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3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4〕9号
1994-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为适应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在今年集中进行一次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新站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择优评选、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适当扩大、补充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的重点是,在未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领域里,优先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博士后流动站。对于已设有博士后流动站但设站数量较少的学科领域,可选择少数在全国具有一流科研和学术水平、实力雄厚的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而对设站数量较多的学科领域,在评审时要从严掌握。增设新站后,国家财政拨款将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和一些急需扶持的新学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程技术人等其它研究领域,将更多地依靠各部门、地区和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申报单位及学科条件

  增设新站按一级学科申请,按该学科内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即博士点)进行评审。
  申请增设新站的单位及学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站的一级学科内,必须包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和有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
  2.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本学科领域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承担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
  3.具有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良好的实验设备和丰富的图书资料,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4.能够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科研经费;
  5.能保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每人一套单元房,一般为两居室)并能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在借调期间的工作;
  6.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积极热心,认真负责。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1.接到本通知后,请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有条件的、热心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进行申报工作,并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见附件)。
  2.中央部属和地方的各申报单位将《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工学、医学及理学的地学学科需一式十四份,其它学科需一式十份)分别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地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审核。地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湖北和广东六个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各中央部属申报单位,应先将《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送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审核后,再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3.各部门、各地区汇总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前统一寄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即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一号,邮政编码:100045,联系电话:8532067)。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报送来的设站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汇总,产根据各学科领域的不同特点及实际需要,经商有关方面确定各学科此次设站具体数目及评审要求。
  5.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
  6.经各学科专家组评审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镇,为县城和工矿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为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 村镇建设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发展。
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节约用地,十分珍惜耕地。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着重抓好规划、指导、监督、咨询、服务工作。
乡、镇专 (兼)职建设助理员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乡镇建设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镇建设应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为主的方针,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村镇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部分。村镇总体规划以乡 (镇)的行政辖区为范围,在县域规划、县级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应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个集镇或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全面安排近期建设项目。
城市近郊区村镇的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
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由县和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村镇建设规划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须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七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修改或变动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村镇居民或单位进行建设,必须依法报经县或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划选址定点,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因地制宜,做到安全、适用、卫生、美观、适应农副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村镇建设,在规划的指导下,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址、用地、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在建设中,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和矿产资源。
在乡镇的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处修建货棚,摆设摊点,设置宣传栏、广告栏、标语牌、画廊等设施。均应取得乡 (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村镇在建设中,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典型道巷,不得破坏、占用公园、苗圃、公共绿地和防护林带。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砍伐或搬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村镇企业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
村镇居民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原则上应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或者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村镇住宅及其构配件的通用图或标准图,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在村镇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禁止无
证施工,越级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以及乡规民约,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保持镇容村貌整洁美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其非法建筑物。
第十八条 在村镇建设活动中擅自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公用设施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村镇建设活动中发现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责任人各处以二百元到一千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造成垮塌伤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收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二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5日

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文 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国经贸资源[2002]604号


--------------------------------------------------------------------------------

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科技厅(科委)、广播影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直管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定于2002年11月4日至9日,举办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主题。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公布实施的第五年。今年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将联合举办2002年中国国际能源与环保展览会暨研讨会。

  三、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围绕“支持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行动计划”,开展节能、节水、绿色照明推广等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宣传,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大型群众节能宣传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开展节能诊断、节能科普教育活动。

  四、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切实抓好本地区节能宣传周的组织工作。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可持续发展规划,推动规划的落实和实施;积极宣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要重点总结和推广发出《企业节能倡议》的50户大型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经验;要积极宣传和表彰本地区的节能先进企业(单位),宣传节能工作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西部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积极宣传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意义和作用。

  五、各地计委要积极宣传能源专项发展规划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贯彻执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话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安排播发部分优秀企业节油、节水的先进经验和节能倡议企业的典型经验,各地电视台组织播放有关节能专题片。各大报刊要围绕宣传周主题集中组织宣传党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我国节能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的典型经验。

  八、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工作。

  九、各地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继续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

  十、为使节能宣传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力,使节能深入每个人的生活,有关部门、单位可组织面向社区、学校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知识,推动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意识。各节能机构,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制作节水节能宣传画,向全国发放。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2002年节能宣传周口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口号

  一、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三、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五、实施资源战略,保障能源安全

  六、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

  七、使用清洁能源,还我碧水蓝天

  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能源效率

  九、推广节能灯具,倡导绿色照明

  十、节能需要你我他,节水节油靠大家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风能

  十二、发展太阳能,方便千万家

  十三、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十四、浪费资源、殃及后代,节约资源、造福子孙

  十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