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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2 07:0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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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全面履行职责,努力促进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5〕95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实施节日期间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春节期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值守在工地。对于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复工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并依照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五、节日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类事故及隐患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二)商业银行应最少设置4个非违约级别和1个违约级别。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
(四)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或开发商实力和担保安排等4方面因素。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映射关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监管评级“优”,对应外部评级BBB-或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B。
(三)监管评级“中”,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
(四)监管评级“差”,对应外部评级B 到 C-。
(五)监管评级“违约”,不适用于与外部评级映射。
第十三条 上条所称的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的含义分别是:
(一)监管评级“优”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强,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即使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仍能偿还债务。
(二)监管评级“良”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良好,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但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三)监管评级“中”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但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一般,担保安排存在缺陷,导致现金流不够稳定,承贷主体抵御经济衰退和行业波动的能力很弱。
(四)监管评级“差”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确定性很大,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差,承贷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出现好转,否则承贷主体可能违约。
(五)监管评级“违约”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违约定义,承贷主体已经违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两者的主要特征相一致。商业银行应保证其内部评级推翻,不会使映射过程失效。
第十五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风险权重,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70%。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9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15%。
(四)监管评级“差”,风险权重为250%。
(五)监管评级“违约”,风险权重为0%。
第十六条 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
(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95%。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12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40%。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十八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预期损失比例,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预期损失比例为0.4%。
(二)监管评级“良”,预期损失比例为0.8%。
(三)监管评级“中”,预期损失比例为2.8%。
(四)监管评级“差”,预期损失比例为8%。
(五)监管评级“违约”,预期损失比例为50%。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预期损失比例为0%,监管评级为“良”的预期损失率比例0.4%: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二十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形势以及竞争地位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具有实质性和持久性优势市场中定位为顶级竞争者市场需求较强并继续上升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水平上具有稍强的优势,但该状况不会持久市场中定位为一流竞争者市场需求较强并稳定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不具有优势市场中定位为一般竞争者市场需求充分并稳定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比平均水平弱无明显的市场定位市场需求较差并持续下降
财务比率(例如:偿债保障比率(DSCR),贷款期保障比率(LLCR),项目期保障比率(PLCR)和债务/资本比率)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优,经济前景非常看好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介于健康和一般之间,经济前景看好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符合标准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弱
压力分析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的问题时,项目仍能偿还债务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一般问题时,项目能偿还债务。只有当经济发生严重问题时,项目才可能违约 项目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负面影响,可能在正常的低谷期违约 如果情况不好转,项目可能违约
融资结构
贷款持续期与项目持续期的对比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大大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可能低于贷款期限
贷款分期偿还计划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但有少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债务本息定期等额偿还,但有很大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政治、法律环境
考虑项目类型和风险缓释之后的政治风险,包括风险转移 风险很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优异 风险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良好 风险不高,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风险很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其功能较差
政府的支持和项目在长期对国家的重要程度 项目(主要是出口导向型的)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项目对国家重要,政府支持程度较高 项目不具有战略意义,但毫无疑问对政府有利,政府可能未明确表示支持 项目对国家不重要,政府不支持或支持较弱
法律和监管环境的稳定性(法律变革的风险) 长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中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能比较确定地预测监管环境的变化 项目可能受当前和未来的监管问题影响
遵照当地有关法律,获得所有必要支持和许可的程度 高 较高 一般 低
有关合同和抵质押品的强制执行力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即使存在若干非要害问题,合同和抵质押品仍能强制执行 合同和抵质押品强制执行方面存在要害问题尚未解决
交易特点
设计和技术风险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技术和设计可靠——用强大的一揽子完工方案可缓解萌芽阶段的问题 技术和设计不可靠/存在技术问题和/或设计复杂
