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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化少先队教育活动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6-30 18:2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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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化少先队教育活动的若干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化少先队教育活动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



  当前,以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为中心内容的多种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正在各地广泛开展。为使教育活动保持正确的方向,坚持正确的方法,在不断深入中取得实在的教育成效,特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要坚持不懈地对少先队员进行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

  共产主义事业要一代又一代人艰苦奋斗才能实现。现在的少先队员是本世纪末和下个世纪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代人,党和人民对他们寄予无限的希望。只有坚持对少先队员进行以“四有”、“五爱”为主要内容的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革命理想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为人民服务的劳动技能,才能使这一代以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良好素质,去继承、发展和最终完成社会主义的四化大业。

  共产主义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战略任务,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各级少先队组织应克服急躁情绪和松劲情绪,在上半年开展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广泛地开展少先队员易于接受的、深入人脑见成效的教育活动,使少先队员从小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保持教育内容的完整性。

  以爱国主义为起点的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以学英模为主要内容的革命传统教育,以人民

利益高于一切为最高准则的集体主义品德教育以及劳动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等都是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的内容。这些教育内容有机相联,互相渗透,具有一定的完整性。

  少先队教育与青年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强调打基础,而基础教育就必须注意完整性。进行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既要针对少先队员的思想实际,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教育内容,又不能以一概全,随意偏废某些方面。应该根据少先队员不同阶段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区分层次,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引导他们接受较为全面的思想教育,形成健全的思想品格。

  三、要保持教育活动的连续性。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开展了丰富多彩、卓有成效的主题教育活动。一个好的主题教育活动,可以连续开展一段时间,使其更加普及深化。

  要提倡活动的系列化。围绕一个主题,活动可以分若干层次,有若干阶段,不断递进,段段相联,使教育内容,教育成果不断向纵深发展。

  当一个时代特点鲜明,切合实际,有重点,有特色的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开展起来后,不要频繁翻新口号,轻易变换内容,一定要使主题教育在队员幼小的心灵中留下深刻的、难忘的印象。

  四、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

  对少先队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只能是基础的,启蒙的教育,一定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不在少年儿童当中进行,对少年儿童中的不良现象,要耐心帮助克服,不能混同于资产阶级自由化。切忌把少先队员中敢想、敢说、敢做的精神误解为自由化倾向。坚持正面教育,并不意味着要回避少年儿童已经接触到的某些社会矛盾和阴暗面,而是要从正面来引导他们比较、分析和鉴别,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在于要始终使少年儿童站在积极的方面接受教育,不能把他们推到教育的对立面。

  五、要突出少先队组织教育的特色。

  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有着特殊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应充分发挥少先队自身的特长,调动少先队员学习共产主义的积极性。

  队章知识蕴含着丰富的共产主义教育内容,各级少先队组织应充分利用队章教材,使每个少先队员明确队的名称、队旗、红领巾、队礼和呼号的意义,把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寓于队章教育之中。

  少先队的组织,是培养少先队员集体主义观念,主人翁态度,共产主义精神的最好学校,进行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要充分发挥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强化少先队员的组织观念,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中小队活动,培养少先队员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才能。同时,要注意把少先队的组织教育与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使共产主义教育具有浓厚的少先队特色,并贯穿少先队教育的始终。

  六、要正确运用激励的措施。

  激励的方法可以调动少年儿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重要工作方法。为了鼓励少先队员积极向上,奋勇争先,进行共产主义教育时,可以适当地搞些评比竞赛活动,但这种活动一定要立足基层、面向多数、因地制宜。要照顾原有的工作基础,提出不同的目标和要求,鼓励少先队集体和少先队员的点滴进步。

  不能把评比竞赛做为工作的唯一手段,更不能把锦标当作教育目的。少先队的竞赛活动要防止形式主义,切忌弄虚作假。

  七、要处理好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的关系。

  少先队的教育活动和少先队的基础建设相辅相成,教育是少先队工作的根本,基础建设是教育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少先队组织应坚持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一起抓,在大力开展活动中加强基础建设。有的地方也可以先把活动作为突破口,通过教育活动扩大少先队影响,从而借助各方面力量,为基础建设提供更多条件。

