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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2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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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
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
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奖金税
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
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
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
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
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
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
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下同)总额

  其“应纳税奖金总额”,是指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
除的其它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

  (二)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50%-0.3×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二个月至三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100%-1.3×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三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0%-4.3×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超过部分,
按修改后的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其适用税率表如下: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核定工资总 工资增长总 速算扣
额的% 额占税率% 除率%
一 7%以上 0   0
二 7%~13% 20 1.4
三 13%~20% 50 5.3
四 20%~27%  100 15.3
五 27%以上    200 42.3

  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三、随着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
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鉴此,在征收奖金
税时,除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允许进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外,对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资部分以及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浮动工资、津贴、实物等,
均应按规定计征奖金税。

  四、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
提取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奖金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原定奖金税税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合同制工人的福利和生活,使合同制工人在病、伤、残、生育、年老以及待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所在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负担。其工资待遇,停工医疗在两个月内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发给;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逐七十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
个月起,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五十发给;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工,企业解除劳动台同的,由企业一次支付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个人生活和医药补助费,介绍回劳动服务公司。
第三条 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由企业负责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其各项待遇参照本企业固定工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调整工种,不降低原工
资,合同期满不予辞退。
第四条 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二百元。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多少,一次发给抚恤费,其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三百元,二人的四百元,三人以上的五百元。
第五条 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参照本企业固定工办法处理。有直系亲属而无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发给三百元困难补助费。
第六条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其生育、探亲、婚丧假以及独生子女待遇和其他生活福利,与企业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因企业原因而非本人责任,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被辞退的,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作为生活补期费,至合同期满止。如在此期间本人有了新的工作,企业即可停发。
第八条 建立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基金,由县、市以上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与管理,专项存入银行,用于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和年老退休以后的保险福利支出。该项基金的来源是:
一、使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滨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在税前提取列支;
二、合同制工人个人在职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交纳,由企业按月代扣;
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正常辞退时,企业按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四、合同制工人因病被辞退时企业发给的生活和医药补助费;
五、从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合同制工人管理费中支取一部分。
第九条 合同制工人因正当理由被辞退或辞职后,从次月起,由劳动服务公司按期交纳保险金的期限发给生活补助费至重新就业止;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月发结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满十年以上的,按月发给本人原
标准工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费由劳动服务公司负担百分之七十,个人负担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合同制工人在待分配工作期间自谋职业,其劳动收入超过生活补助费的,不在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药补助费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制工人年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经所在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批准退休的,由劳动服务公司按累计连续工龄发给退休金。标准为:累计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月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发给,不足二十五元的补足二十五元;累计连续工龄满十五年
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退休前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发给,不足三十元的补足三十元;累计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退休前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不足三十五元的补足三十五元;累计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月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足四十元
的补足四十元。不符合退休条件和累计连续工龄不足十年的,按待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劳动服务公司负担百分之七十,个人负担百分之三十。医疗费数额过大,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或养老后死亡,由劳动服务公司发给丧葬补助费二百元,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多少,一次性发给抚恤费,其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二百元,二人的三百元,三人以上的四百元。
第十五条 合同制工人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保险,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来办。如本人有正当理由(如自谋职业)要求退保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投保金扣除待业期间发给的待遇的余额退还本人。确因正当理由经批准调往外地的,其保险基金可随同转去。被开除、判刑的终止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4年11月5日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2号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的发展,推进新乡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全面提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位于新乡市东部,以延津县小店镇为主,跨榆林、东屯两乡(镇),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工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权负责工业区的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均可进入工业区投资。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通过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工业区内投资。
第二章 税 费
第五条 凡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办法(经济特区、保税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等国家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除外),在工业区内均可执行。
第六条 国内企业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进驻工业区,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100%奖励企业,第3至5年按5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第七条 进驻工业区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第1至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第八条 进入工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第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企业需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 工业区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公布国家、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工业区内凡属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收费,一律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最低标准的50%执行(国家、省明确规定不得核减的除外)。属国家、省级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省规定的下限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区实行“一站式”集中收费,其他单位不得进入工业区收费。工业区成立环境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工业区企业减免、征收费用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用 地
第十三条 凡进驻工业区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企业在工业区内招商引资,实行土地总体开发,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以投资形式创办新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和外商企业,工业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所需用地量,可以优惠价提供土地。
第十五条 工业区建设用地可采用租赁的办法,租赁给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协议期限内分期付款。
第十七条 市区内企业迁入工业区兴建工业项目,原土地可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全部返还企业,由企业用于在工业区的征地、基建、购置设备和产前的开发科研。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其中一条的投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在土地价格上灵活处置,给予特殊优惠:
1.凡列入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市标志性企业的;
2.外方以现汇出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对我市工业带动力较强的项目;
4.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九条 在工业区内,企业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优先办理新乡市居民户口,免缴一切费用;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新乡市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管委会要向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一次性讲清项目审批所需文件和材料要求,待项目单位手续送达后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的,限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报建人制度。对项目的申办实行报建人“一条龙”服务,由报建人代理或协助投资者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委会成员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确定一名主要成员作为项目联系人,牵头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工作,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服务无休假日制度。凡项目单位有要求的,管委会保证有关人员在节假日为投资者和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在土地使用、项目审定,企业宣传等方面统一安排。未经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入工业区内进行各类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全市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工业区内的企业乱摊派和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对于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为优惠,按优惠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