建设风险
审批和选址 已获全部批件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获批可能性很大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只是例行公事 尚未获得关键批件,审批并非例行公事,可能还要满足其他一些重要条件
建设合同类型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EPC)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建设合同,有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承包商 缺乏价格固定的总承包合同或合同不完整和/或存在与各承包商多方联络的问题
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充足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雄厚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较多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适当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足或缺乏金融实物资产的支持或项目完成担保较弱
承包商承建类似项目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强 较强 中 弱
操作风险
营运与维护(O & M)的范围和性质 完备的长期营运和维护合同,最好附带业绩激励条款,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长期的营运和维护合同,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不完备的营运和维护合同,或附带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缺乏营运和维护合同:缓释操作无法抵御高营业成本的风险
运营商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财务实力 很强,或者项目发起人承诺提供技术支持 较强 中 不强/弱,或者当地运营商受当局控制
承购风险(Off-take risk)
(a)存在照付不议(take-or-pay)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fixed-price off-take)合同的情况下 承购方信誉卓著;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略微长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良好;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长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一般;合同对终止条款做一般规定;项目合同期限一般等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较差;合同终止条款规定不全;项目合同期限不长于债务期限
(b)不存在照付不议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合同的情况下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世界范围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地区市场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商品销售范围有限且只能按比预定价格低的价格出售 项目产品只有一两个买家或者在有组织市场一般无法售出
供货商风险
原材料(feed-stocks)价格、数量和运输风险;供货商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与财务实力很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与财务实力弱的供货商签订短期或长期供货合同,肯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储备风险(如自然资源开发)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探明储备可在债务存续期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潜藏或尚未开发的储备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内乱、 自然灾害 等)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 风险暴露的水平较低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风险暴露的水平较适中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一般防护 存在明显风险,不能完全缓释
项目发起人/债务人的实力
发起人/债务人的业绩、财务实力和国别/行业经历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优秀,财务实力雄厚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良好,财务实力良好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一般,财务实力良好 发起人/债务人缺乏业绩或业绩值得怀疑以及/或财务实力微弱
发起人/债务人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例如有股权、所有权条款保障,有在必要时向项目补充注资的激励机制,以及其他相关交易 支持力度大项目对发起人具有高度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效力较低或无承诺 支持力度较大项目对发起人具有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有相对效力较高的承诺 支持力度一般项目对发起人重要(核心业务)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具有一些相对重要的承诺 支持有限项目对发起人的长期战略或核心业务无关紧要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极有可能影响当前项目
担保安排
合同和账户权利分配 非常全面 全面 一般 差
抵押物的质量、价值和流动性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交易活跃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具有交易先例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一般性的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能够进行交易 对贷款人几乎未提供担保,或抵押条款对银行不利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或不能进行交易
贷款人对现金流的控制(例如现金转账(cash sweep) 和独立第三方账户托管) 好 较好 一般 差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关于强制提前付款、递延付款、分期付款和红利限制等方面的强制规定)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强项目不再举借其他债务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较强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非常有限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一般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有限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弱项目可能无限举借其他债务
储备基金(偿债、营运与维护、更新和重置、不可预见事件) 储备基金覆盖期超过平均项目期储备基金来源落实,全部都由现金或高评级银行出具的信用证组成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储备基金覆盖期低于平均项目期储备基金来源于经营现金流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需求旺盛且处升势进入障碍大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不敏感 需求旺盛且稳定存在进入障碍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有些敏感 需求一般且稳定进入障碍有限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非常敏感 需求疲弱且不断下降无进入障碍易受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的负面影响,环境高度不确定
财务比率(偿债保障比率和贷款/价值比率)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经济情况预测非常好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尚可。经济情况预测好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一般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过于冒险
压力测试 长期收入稳定能够抵御经济周期中出现的严重压力情形 短期收入较好能够抵御一些负面问题。只有出现严重压力情形才可能违约 短期收入不确定现金流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压力情形的不利影响。贷款可能在正常的经济低迷期违约 收入非常不确定即使在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贷款也可能违约,除非情况发生好转
市场流动性 市场具有全球性资产流动性高 市场具有全球性或区域性资产流动性比较高 区域性市场且短期前景不利流动性低 只有本地市场或前景不佳流动性低或没有流动性
政治和法律环境