  要防止“顾此失彼”的现象,以少先队的“五有建设”为抓手,将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都落到实处。

  八、要处理好创造性活动和共产主义教育活动的关系。

  少先队创造性活动具有时代性、实践性、自主性的特点,深受少先队员欢迎和喜爱,是新时期开展共产主义教育活动的有效形式。不能把创造性活动仅仅理解为科技活动和智力活动,也不能把共产主义教育活动片面理解为单纯的德育活动。创造性活动,是新时期少先队教育上的新发展,新时期的少先队教育应该通过创造性活动来开展,而创造性活动也只有突出共产主义教育内容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各级少先队组织应正确理解二者关系,充分运用“创造杯”活动的成功经验,在继承传统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使教育活动更富有时代气息。

  九、要处理好自我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少先队教育活动的领域也逐步得到扩大,少先队除紧密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外,还走上社会,参加实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赞誉。但是,少先队活动的主要目的应立足于队员的自我教育效果上。要防止形式主义作法,使广大少先队员在行之有效的活动中受到实实在在的教育。

  同时,要充分重视社会各方面对少先队员的影响,尤其要针对当前独生子女增多的实际问题,运用好的方式方法,加强劳动教育,培养自理能力,把少先队活动渗透到家庭教育中。还要利用校外阵地和社会力量,配合新闻、宣传、出版、文艺、科技、体育等各个方面,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

