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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2:3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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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

1998-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   纳税人所属行业  
纳税人开户银行   账号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减:销售退回  
3
折扣与折让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  
5   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  
6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7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二)  
8 投资转让净收益(见附表二)  
9 租赁净收益  
10 汇兑净收益  
11 资产盘盈净收益  
12 补贴收入  
13 其他收入(请附明细表)  
14 收入总额合计(4+6+7+8+9+10+11+12+13)  






15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三)  
16 期间费用合计(17+…+41)  
17  其中:工资薪金(请填附表四)  
18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见附表四)  
19   固定资产折旧(请填附表五)  
20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见附表五)  
21   研究开发费用  
22   利息净支出  
23
汇兑净损失  
24   租金净支出  
25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26   业务招待费  
27
税金  
28   坏账损失(请填附表六)  
29   增提的坏账准备金(见附表六)  
30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31   投资转让净损失(见附表二)  
32   社会保险缴款  
33   劳动保护费  
34   广告支出(请填附表七)  
35   捐赠支出(请填附表八)  
36   审计、咨询、诉讼费  
37   差旅费  
38   会议费  
39   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请附明细表)  
40   矿产资源补偿费  
41   其他扣除费用项目(附明细表)
 











42 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   
4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44+…+58)   
44   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5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6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47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48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七)  
49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5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八)  
51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五)  
52   
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3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4   
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55   
存货跌价准备  
56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7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8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请附明细表)  
59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0+61)   
60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61   
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请附明细表)  
62 纳税调整后所得(42+43-59)  
63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填附表九)  
64 减:免税所得(65+…+71)   
65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66   免税的补贴收入  
67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68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69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70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1   其他免税所得(请附明细表)  
72 应纳税所得额(62-63-64)  







73 适用税率  
74 应缴所得税额  
75 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  
76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7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8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9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80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4-…-79)  

纳税人代表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联系电话: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7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3.第17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4.第18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5.第19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6.第20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7.第21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0行填报。
  8.第27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9.第28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0.第29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11.第32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2.第39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3.第41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7至40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4行至58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1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4行至57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8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4+5+6+7+8+9+10)  
2 (1)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3 (2)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4 (3)施工业务收入  
5 (4)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6 (5)旅游饮食服务收入  
7 (6)运输业务收入  
8 (7)邮政通信业务收入  
9 (8)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10 (9)其他基本业务收入  
11 二、其他业务收入(12+13+14+15+16+17+18)  
12 (1)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收入  
13 (2)技术转让收入  
14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5 (4)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6 (5)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  
17 (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8 (7)其他  
19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11)  


附注: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次 投资资产种类

被投
资企
业所
在地
占被
投资
企业
权益
比例 投


本 投


得 被投
资企
业实
现利
润或
亏损

被投资
企业适
用企业
所得税
税率
应补
税的
分回
投资
收益 应补税
的投资
收益已
纳企业
所得税 投




格 投






投资
转让
利得
或损


1 一、短期投资                      
2                        
3                        
4                        
5                        
…                        
…                        
1 二、长期投资                      
2 (一)长期股权投资                      
3                        
4                        
5                        
…                        
…                        
1 (二)长期债权投资                      
2                        
3                        
4                        
5                        
…                        
…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务 1 一、工业制造业务销售成本(6+2-3+4-5)  
2 期初产成品盘存  
3 期末产成品盘存  
4 加:其他  
5 减:其他  
6 (一)产成品成本(11+7-8+9-10)  
7 期初在产品盘存  
8 期末在产品盘存  
9 加:其他  
10 减:其他  
11 (二)制造成本(20+14+13+12)  
12 (三)制造费用  
13 (四)直接人工  
14 (五)直接材料(15+16-17+18-19)  
15 期初存料  
16 本期进料净额  
17 期末存料  
18 加:其他  
19 减:其他  
20 (六)间接原材料(21+22-23+24-25)  
21 期初存料  
22 本期进料净额  
23 期末存料  
24 加:其他  
25 减:其他  





务 26 二、商品流通业务销售成本(27+28-29+30-31)  
27 期初存货  
28 本期进货净额  
29 期末存货  
30 加:其他  
31 减:其他  



务 32 三、施工业务的营业成本(33+40)  
33   (一)直接成本(34+35+36+37+38-39)  
34   1.人工费  
35   2.材料费  
36   3.机械使用费  
37   4.其他直接费  
38   5.加:其他  
39   6.减:其他  
40 (二)间接成本  






务 41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营业成本(42+58)  
42  (一)开发直接成本(43+50+51+54+55+56-57)  
43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4+45+46+47+48+49)  
44    (1)土地征用费  
45    (2)耕地占用税  
46    (3)劳动力安置费  
47    (4)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支出  
48    (5)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49    (6)其他  
50    2.前期工程费  
51    3.建筑安装工程费(52+53)  
52    (1)出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3    (2)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4    4.基础设施费  
55    5.公共配套设施费  
56    6.加:其他  
57    7.减:其他  
58 (二)开发间接费  