政治风险,包括风险的转移 非常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强大 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较强 中等,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功能差
法律和监管风险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repossession)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司法环境总体来说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即使恢复过程可能较长和/或较难 法律和监管环境差或不稳定。司法制度使物品收回或合同的执行过程过长或不可能
交易特点
与资产经济寿命相应的融资条款 完整的支付方案/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金额很小。无宽限期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比较重要,但仍保持在适度的水平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重要,有潜在的宽限期 偿还不利被罚款或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非常高
操作风险
批文/许可 已获得全部批文,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全部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大多数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在获得所有必要审批事项上存在问题。部分配置计划和/或营运计划可能需要修改
营运与维护合同的范围和性质 完备的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最好配合合同履约激励措施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不完备的营运与维护合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缺乏营运与维护合同:营运成本风险过高,风险缓释作用有限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资产特征
与同一市场资产相比,配置、型号、设计和维修(如飞机的使用年限和型号)方面的情况 在设计和维修上拥有很强的优势,配置标准,物品符合上市流通要求 设计和维修中等偏上,配置标准,但可能存在非常有限的一些例外情况,物品符合上市流通需要 设计和维修一般,配置有些特殊,可能使物品在市场上流通受限 设计和维修差,资产接近经济使用寿命。配置非常特殊,物品的市场流动性差
转售价值 当前的转售价值大大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适度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略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低于债务价值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于经济周期的敏感程度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较不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相当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的敏感度非常高
发起人实力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发起人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发起人业绩出众,财力强盛 发起人业绩和财力优良 发起人业绩一般,财力优良 发起人业绩无或值得怀疑及/或财力微弱
担保安排
资产控制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合同几乎未规定向贷款人提供担保,造成对资产丧失控制的风险
贷款人拥有的监控资产场所和状况的权利和手段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定期报告、检查的可能性) 贷款人几乎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贷款人能够有限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损害保险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高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较高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一般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低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附件3 :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交易的超额担保程度 优 良 中 差
政治和法律环境
国家风险 没有国家风险 有限的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有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国家风险高(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国家风险的缓释措施 非常有力的缓释措施:强有力的离岸机制战略性商品购买商实力一流 有力的缓释措施:有离岸机制战略性商品购买商实力强 缓释措施一般:有离岸机制商品战略性较低购买商实力一般 只有部分缓释措施:缺乏离岸机制非战略商品购买商实力弱
资产特征
流动性和易损程度 商品公开报价可利用期货或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公开报价可利用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非公开报价但有市场流动性套做保值与否不确定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非公开报价,相对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流动性受限缺乏合适的套做保值工具商品易损坏
发起人实力
交易商财务实力 相对于交易策略和风险而言非常强 强 一般 弱
业绩,包括辅助流程的管理能力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丰富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优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够用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良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有限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一般 总体业绩有限或不确定成本和利润波动大
交易控制和保值政策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严格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适当 有交易经验,问题没有或很小 交易员有巨额损失交易记录
财务披露质量 优 良 中 财务披露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不充分
担保安排
资产控制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在某一环节贷款人对资产的控制发生中断,凭借对交易流程的了解或第三方承担可缓释此中断问题 合同存在丧失资产控制权的风险。恢复可能有危险
损害保险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高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较高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一般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低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少于或等于需求预测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大体等于需求预测 市场供需基本均衡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即将面市,其他房地产处于计划中,项目设计和生产能力没有新项目先进 市场需求弱,何时改善达到均衡并不确定项目租期届满后不易找到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不如现在的优越
财务比率和垫款比例(DSCR适用于以出租为目的的房地产并且在建设阶段不适用,LTV适用于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 相对房地产项目类型,偿债保障比率(DSCR)很高,贷款/价值比率(LTV)低。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偿债保障比率(DSCR)和贷款/价值比率(LTV)良好。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价值下跌,导致贷款/价值比率(LTV)上升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严重,其贷款/价值比率(LTV)大大高于新贷款的最低标准
压力分析 房地产的资金来源、或有事项和负债配置可使其在面临严重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履行偿债义务 房地产在面临持续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能履行偿债义务。该房地产仅在面临严重经济问题时才可能违约 在经济下滑时,房地产收入将减少,降低其资本开支能力并增加了违约风险 房地产的财务状况趋紧,除非近期改善否则可能违约
现金流预测