  教育活动能否深入,关键在于各级领导重视的程度,在于有否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得力措施,在于能否及时地检查指导。今年,时已过半,为了深化教育,鼓励先进,希望各级少工委,少年部在暑期期间,分类对基层少先队教育活动予以检查、指导。针对实际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做出重点安排,尤其是在提高队活动的普及率和活跃率,增强大、中队组织的自转能力方面,有一个大的突破,使下半年的少先队教育活动有更新的起色。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广东、福建省分行,深圳、珠海、厦门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文附发,请即组织研究执行,并说明如下:
一、各特区分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经营项目,要根据总行及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因此“办法”所设会计科目并非必须使用。
二、外汇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本“办法”只规定了基本处理手续,各行可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和当地规定作具体补充,报总行备案。
三、办理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有关专用凭证、帐簿等,由各省分行规定格式和印制。
四、办理外汇业务我行还没有经验,“办法”未必很完善,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改进。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决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我行在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分行试办外汇存款和外汇贷款业务。为了适应外汇业务开展和统一核算,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是本行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组织核算。
(二)根据外汇业务管理的特点,特区分行(包括所属办理外汇业务的支行、办事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采取平行分帐的核算办法,按月并表。
(三)外汇业务核算,原则上采用收付记帐法。如为了适应对外往来业务的需要,也可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但向上级行编报的报表,其借、贷方必须改用收、付方列报,即:借方数字列付方,贷方数字列收方。收、付栏次的排列是:收方在左,付方在右。
(四)办理外汇业务的行处,均实行外币分帐制。即以外国货币为记帐单位,按每一种货币单位,各设置一套明细帐和总帐,平时的外币收付应按照不同原币,分别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报表。外汇业务牵涉到两种货币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和“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外汇业务资金收、付发生额和科目收、付方余额必须平衡。
本行试办外汇业务,原则上暂按港元、美元两种货币分帐。其他货币按国家外汇牌价进行套算,如有特殊需要,可经省分行同意,适当增加其他货币的分帐。
(五)对港、澳及国外代理行签订协议、相互开户等事宜,由各特区分行根据业务需要,报经总行及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有关代理行帐户往来,对外办理国际业务结算均由各特区分行集中进行核算。分行所属行、处,办理外汇业务收付,一般通过特区分行“辖内往来”划转分行核算。
(六)办理外汇业务的财务收支,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特区分行的营业收支。但在会计帐务处理上要按币别分别核算,即经营外汇业务中发生的外币业务收支,以外币核算;人民币业务收支,并入人民币会计核算。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凡是与人民币业务相同,已经设有相应会计科目的,即共同使用。凡人民币业务核算不能包括的,由总行增设专用会计科目。各分行可根据需要,增设二级专用会计科目,但报上级行报表时,应并入相应统一科目中。
(二)外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如下:
以上各科目的明细帐户,除“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管理费支出”三个科目须按总行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外,其余均由特区分行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
三、帐务处理
(一)外汇营运资金
办理外汇业务的经营资金,由总行借拨各行经营。特区分行凭中国银行转来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借):同业往来
收(贷):外汇自有资金
(二)外汇存款
外汇存款的存取,不论定期、活期,均须由存款人填制外币存款凭条或取款凭条办理。
1.个人交存外钞时,会计分录:
付(借):库存现金
收(贷):定期储蓄存款
或:活期储蓄存款
2.个人支取活期(或定期)储蓄本息时,会计分录:
本金部分:
付(借):活期储蓄存款
或:定期储蓄存款
利息部分:
付(借):营业支出(储蓄利息支出)
收(贷):库存现金
3.个人支取储蓄存款,因外钞辅币不足,以人民币支付时,找付的人民币应通过“外汇买卖”科目。会计分录:
付(借):活期储蓄存款
收(贷):外汇买卖 (外币帐)
付(借):外汇买卖
收(贷):库存现金 (人民币户)
4.单位存入外币票据时,除款项已收妥可以立即付款者外,均需经本行委托当地中国银行或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向指定付款行收妥款项后才能入帐,在未收妥前应在表外科目登记:
收入: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待收到该笔外币票据已由中国银行或港澳及国外代理行收妥款项通知时,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借):同业往来
或: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贷):企业外汇存款
收(贷):营业收入 (手续费、邮电费)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出: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三)外汇贷款
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借款合同(或信贷部门的开户通知单)开立贷款帐户。
1.单位将贷款转入存款户时,会计分录:
付(借):短期外汇贷款
收(贷):企业外汇存款
2.单位到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会计分录:
付(借):企业外汇存款
或:同业往来
收(贷):短期外汇贷款(本金)
收(贷):营业收入 (利息)
(四)外汇汇款
1.汇出外汇汇款:
汇出汇款分为电汇、信汇、票汇等方式,应根据汇款单位要求和本行同港澳及国外代理行有关协议正确选用,汇款单位汇出国外汇款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汇款单位和个人要求汇款,应填制“汇款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作记帐凭证附件,一联代汇款回单退汇款人,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填制电汇凭证、信汇凭证或票汇凭证,通知代理行。汇出行会计分录:
付(借):企业外汇存款
收(贷):汇出国外汇款
收(贷):营业收入(手续费、邮电费)
如汇款单位或个人的外币现钞办理汇款时,须通过“外汇买卖”按当天钞买/汇卖牌价折算,会计分录:
付(借):库存现金 (外币)
收(贷):外汇买卖 (外币)
