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1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投资〔2005〕1027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为规范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加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工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45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加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确定的年度重点技改项目。
  第四条 省经贸委和各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是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选择
  第五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紧围绕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严格执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浙政发〔2003〕25号)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浙政办发〔2004〕113号)。为突出重点,每年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选择若干技术含量和投资强度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加以重点支持和指导。
  (二)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实用专利技术的应用,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内涵。
  (三)突出加快我省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坚持在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沿海临港重化工产业,努力培育发展装备制造业,不断推动制造业的产业升级。
  (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推进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加快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五)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区域特色经济,强化项目的示范性和带动性,促进我省制造业的进一步提升、集聚和发展。
第六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当年或上一年由各级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开发区核准、备案及审批,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或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已进行环境评价,并已由环保等部门批复同意;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落实;
  (四)需征用土地的项目,应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且征地指标已基本落实。
  第七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省经贸委根据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下一年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并组织各地和有关部门申报;
  (二)各市、县经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和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县(市、区,含经济强县)的项目(含省级以上开发区的项目)报所属各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并由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初步筛选后报省经贸委;
  (四)省属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第八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
  (一)省经贸委根据上报材料,综合考虑行业和地区分布,提出初审意见,经征求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经济协调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由省经贸委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咨询专家库,参加评审的专家根据专业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三)省经贸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当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于一季度发文公布;
  (四)根据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四季度前可进行适当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要求,经当地经贸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专门的项目领导班子,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实行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合理工期达产达效并发挥效益。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确定国内外设备供货厂家及土建安装施工单位,企业原则上应在国内外设备招标完成并选择最佳供货方案后,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项目设计及主要设备选型变更、暂停施工、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报告。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省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配合省经贸委负责各自所辖区域范围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联系制度,落实建设条件,指导项目实施,跟踪项目进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调试等建设过程中经验和教训,以及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总结,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对组织合理、成效显著的项目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


(1994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传(94)40号“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一类旅行社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类旅行社可以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以下简称“退款帐户”)。
二、该退款帐户的收入只能是境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支出限于境外旅游团(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或改变旅游路线等结算后退还的外汇款项。
三、该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年实际收汇总额的3%(其余97%的外汇收入全部结汇)。
1.各中央和地方一类旅行社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将一年度外汇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国家旅游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以下简称主管旅游局),由主管旅游局核定所辖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款帐户的累计存款总额,经同级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
入帐手续。
2.新成立的一类旅行社正式营业后先不开立退款帐户,自第二年度开始核定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具体核定办法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一年度经营中需要退汇时,向外汇管理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3.如果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汇金额超过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凭“售汇通知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遇到特殊情况(不可抵抗因素)需大量退汇时,经主管旅游局核实、同级外汇管理局批准,根据离年终的时间和相应的金额可适当追加当年累计存款总额。
4.一类旅行社当年累计存款未使用部分,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计入下年度累计存款总额的3%限额内;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四、一类旅行社退汇款以外用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五、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以外的外汇帐户必须办理清理手续。除核定的当年累计存款总额以外的外汇收入一律办理结汇(包括已办理定期存款的外汇)。
六、各地主管外汇管理局和主管旅游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将一类旅行社年度累计存款总额汇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和国家旅游局财务外汇管理司。
七、外汇管理局或者会同旅游局对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附件: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略)



1994年7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职业健康领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对象和范围),除特种作业人员外的劳动者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要尽快研究制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师上岗培训,对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培训师资要求予以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培训工作目标。要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要注意发挥原卫生部门、劳动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健康师资建设,培养或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培训人才从事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并及时将培训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危害治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201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百家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并在部分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职业健康专题培训班,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各地做好培训工作,以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观念,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职业健康监管涉及行业(领域)较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对于监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培训作为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以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为重点,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效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