(a)已完工、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合同租期长且到期日分散房地产租与信誉好的客户房地产承租记录显示客户均到期续租空置率低费用(维修、保险、保安和财产税)可预测 房地产大部分合同租期长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续租情况正常空置率低费用可预测 房地产大部分出租合同为中期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续租情况一般空置率一般费用相对可预测但随收入变动 房地产出租合同期限不一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原承租户很少续租空置率高吸引新租户的场地费用开支很高
(b)已完工但不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多数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但是一段时期内项目不稳定 出租情况不如预期。尽管达到目标入住率,但收入不理想,导致现金流紧张
(c)在建项目 房地产在贷款存续期间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承租人或买家 房地产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誉好的承租人或买家 租赁活动按计划进行,但房地产可能没有预租 房地产因成本过高、市价下跌、承租人撤租或其他原因而恶化
资产特征
场所 房地产位于非常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房地产位于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房地产位置缺乏比较优势 房地产位置、配置、设计和维修存在问题
设计和条件 房地产因设计、配置和维修较好而受欢迎,远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房地产的设计、配置和维修得当,设计和性能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和维修尚可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或维修薄弱
在建房地产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建设预算够用,承包商水平一般 建设开支超出预算或项目技术风险过高而不切实际。承包商可能不合格
发起人/开发商实力
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财力和意愿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大量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发起人/开发商资金充裕,直接及或有负债低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种类多样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较多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发起人/开发商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在出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支持房地产建设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资金不多或非现金发起人/开发商财务实力中等或偏下 发起人/开发商支持房地产项目的能力不足,意愿不强
类似房地产项目的声誉和业绩 管理层富有经验,发起人资质出色在类似项目上声誉佳、长期业绩好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良好发起人或管理层在类似项目上业绩好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一般管理层或发起人在类似项目上未发生过严重问题 管理层经验不足,发起人资质不合规格管理层和发起人的问题曾导致房地产管理困难
与房地产业参与方的关系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保持密切关系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关系可靠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保持适当关系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关系不好
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已全部到位 预计优于贷款到位 预计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迟于贷款到位或无法到位
担保安排
留置权性质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贷款人的执行抵质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租金分配(长期出租 的房地产项目)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尚未获得租金分配,或未掌握用于向租户发通知的必要信息
保险覆盖面情况 适当 适当 适当 不合格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 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业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辆
第八条 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指定位置安装:
(一)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三轮摩托车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二)其他机动车的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手扶拖拉机可安装在挂在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号牌或挂号牌安装在机动车或挂车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三)临时号牌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或后玻璃窗左上角。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无适当位置粘贴的,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四)教练车号牌、出租车的标志牌,紧靠本车号牌位置安装;
(五)试车号牌悬挂在车辆前、后明显的位置上;
(六)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距尾端二十厘米处;
(七)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车辆明显的位置上。
第九条 货运汽车和挂车货厢的后拦板外侧,必须喷刷该车放大牌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必须设置前照灯和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
(二)由五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
(四)车内不准截货、载客,随车检修人员不得超过四人。
第十三条 客、货运机运车(党政机关及另有规定的小型客车除外)须按规定在驾驶室车门外侧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及核定的载人数或载重量。
在我省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刷。
第十四条 机动车变更车属单位(或车主),须在两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本省机动车辆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属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外地机动车辆(包括外省到本省车辆)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车辆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间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除遵守《条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不准赤脚或戴耳机驾驶车辆;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服用足以影响驾驶技能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直接作用的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五)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驾驶证。驾驶证遗失或损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
(六)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大型客车日行驶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的,须有正式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驾驶座位旁边只准乘坐教练员;车厢内乘从学员不准超过规定人数,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人员不准超过两人。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长途载人的大型客车或驾驶载客营业的小型客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驶或受雇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的,须报告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包括外省到本省的驾驶员),驻点或受雇驾驶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或雇请单位(雇主)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接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或住址,须在两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关机,听候处理。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主动停车,协助救伤员;不准强行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货运汽车拖带的挂车不准载人。