付(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收(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付(借):外汇买卖 (外币)
收(贷):汇出国外汇款 (外币)
收(贷):营业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外币)
接到港澳及国外代理行截付款的凭证时,会计分录:
付(借):汇出国外汇款
收(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如通过中国银行转汇的,收到转汇行解付款通知时,会计分录:
付(借):汇出国外汇款
收(贷):同业往来
2.退汇的处理
电汇、信汇已经汇出,汇款单位因故要求退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原汇款回条.汇出行经审查同意退汇时,应在汇出汇款留底及回条批注退汇原因及日期,然后根据要求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付汇行退汇.待接到付汇行同意退汇的通知,由汇出行向原汇款单位索回汇款回条,办理退汇手续,回条 作核销汇出汇款记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付(借):汇出国外汇款
收(贷):企业外汇存款
收(贷):营业收入(退汇手续费、邮电费)
如果汇款单位要求票汇退汇时,除应提出书面申请,必须交回原汇票,并在汇票背书,经汇出行验对无误,应在原汇票上加盖"注销"戳记后,办理退款手续,以原汇票作记帐凭证附件,并及时通知付汇行应将已寄出的汇票通知书,注销后退回汇出行.
(五)汇入外汇汇款
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委托本行解付的汇款,应根据有关协议办理.解付款项必须凭汇出行有效凭证才能办理解付.
1.电汇、信汇的解付:
接到汇出行的电报或支付通知书,经核对密押、印鉴及有关人员印章无误后,应分别情况办理转帐.
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未在本行开有帐户的,应填制汇款通知书,通知取款单位或收款人.会计分录:
付(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贷):应解汇款
当收款人持已盖章的汇款通知书领取汇款时,经验对其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解付.会计分录:
付(借):应解汇款
收(贷):××科目
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在本行开有帐户的,应直接收入其帐户,汇款通知书即代收帐通知送交收款单位或收款人.会计分录:
付(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贷):××科目
如汇入款由中国银行转至我们开户单位收款的,凭中国银行收款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借):同业往来
收(贷):××科目
2.票汇的解付:
接到汇出行寄来票汇通知书时,经核对印鉴及内容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贷):应解汇款
当持票人持已背书的汇票来取款时,经审查汇票的印鉴、有效期、收款人背书及金额,并与票汇通知书核对无误,办理解付.会计分录:
付(借):应解汇款
收(贷):××科目
3.退汇:
在汇入款尚未解付前,接到汇出行要求退汇通知时,经审查无误办理转帐,并通知汇出行.会计分录:
付(借):应解汇款
收(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六)信用证项下进口结算
进口开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单位申请向港澳或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凭国外寄来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对外付款,并向进口单位办理结算的方式.
1.进口开证、修改和注销:
(1)开证,进口单位提交开证申请书,经审查核对印鉴无误,并收取保证金后,按照各行商定的签开信用证方法办理开证手续.会计分录:
付(借):企业外汇存款
收(贷):结算保证金
收(贷):营业收入(开证费和其他费用)
并作表外科目登记.
收入:开往国外保证凭信
(2)修改,进口单位申请修改信用证,经审核同意,对增减金额按照规定办理更改通知.调整外汇信用证保证金,并登记“开往国外保证凭信”表外科目,在信用证留底卡批注和统计余额.
(3)注销,根据信用证到期日检查,发现已逾期失效的信用证余额.应于到期日一个月后予以冲销,除退还保证金外,并销记表外科目,将信用证留底卡余额结平.
2.港澳或国外寄来单据及付汇处理:
港澳或国外寄来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核对无误,填制“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送进口单位,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承付或提出拒付.
对于即期信用证,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本行审单付款的:
单据给进口单位承付确认付款,本行应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对外付汇和向进口单位办理扣款,批注信用证留底卡及销记“开往国外保证凭信”表外科目,并填发凭证寄港澳及国外代理行.会计分录:
付(借):结算保证金
收(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2)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索汇的:
收到港澳或国外代理行的加押电报,明确单证相符向我索汇时,经核对密押相符,即可对外付汇,并通过进口单位帐户办理付款.同时,应即填制“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注明已凭电索付款及结算日期后专夹保管.待港澳或国外寄来单据时,应核对金额与原索汇电报是否一致,防止重复付款,然后连同“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一并送交进口单位.
(七)信用证项下出口结算
信用证项下出口结算,是出口单位根据国外进口商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发的信用证或保证书,按照其条款规定将出口单据交国内银行,由银行办理审单议付,并向国外银行收取外汇后,向单位办理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
1.国外开来信用证:
(1)本行接到港澳或国外代理行开来信用证时,经审证,核对印押及编列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后,即将信用证正本送交出口单位,同时填写“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证记录卡”,并登记表外科目.
收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2)港澳或国外银行预先汇来信用证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押金,授权本行议付单据后进行扣抵,收到此项押金通过“结算保证金”科目核算,并在有关凭证上作记录.
(3)本行接到港澳或国外银行通知,修改信用证金额或者信用证受益人申请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往其他口岸时,除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和转证手续外,其增减金额应登记“国外开来保证凭证”表外科目,来证增额时记收入,减额或转汇时,用红字在收入栏记载,冲销发生额.
(4)来证交单议付:
出口单位办妥出口来往交单时,经审核出口单据无误,填写“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邮寄指定的港澳或国外代理行进行索汇.在收妥国外款项以后,向出口单位办理结付款项.会计分录:
付(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贷):企业外汇存款
同时,作表外科目登记:
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5)如果来证规定部分贷款托收时,应在"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上分别注以设付金额及托收金额.对属于托收部分应按"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的规定办理.
(6)对远期信用证,应根据来证期限,估计邮程长短在到期前将远期信用证的索汇通知,寄指定的港澳或国外银行进行索汇.
(7)来证出口业务,应向港澳或国外银行收取议付费及邮电费,一般应随同货款一并收取.如开证行要求与货款分开时,应领填制收费清单计收.
(八)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是港澳或国外出口商不经银行开证,于货物装运后,通过港澳或国外代理行寄来单据,委托本行进口单位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港澳或国外寄来进口代收单据时,应将单据编号并登记进口收编号簿,填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连同单据送交进口单位承付,并作表外科目登记:
收入: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2.进口单位提交进口单据承兑确认书后,本行即据以通过进口单位帐户付款和对外办理付款手续.会计分录:
付(借):企业外汇存款
收(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同时作表外科目登记:
付出: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3.进口单位如提出拒付理由书,应连同原单据一并通知本行,本行应即转知港澳或国外委托行,并同时销记“代收外汇托收款项”表外科目.
(九)出口托收
出口托收,是出口单位根据买卖双方合同规定的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等方式,将出口单据交给本行,委托港澳或国外代理行向国外进口商托收贷款的结算方式.
1.出口单位将出口单据连同“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提交本行,经审查无误,应填制“出口托收委托书”,随同出口单据一并寄港澳或国外代理行托收货款,并作表外科目登记.
收入: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2.接到港澳及国外银行收妥款项通知书时,可参照信用证项下交单议付的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付(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贷):企业外汇存款
同时作表外科目登记:
付出: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3.进口单位提出拒付由港澳及国外银行寄来拒付理由书时,应连同原单据送出口单位处理.并同时销记“应收外汇托收款项”表外科目.
(十)外币现钞的管理和解运
1.本行受理外币存款暂以美元、港钞为主,其他外币现钞一般不予收存.办理外币收付的出纳人员,必须经过外币鉴别、整点技术的培训,库房要绝对安全.
2.对经办行处的外币库存,应根据保管条件备付需要,合理核定库存额度.对库存外币,必须与人民币现金分别保管,不得混淆.
3.向港澳解运港钞,必须认真按照本行与港澳指定运钞银行的协议办理.特区分行将外币解运港澳时,会计分录:
付:运送中外币现金
收:库存现金
接到港澳代理行已收妥入帐的凭证时,
付: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收:运送中外币现金
四、利息计算
外汇存、贷的利息,均以原币按规定利率计算,必须根据统一的结息方法,准确计算,加强复核,保证利息收支的正确无误.
(一)利息收付,除个人储蓄的利息,根据储户的要求,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存、贷利息一律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二)结息方法
1.外币的活期储蓄存款,每年12月20日为计息期,销户的利息,按实存日计付利息.
2.外币的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如不提取或办理转期手续,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单位外汇存、贷款,按季计息.计息期为季末月二十日.
4.国内同业、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往来的利息,按双方的协定办理.
五、财务收支和损益处理
(一)办理外汇业务发生的收支,均应纳入特区分行的业务收支核算.凡是发生人民币的收支,应列入人民币业务核算,外汇收支列入外汇业务核算,外汇业务部分不单独核算成本.
(二)外汇收益在年度当中暂留特区分行,年终决算时一次算清.特区分行在本年度内的利润留成,包括外汇收入一并计算(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外汇营业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其他税,由特区分行按交纳日外汇牌价折算为等价人民币,计算应交纳的金额,统一以人民币交纳营业税和其他税.上项税金支出由人民币业务部门统一列帐,外汇业务部分,不单独反映.
(四)特区分行在年终结转时,将外汇“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余额,结转次年“上年损益”科目.
(五)特区分行在办妥年终决算后,外汇业务收支应单独编制“损益计算表”(以美元为基本币,其他外币应折算为美元)和“税利计算表”(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年终决算日的牌价折算,并在表内备注栏注明美元金额和人民币折算比价)各三份,随决算表报省分行,转报总行两份.
特区分行按税利计算表中全年应交纳的所得税和应上交利润额,如数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和“特种转帐收入凭证”上划省分行,转划总行(省分行上划时,应在凭证上说明其中外汇业务上交的金额).
特区分行(人民币业务部分)会计分录:
付:上年损益 上年户
收:联行往帐 ××分行往帐户
省分行、总行转帐时均通过“上年损益”科目.
(六)外汇上年损益(实际收益)暂由总行以自有资金按照牌价购买,并借拨特区分行周转使用.为了使特区分行能及时收回上交税利垫付的资金,在上划税利的同时,由特区分行按照外汇“上年损益”余额的等价人民币金额,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和“特种转帐付出凭证”寄总行,总行以转帐方式办理上年损益转购.
1.特区分行会计分录:
(1)人民币业务部分:
付: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收:上年损益 上年户
(2)外汇业务部分:
付(借):上年损益
收(贷):外汇自有资金
2.总行会计分录:
付:自有资金 总行资金户
收:联行来帐 ××特区分行来帐户
付:外汇自有资金 特区分行户
收:外汇自有资金 总行户
六、报表
(一)月报.特区分行应按币种编制资金平衡表(格式由各分行自行确定),并根据各币种资金平衡表,按月末牌价折算为等价人民币,编制人民币等价的资金平衡表(见附式),报总行两份,省分行一份(省分行不汇总).从1987年起按建设银行新设置的格式填报(即增加发生额的格式).
(二)季报.除编制美元为金额单位的年度损益计算表及外汇单价人民币税利计算表外,还应编报年度决算资金平衡表(格式与月报同),通过省分行随决算表报总行两份.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资金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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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余额方
│ 科目名称 │ 核 算 内 容 ├─┬──
代号│ │ │收│付
────┼──────┼────────────────────────┼─┼──
275│企业外汇存款│核算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存入的外汇存款。 │√│
277│外、侨、合资│核算在我国境内的外、侨、合资企业经批准存入 │√│
│企业存款 │的外汇存款。 │ │
281│定期存款 │核算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存入的定期外汇存款。 │√│