务 59 五、旅游、饮食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60+64+65+66+67+68)  
60  (一)旅行社的营业成本(61+62+63)  
61    1.直接材料  
62    2.代收代付费用  
63    3.其他  
64 (二)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  
65  (三)酒楼、餐厅等饮食业务的营业成本  
66  (四)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  
67 (五)游乐场、歌舞厅的营业成本  
68 (六)度假村的营业成本  





本 69 六、运输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0 七、邮政通信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1 八、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2 (一)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成本  
73  (二)技术转让支出  
74  (三)无形资产转让支出  
75 (四)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支出  
76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  
77 (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  
合计 78 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1+26+32+41+59+69+70+71+72+73)  







注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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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四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债工作是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债券(含国债凭证、收款单,下同)的销毁是国债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
多年来,财政部门在国债券销毁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地组织销毁国债券的实施程序不够统一,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制度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国债券的销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预、决算的执行,为保证做好此项工作,现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各省级财政厅(局),必须严格按此办法做好国债券(凭证)销毁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严防流失。负责国债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要直接组织并选派具有高度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国债券的销毁工作。在销毁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有据可查、万元一失。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并同时作为公证、监销部门对销毁国债券进行公证和监销的依据。以前下发的有关国债券的销毁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债券(含国债凭证、收款单,下同)的管理,规范国债券销毁工作,健全销毁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到期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销毁的其它国债券。
第二条,财政部门国债券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无权自行销毁。财政部对各省级财政厅(局)国债兑付及发行等有关帐务审核无误后,即下达委托销毁国债券通知书(附件一,以下简称委托销毁通知书)。各省级财政厅(局)作为国债券销毁的经办单位,以财政部下达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为依据,直接组织国债券的销毁工作。每次国债券销毁工作开始前,均应专门组成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省级财政厅(局)有关负责人、公证人员、监销人员和国债券销毁的协办单位(实施国债券销毁地点的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行使以国债券销毁工作的监销职责。
第三条,国债券的销毁,原则上采取集中销毁的方法进行。个别省、自治区因地域辽阔、行政区划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集中销毁确有困难的,经向财政部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可选择具备销毁条件的地(市)设立固定销毁点,但全省(自治区)的销毁点最多不得超过3个。销毁点的销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厅直接负责,无权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销毁国债券,销毁程序与在省级销毁程序相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局集中组织销毁。从1996年起,按照中央规定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的财政局,不再直接组织国债券的销毁工作,统一由省财政厅组织安排。
第四条,对已兑付国债券进行整点、复点、打洞、抽查、运送、销毁等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财政部门国债兑付的经办单位对已兑付待销毁的国债券要认真进行整点,整点的要求如下:
1.按已兑付券面汇总清单(汇总清单中须详细列出已兑付券面的发行年度、国债券种类、面额、张数等)准确核实待销毁国债券(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应按不同计息期核对尾号),检查已兑付国债券是否到期,有无误兑情况,每张券面及凭证是否加盖付讫印戳。
2.鉴别待销毁国债券的真伪,查验有无涂改挖补、变造或是否属于伪造券等。
3.检查无误后,按种类、券别、发行年度分类捆扎,每100张一把,平铺捆扎,每把捆扎条上必须加盖经手人名章。10把为一捆,每捆以双十字捆扎并加封签(条),封签(条)上加盖经手人名章(残破污损的国债券要单独捆扎、存放)。凡经过整点的债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齐,印章清楚,封签(条)完好。
4.整点后的国债券应及时装袋(箱)封存,袋(箱)口捆扎结扣处必须加封签。袋(箱)外应粘贴标签,注明经办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发行年度、兑付年度、券别、捆数、金额及封袋日期等,并加盖经手人名章。整点好的已兑付待销毁国债券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上缴。
(二)各省级财政厅(局)对其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上缴的已兑付国债券必须全部复点,复点的程序与整点相同,即按上述整点要求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责成交券单位查找原因并重新进行整点。
