存其档案关系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原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并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9.5%;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比例为5%。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持哈尔滨市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需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终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原参加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个月内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办理续接手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第二十五条 呼兰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
审批办法,依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下:
一、从办案机关到发案地点或者侦查、调查地点行程需时二日及二日以上的地区,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这些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办
理。
二、由于大雪封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交通断绝,致使案件审理工作无法进行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和本决定,并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乡建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部分城市发生多起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井盖管理的重要性。井盖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井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井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井盖安全运行。
  二、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井盖管理的职责,把井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城市要抓紧明确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各类井盖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井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将井盖管理纳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评比考核体系。
  三、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井盖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展井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牵头部门要立即组织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开展井盖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井盖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开展无主井盖确权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井盖更新改造计划,到2014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井盖隐患整改工作,提高井盖安全保障能力。井盖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井盖更新改造,增设各类井盖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提高井盖的安全防护等级;短时间难以进行改造的,应完善相应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健全预警监控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井盖巡护责任制度。井盖管理单位要强化日常运行及施工维护时的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配备专门人员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偷盗、破坏井盖的行为。针对井盖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制订专项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人员,组织培训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井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井盖施工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选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标准的井盖产品,并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城市道路扩改建时,各类井盖必须符合道路施工规范的要求,按标准拆改移井盖设施,发现井盖与路面标高不一致处,由牵头部门责成井盖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加强井盖施工验收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要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要开发研究井盖防盗、防丢失的技术措施;积极推进井盖建设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建设,修改设计安装、养护管理等相关标准,增加井盖安全强制性条文,保障井盖安全。
  七、实行井盖的数字化管理。建立井盖档案登记制度,积极推进井盖资源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城市,牵头部门要将井盖安全管理和档案资料纳入到数字化城管工作中,依托数字城管平台,进一步发挥数字城管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的功能,提升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未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城市,要加快推进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调动力量,发挥人防技防的作用,统筹监管井盖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井盖意识。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井盖偷盗和损坏后的严重后果;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责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