285│定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币定期储蓄。 │√│
287│活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币活期储蓄。 │√│
407│外汇自有资金│核算开办外汇业务的营运资金。 │√│
466│短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短期外汇贷 │ │
│ │款。 │ │√
468│外、侨、合资│核算按规定对外、侨、合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 │ │√
│企业贷款 │款。 │ │
507│同业往来 │本行在当地中国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开立的往来 │√│√
│ │帐,办理外汇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 │ │
508│存放港澳及国│核算通过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办理外汇收付所发生 │ │√
│外同业 │的款项。 │ │
509│港澳及国外同│核算港澳及国外代理行通过在本行开立的帐户, │√│
│业存款 │办理外汇收付时所发生的款项。 │ │
510│存放国内同业│核算按规定存入其他专业银行的外汇定期存款。 │ │√
│定期存款 │ │ │
513│外汇买卖 │核算外汇业务需要进行套汇,买入或卖出时,按国 │√│√
│ │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用本科目核算。 │ │
────┴──────┴────────────────────────┴─┴────
────┬──────┬────────────────────────┬────
科目│ │ │余额方
│ 科目名称 │ 核 算 内 容 ├─┬──
代号│ │ │收│付
────┼──────┼────────────────────────┼─┼──
515│汇出国外存款│核算委托港澳及国外代理行解付的外汇汇款。 │√│
517│结算保证金 │核算进口开证存入的保证金或港澳及国外汇入信 │√│
│ │用证项下的押金。 │ │
518│库存现金 │核算各种外币现金的收付。 │ │√
520│运送中外币现│核算运送中的外币现金。 │ │√
│金 │ │ │
527│应解汇款 │核算港澳及国外代理行汇入的票汇款。 │√│
514│辖内往来 │核算特区分行各行处互相代收代付的外汇资 │√│√
│ │金。 │ │
615│营业收入 │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外汇营业收入。 │√│
│ │增设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外汇买卖收益两个外汇 │ │
│ │专用帐户。 │ │
616│营业支出 │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外汇存款(储蓄)利息 │ │√
│ │支出和外汇买卖损失,以及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 │ │
│ │付的其他经营性支出,增设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 │
│ │外汇买卖损失两个专用帐户。 │ │
617│非营业收入 │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收入,按 │√│
│ │实际需要比照人民币核算帐户设明细帐户。 │ │
618│非营业支出 │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出纳短款以及按规定 │ │√
│ │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其他非营业支出按实际需要比 │ │
│ │照人民币核算帐户设明细帐户。 │ │
620│管理费支出 │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 │ │√
│ │付的公用费用。按实际需要比照人民币核算帐户 │ │
│ │设明细帐户。 │ │
630│上年损益 │核算上年经营外汇业务所实现的外汇利润(或亏 │√│√
│ │损)。次年初将上年度"营业收入"、"非营业收 │ │
│ │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营业支出"、 │ │
│ │"非营业支出"、"管理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 │ │
│ │科目付方。 │ │
────┴──────┴────────────────────────┴─┴────
────┬────────┬─────────────────────────────
科目 │ 表外科目名称 │ 核 算 内 容
代号 │ │
────┼────────┼─────────────────────────────
091│应收外汇托收款项│反映单位委托本行向港澳及国外代理行或国内其他专业
│ │银行托收的外汇票据及外汇款项。
092│代收外汇托收款项│反映接到港澳及国外代理行或国内其他专业银行寄来委
│ │托本行向国内单位收款的进口单据及外汇款项。
093│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反映接到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开来委托本行通知出口单位
│ │办理信用证等保证信。
094│开往国外保证凭信│反映受进口单位委托向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开出的信用
│ │证。
────┴────────┴────────────────────────────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资金平衡表
年 月份
编报行: 币种: 单位:元
┌────────────────┬───┬────────────────┬───┬───┐
│ 收 方 │金额 │ 付 方 │金额 │说明 │
├───┬────────────┼───┼───┬────────────┼───┼───┤
│编号 │ 项 目 名 称 │亿元位│编号 │ 项 目 名 称 │亿元位│ │
├───┼────────────┼───┼───┼────────────┼───┤ │
│001|一、存款业务 │ │ │ │ │ │
│275│企业外汇存款 │ │ │ │ │ │
│277│外、侨、合资企业存款 │ │ │ │ │ │
│281│定期存款 │ │ │ │ │ │
│285│定期储蓄存款 │ │ │ │ │ │
│287│活期储蓄存款 │ │ │ │ │ │
│003│二、营运资金 │ │002│一、贷款业务 │ │ │
│407│外汇自有资金 │ │466│短期外汇贷款 │ │ │
│ │ │ │468│外、侨、合资企业贷款 │ │ │
│005│三、结算往来 │ │004│二、结算往来 │ │ │
│507│同业往来 │ │507│同业往来 │ │ │
│509│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 │ │508│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 │ │
│ │ │ │510│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存款 │ │ │
│513│外汇买卖 │ │513│外汇买卖 │ │ │
│515│汇出国外汇款 │ │ │ │ │ │
│517│结算保证金 │ │518│库存现金 │ │ │
│ │ │ │520│运送中外币现金 │ │ │
│527│应解汇款 │ │ │ │ │ │
│514│辖内往来 │ │514│辖内往来 │ │ │
│007│四、经营收入 │ │006│三、经营支出 │ │ │
│615│营业收入 │ │616│营业支出 │ │ │
│617│非营业收入 │ │618│非营业支出 │ │ │
│ │ │ │620│管理费支出 │ │ │
│639│上年损益 │ │639│上年损益 │ │ │
│009│合计 │ │008│合计 │ │ │
│ │ │ │ │ │ │ │
├───┴─────┬──────┴───┴───┴────────────┼───┤ │
│ │ 091 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元 │ │(编报│
│ │ 092 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元 │ │ 行盖│
│ 表 外 科 目 │ │ │ 章)│
