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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编号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1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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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编号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编号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7号



各中央在京企业房改办:
  根据《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文件精神,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与中央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全国军队和武警部队脱钩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已直接归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管理,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银行联网系统中,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仍沿用原属部委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编号。主管部门编号是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和国管中心分类统计汇总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关数据的重要检索编码,目前,各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编号已不能正确反映其目前的隶属关系,也不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要求。为准确使用主管部门编号,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调整中央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编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商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决定,从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0年7月1日起,各中央企业在国管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联网系统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和主管部门编号分别调整为附表一所列名称和编号(表中未列的中央企业其主管部门编号不变)。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中央企业其主管部门编号由银行按照附表一统一调整为新编号,新开户的单位在填写开户登记表时,应根据现在的隶属关系按附表一所列编号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和“主管部门编号”。
  二、各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下属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培训、文件转发等工作。
  三、为全面准确调整各中央企业下属在京单位的主管部门编号,各中央企业须将其下属在京独立核算单位的名称及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见附表二)于6月10日前报送国管中心(机要交换号034国管局住房资金中心)。
  接此通知后,各中央企业房改部门要组织所属在京单位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情况调查表》(附表二)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并将调整后的“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编号”及时通知各下属单位。
 附表一:《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
 附表二:《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情况调查表》

二○○○年五月八日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业主导作用,加快培育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通过评定我市工业企业50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生态型、科技型、创税型工业体系,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50强条件

  工业企业50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增幅不低于10%。存在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可按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后计算。

  (三)上一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增幅不低于8%。入库税金指企业在肇庆市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且包括企业出口免抵调税款。

  (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原则

  工业企业50强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分指标逐一评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申报则不评选。

  三、工业企业50强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体系。

  1、企业规模、贡献及成长性评分指标。

  (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增长10%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3亿元加1分,最高限加1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2)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增长8%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加2分,最高限加20分;入库税金增长20%以上的加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限加15分。

  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分指标。

  (1)拥有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拥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2分(同时拥有国家及省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的分值计分)。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得2分,最高限得10分。

  (3)承担《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任务的得5分。

  3、企业品牌创建评分指标。

  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得2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得2分(一种产品同时拥有国家及省名牌名标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4、企业节能减排评分指标。

  (1)获得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2分,获得肇庆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1分。

  (2)被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得3分,被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得3分。

  (3)获得国家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4分,获得省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2分(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5、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评分指标。

  (1)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得5分。

  (2)企业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得2分,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得8分,成功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得12分,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得10分(同时完成不同阶段内容的按高分值项计分,且同一内容已计分的企业在下一评选期不再得分)。

  (3)已上市股份公司再融资额(含配股、增发等方式)超过3亿元的得2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4)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且融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6、其他加分指标。

  申报企业在评审年度内取得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方面的显著成绩,或者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的,除上述指标外,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可作为加分指标,给予1—3分加分。

  (二)除有说明的内容外,评分指标中的数据和事实分别以企业评选当年的上一年数据和上两年事实为准。

  四、工业企业50强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参评企业填写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发的《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申报评定表》,进行自评,同时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送所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并盖章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

(二)部门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参评企业的上报材料整理后,以1:1.1的企业数量比例将初审及计分凭证材料递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由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每一企业按照评分指标进行逐项评分,所得分数汇总后按高低进行排序,形成“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评选结果。

  (三)评定。

  市经济信息化局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五、表彰及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通报表彰。

  对入选50强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称号,并进行通报表彰。

  市政府对推动和培育全市工业企业50强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优惠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50强除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外,还可以在获得工业企业50强称号的两年内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2、我市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业务受理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企业申报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并实行限时督办完结,享受办事“绿色通道”的便捷、高效服务。

  3、在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申报认定名牌名商标、安排项目增资扩产用地、推荐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产品展览洽谈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4、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工业企业50强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2007年7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6号)同时废止。


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胶州湾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胶州湾隧道是指从团岛端隧道洞口起至薛家岛端洞口止的主隧道、匝道和服务隧道。
  本办法所称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隧道安全畅通设置的防护、通风、供水、排水、养护、维修、交通安全、消防、电力、照明、监控、检测、专用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海洋与渔业、价格、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隧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授予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经营单位)隧道经营权,具体负责隧道的经营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发布实施。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发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作出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恢复隧道运行。
  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隧道畅通。
  第九条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因应急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
  (一)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拖拉机、货车、轮式和履带式专用机械;
  (三)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车辆;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公安机关应当在隧道出入口采取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引导、处置。
  第十条车辆通过隧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二)禁止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
  (三)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
  (四)大型客车应当在隧道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聚众堵塞隧道交通;
  (二)在隧道内擅自停车;
  (三)在隧道内使用明火;
  (四)在隧道内丢弃杂物、乱贴乱画;
  (五)其他影响隧道安全通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应当开启、放置警示装置,并立即报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应当快速移出事故现场。
  车辆在隧道内无法自行驶离的,不得自行牵引。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障,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清障服务费。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维修时,车辆应当按照提示信息或标志通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车辆和人员。
  第十四条遇有隧道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隧道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定期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隧道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和国家标准设置隧道交通设施和标志;
  (二)装置用于管理、控制隧道内车辆通行的设备;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落实消防应急措施;
  (四)设置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的收费设施,并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五)保持隧道监控中心与公安机关、应急机构的通讯畅通,实现通行信息共享;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隧道上方、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和洞口外沿100米范围内属于隧道安全保护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公布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十八条在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隧道安全的建(构)筑物;
  (二)设立加油站、加气站;
  (三)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爆破、钻探、锚泊、挖砂(沙)、采石、采矿、取土;
  (五)可能危及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水下施工、山体改造等活动。
  第十九条依附或者穿越隧道设置管线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管线维修和抢修提供便利。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负责隧道设施的养护维修和保洁工作。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养护维修的规章制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养护,定期维修、检测,并建立养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养护维修、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养护维修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配备与养护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三)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四)除紧急抢修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五)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维修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确保交通畅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隧道建设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实施特殊养护维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并视情节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可以按规定取消经营单位的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