第二十六条 手扶拖拉机挂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员或装卸人员,但不准超过两人;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无驾驶室的拖拉机,挡泥板上不准坐人。
第二十七条 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面不准载人。
第二十八条 客、货运三轮车载人、载物不准超过核定载人数和载质量;货运三轮车不准载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平面交叉路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不准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车辆;二轮摩托车不准沿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
第三十一条 货运汽车、拖拉机、畜力车及板车、手推车等人力车进入城市市区道路,须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行驶中遇有儿童队列或盲人横过路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时,须在距离路口一百至三十米以内的地方按所示方向变更车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夜间在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准以雾灯代替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夜间不准在道路上停放,需要临时停车必须开示宽灯、尾灯;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或维修、调试车辆的,还须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身后面设置反光警告标志;停车时驾驶员不准在车上睡眠。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须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示宽灯、尾灯。
第三十七条 每天零时至六时,机动车在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鸣嗽叭。
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除遵守《条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不准绕道推行;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三)须坐在座垫上驾驶自行车;
(四)不准在车行道逆向推行车辆;
(五)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市可自行规定,但只限带一名。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九条 儿童列队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须有成年人带领并举示停车让行标志牌,标志牌要面对车辆通行方向。
第四十条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遵守秩序,听从司乘人员的指挥。
第四十一条 摩托车后座的乘车人须正向骑坐。
第四十二条 乘坐车辆时,不准向车外抛物。

第八章 道路
第四十三条 不准在城市街道和公路上坐、卧、打闹、游戏及进行球类、娱乐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不准在道路上挖沟引水、堆放农副产品或其他杂物。
不准在道路上拴系牲畜,牲畜横过道路时,须有成年人牵、赶。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用道路举行文娱、体育、展览等活动。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需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须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或警告性导向标,交通繁华路段,施工单位须派人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紧靠道路一侧有条理地堆放;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时,须加盖牢固的
覆复物或设置安全防围及警告标志(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和反光标志)。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单位须派人在现场指挥交通。
第四十七条 负责路灯管理的部门须保持路灯照明系统完好,损坏时须及时维修。
第四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须及时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影响安全行车的有关情况,通行道路主管部门并提出改善意见,道路主管部门须及时检修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确需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点)检查车辆的,必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停车检查”标志牌。检查人员须佩戴公安部制作的“公路检查证”,按指定地点、路段和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检查车辆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或取缔,车辆驾驶员有
权拒绝接受检查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九章 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上举行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一)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机动车装载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一倍以上或载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习驾驶员驾驶长途载人的大型客车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夜间在道路上停车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四个月以下。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下:
(一)明行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大型客车日行驶里程超过三百五十公里无驾驶员替换的;
(三)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过限速十公理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装载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载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五座小型客车超载二人)的;
(五)实习驾驶员驾驶载客营业的小型客车的;
(六)驾驶二轮摩托车前方受阻仍沿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没收机械动力装置。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两个月以下:
(一)不按规定试车的;
(二)驾驶不按规定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不按规定喷刷本车牌放大牌号的机动车的;
(四)夜间行车或临时停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了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六)驾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机动车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越线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赤脚或戴耳机驾驶机动车的;
(四)和车外抛物的。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八条 外地人员、车辆到本省时间不满三个月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仍按《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区交通特点,制定有关调整交通流量和城市市区道路禁行时间、路线等区域性的单项规定。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牌证、运载、行驶路线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数值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十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198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