│ │ 093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元 │ │ │
│ │ 094 开往国外保证凭信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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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财会负责人 制表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化肥节能改造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化肥节能改造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用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A部分将由泸州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泸州提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C)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B部分将由云南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云南提供本贷款的部分资金;
  (D)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C部分将由沧州化肥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沧州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E)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D部分将由辽河化肥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辽河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F)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E部分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南京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鉴于银行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经同意按照本协定和银行与各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条件;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构成本协定必要的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和本协定序言加以解释的若干措词,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和序言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泸州”系指泸州天然气化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建设和经营业务;
  (b)“云南”系指云南天然气化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c)“沧州”系指沧州化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d)“辽河”系指辽河化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e)“南京”系指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f)“各公司”系指泸州、云南、沧州、辽河和南京,“公司”系指以上公司的任何一家;
  (g)“各章程”系指泸州章程、云南章程、沧州章程、辽河章程和南京章程,每个章程的日期均为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各家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日期签订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议;
  (i)“泸州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泸州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a)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泸州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j)“云南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云南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b)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云南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k)“沧州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沧州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c)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沧州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l)“辽河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辽河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d)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辽河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m)“南京转贷协定”系指借贷人与南京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e)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协定,该词也包括该南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n)“MCI”系指作为借款人的化工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o)“CFDC”系指中国化肥开发中心,在化工部监督下设立的由八所研究设计院组成的一个中心,并按照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协会条款经营业务;
  (p)“转贷协定”系指泸州转贷协定、云南转贷协定、沧州转贷协定、辽河转贷协定以及南京转贷协定;
  (q)“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将开设并在其后继续保持的帐户;
  (r)“tpd”,系指每天公吨,以及
