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04 20:2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3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辽河干流石佛寺至盘山闸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其他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基本达到50年一遇;沈阳市主城区防洪标准达到300年一遇,抚顺、本溪、辽阳、盘锦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到2025年,辽河流域形成比较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重点防洪保护区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防用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辽河流域防洪总体布局,以堤防为基础,以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枢纽为骨干,结合水土保持、支流水库建设、河道整治等,辅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辽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干流河道及重点支流堤防建设、重点海堤建设和河口整治,加强部分阻水桥闸的扩建、改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主要支流统筹考虑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防洪水库;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辽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辽河流域重点防洪保护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基地。《规划》的实施,对保障辽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辽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 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 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 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 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认真准备审议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议程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中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或者决定由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草拟议案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对该议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同时提交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在分组会议上审议。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

第十五条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指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题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由自治区主席或副主席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专业性的工作,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印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条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报告人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任命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副职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会议作说明,被任命人应在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作表态发言。

  第五章质询

第二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四条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根据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任免案一般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后的议案作出付表决、不付表决、继续审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2号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意见

最近,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进行了重大部署和安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切实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全国妇联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提出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家庭美德教育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中,要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等要求,赋予了妇联组织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使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个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和帮助,对于领导干部预防和抵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家庭也是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不仅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更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家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从家庭的角度来看,腐败也是影响家庭稳定和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通过家庭成员的自觉努力来抵制和预防腐败,关系到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和幸福生活。因此,发挥家庭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妇联组织长期致力于家庭领域的工作,有着联系妇女、联系儿童、联系家庭的优势。立足家庭,发挥家庭和妇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构筑家庭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分工方案》的重要举措,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五好家庭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防腐拒变工作,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家庭廉政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组织妇女、宣传妇女、教育妇女、服务妇女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拒腐防变意识,是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及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教育,培养家庭成员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广泛开展针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使之深刻认识腐败对党和国家、对社会和家庭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家庭助廉的重要作用,提高广大家庭成员的廉政意识、法律意识和自警意识,提高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使之积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筑起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壮大宣传教育声势,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崇尚廉洁、学习先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编辑制作图文并茂的家庭助廉图书、宣传折页、宣传画,拍摄以家庭助廉为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短片,推出家庭反腐倡廉标语、口号、格言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将反腐倡廉具体化、形象化、实用化,使家庭成员能够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做得来,并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动和日常行为准则。要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进一步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暨“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在开展社区工作、推进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建设和指导与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教育培养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
三、开展“廉洁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广大家庭自觉反对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创新工作载体,开展广大群众和家庭广泛参与、接受教育、富有实效的活动,是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托。
要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廉洁家庭”创建活动,鼓励广大家庭争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家庭典范。一是组织广大家庭深入开展新时期“廉洁家庭”具体标准和行为规范的讨论。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电视对话、网上交流、辩论等活动,调动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群众参与率的宣传氛围。二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廉洁家庭”行为公约。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家庭代表共同制定新时期“廉洁家庭”行为公约,在广大家庭中形成对新时期“廉洁家庭”基本行为规范的共识。三是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承诺活动。组织动员广大家庭特别是领导干部家庭签定“廉洁家庭”承诺书,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提高家庭成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四是大力树立、宣传和表彰“廉洁家庭”典型。树立并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宣传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廉洁家庭”典型,使他们成为广大家庭学习的榜样,用先进的力量推进家庭廉政建设。五是在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突出家庭廉洁的内容。要重点引导广大家庭移风易俗,对婚丧嫁娶等事宜不大操大办,追求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使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成为宣传家庭反腐倡廉的重要阵地。六是鼓励各地开展符合本地实际的各类宣传表彰活动。已经开展活动并已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尚未开展这类活动的地方,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安排,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迅速开展起来。
四、强化调查研究,把握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家庭助廉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将拒腐防变的防线前移到家庭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实践。
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家庭,针对家庭助廉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对反腐败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增强家庭助廉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家庭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家庭助廉活动。要善于总结各地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新鲜经验,通过研讨、论坛、信息沟通等形式,及时予以推广。要进一步激发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积极性,适时在各级妇联中评选表彰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要从长远着眼,研究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规律,探索家庭助廉的长效机制,为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组织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促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贡献的高度,切实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为了深入推进家庭助廉教育工作,2005年,全国妇联要办“六个一”的实事: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即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黄晴宜同志任组长,党组分管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要求各级妇联均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召开一次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妇联系统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下发一个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分工方案》的具体指导性意见,对各级妇联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目标与任务,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督促与检查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动各地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和“廉洁家庭”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举办一场全国性的家庭助廉知识竞赛,进一步宣传普及廉政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推出一整套家庭助廉教育图书、家教教材、宣传折页、公益广告、标语口号、治家格言等,将反腐倡廉的内涵形象化,具有可操作性,使家庭成员在生动活泼的宣传氛围中受到启发,受到教育。
各地妇联要结合实际,在党委纪律检查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将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妇联的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工作安排,建立机制,强化管理,真正使家庭助廉教育工作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落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与党委、纪检、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协调社会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全 国 妇 联
2005年3月11日


附件:
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晴宜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
书记
副组长:沈淑济 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

陈秀榕 全国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洪天慧 全国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成 员:王乃坤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任
马延军 全国妇联组织(联络)部部长
王卫国 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邓 丽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苏凤杰 全国妇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


全国妇联家庭助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