  (s)“tpy”系指每年公吨。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九千七百万美元($97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本协定“附表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款项支付的已支出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经借款人与银行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银行可以接受的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出的资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利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结束的上一个半年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提出,尚未偿还的借款,银行合理地确定的以年率表示的成本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行政、财务和工程惯例,通过化肥开发中心实施本项目的F部分和通过化工部实施G部分,并应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贷款协定的任何其他义务,还应促使每个公司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必要或适当地提供能使每个公司履行这种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3.02节 (a)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附表5”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泸州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四千零三十万美元($40300000)的资金转贷给泸州。
  (b)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云南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零十万美元($10100000)的资金转贷给云南。
  (c)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沧州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一百一十万美元($11100000)的资金转贷给沧州。
  (d)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辽河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八百七十万美元($8700000)的资金转贷给辽河。
  (e)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南京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六百八十万美元($16800000)的资金转贷给南京。
  (f)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万美元($10000000)的资金提供给化肥开发中心。
  (g)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和各公司的转贷条款和条件应特别包括:
  (i)年利率百分之八;
  (ii)按本协定2.04节计算承诺费;
  (iii)还款期限十年,包括宽限期三年;
  (iv)每家公司应承担其转贷的外汇风险。
  (h)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实施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及银行的利益和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g)段条款的执行。
  3.03节 借款人应保持设在化工部内的项目执行协调小组,以协调本项目的执行,其人员和职责应为银行所接受。
  3.04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帮助借款人实施本项目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办理。
  3.05节 借款人和银行特此同意应由每一公司根据本项目协定2.03节履行与本项目A至E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3.06节 为了银行的审查和评价,借款人应促使化肥开发中心向银行提供:(i)其四年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八所研究设计院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的协调工作分配,材料提供不得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及(ii)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供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止其下一年的年度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对前一年成就的评价。
  3.07节 借款人应促使化肥开发中心建立并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向银行提供本项目下F.5部分的培训规划,以便银行审查和评议,并与银行协商执行这些规划。

  第四条 其他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恰当地反映出本项目F部分G.1及G.3部分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及时向银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向银行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上述报告等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票据),直到终止日后的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以及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这类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意见,以说明从贷款资金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开支是否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 借款人应向各公司足够地及时地提供或促使提供原材料,以使各公司的化肥厂经改造后达到最佳的经营能力。
  4.03节 借款人应继续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措施,使每个公司在工厂有效经营条件下*,能遵循本项目协定4.02节的要求。
  * 工厂有效经营的条件将在补充信件中加以解释。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任何一家公司未能履行有关本项目协定中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任何一个章程将可能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实质上不利地影响各公司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将可能采取的解散或撤销任一公司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内,以及
  (b)本协定5.01节(c段和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以及
  (b)借款人和各公司已签订每个转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每一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每一公司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每一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
  (b)各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有关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且按照协定中条款,对借款人及该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附表、转贷协定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远东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