复点无误后,仍按照整点的要求捆扎,捆扎条上加盖复点人名章,装袋(箱)加封签后封存于券库内,并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二)一式四份,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清楚,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及组织销毁工作的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对于复点后的国债券应当场进行打洞处理。打洞要求:每张券面打两个洞,打洞位置在券面两侧中间部位,直径不小于20毫米。打洞后的国债券捆扎及装袋(箱)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办理。打洞后的碎券纸应及时装袋(箱)封存并妥善保管,与国债券同时销毁。
(三)各省级财政厅(局)将已兑付待销毁的国债券复点、整理完毕后,向财政部报送“××××年已兑付国债券券面汇总清单”(可用“附二”代替),并提出销毁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详细注明申请销毁国债券的种类、数量(面额、张数)、销毁方式(“粉碎”或“装球”)、销毁地点(粉碎地点或承担销毁任务的造纸厂名称)及销毁时间,同时还应报送具体组织销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待接到财政部签发的委托销毁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销毁工作。在没有接到财政部签发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之前,不得擅自销毁国债券。已兑付的国债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中确认的数字销毁。
由于各年度到期国债券的兑付期不同,年度内已兑付的国债券采取分次销毁或一次销毁的办法。分次销毁是指在年终上报兑付结束报告表之前,根据已兑付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在当年内组织销毁;到年底根据兑付结束报告表和剩余待销毁券面清单,财政部再次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将未销毁部分券面在次年一季度组织销毁。一次销毁是指根据年终兑付结束报告表和已兑付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一次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在次年一季度组织销毁。财政部将在每年下发的当年度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券兑付办法中,具体规定本年度已兑付国债券是采取分次销毁还是一次销毁。但无论分次销毁还是一次销毁,本年度中实际销毁国债券的各项内容(券面种类、金额)与当年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的内容必须完全相符,不得有误。
(四)公证和监销人员必须对整点、复点后的待销毁国债券进行核对和抽查,有关核对、抽查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五)待销毁国债券经公证、监销人员核对、抽查验证无误后,可采用“碎币机粉碎”或“装球化浆”两种方式进行销毁。如采用“粹币机粉碎”方式销毁国债券,必须使用人民银行用于销毁人民币的专用“碎币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采用“碎币机”销毁,待销毁的国债券可免于打洞处理,但经公证、监销人员抽查验证无误后必须当场进行粉碎处理。粉碎时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确保操作现场的安全。粉碎国债券的要求:纸条宽度不大于10毫米。粉碎后的纸条应及时装袋(箱)封存入库,不得流失,必须送往造纸厂装球化成纸浆。如采用“装球化浆”方式销毁国债券,必须在承担销毁人民币任务的具备一定条件的造纸厂内采用装入球罐内化成纸浆的方式进行。化浆的要求:销毁的国债券必须达到浆状。除以上两种销毁方式外,未经财政部许可,不得随意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国债券的销毁工作。
(六)销毁国债券的粉碎过程及从国债券出库到化成纸浆后验浆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在销毁工作小组成员的严格控制之下进行。券面在运往销毁地点的途中,必须安排四名以上武装人员押运,且安排押运车辆不得少于两辆(不含开道警车)。国债券运抵销毁现场后,仍应继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直到国债券全部销毁完毕。在销毁现场,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
(七)国债券在整点、复点、打洞、抽查、粉碎、押送、装球等销毁过程中的每一现场,都必须保持四人以上在场。国债券装入球罐后,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在公证、监销人员监督下对球口实行签封,待球罐转动20分钟后,其他工作人员可暂离现场,但整个球罐运转过程中,现场监督不得少于两人。销毁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对各个具体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交接登记制度,防止销毁工作在某一个环节失控。
第五条,对已兑付国债凭证(特种国债收款单及凭证式国债收款单,下同)销毁工作的规定:
(一)财政部门办理的已兑付国债凭证,在兑付期(当年的兑付资金结算时间)结束后,经办单位要依据上报的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进行认真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每张凭证是否到期、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加盖付讫印戳、总份数及所载总金额是否与报表相符等。特种国债收款单还应根据当年发行结束后各级上报的特种国债收款单领、用、废、余情况表,检查已兑付收款单的号码是否为当年使用的号码。检查无误后,以50张为一本装订成册,每册封皮上注明债种、发行年度、张数及所载总金额,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经手人签章。整理好的国债凭证应妥善保管,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
(二)已兑付国债凭证的整点,以地(市)、县财政部门为单位装订成册,各省级财政厅(局)对其下属单位交来的已兑付国债凭证应全部复点、核对,如发现已兑付国债凭证所款各项内容与报表内容不符时,应退回经办单位重新处理。复点无误后,应即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三)一式四份。填制要求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二)相同。待销毁国债凭证经整点、复点无误后,向财政部报送“××××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汇总清单”,并提出销毁申请报告。已兑付国债凭证实施销毁的程序与销毁已兑付国债券相同。
(三)对各地使用后收缴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在省级财政厅(局)保存一年以后,由各省级财政厅(局)比照上述办法自行组织销毁,但销毁情况应详细注册备案。
第六条,对发行剩余国债券销毁的规定:
(一)发行剩余国债券是国家所有的、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国债券、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动用或自行销毁。
(二)各省级财政厅(局)须在国债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发行剩余国债券进行清点、整理、封存,妥善保管,并将发行剩余国债券的券别、张数、金额汇总清单上报财政部。在代财政部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各地的发行剩余国债券,必须是未上市流通过的新券面。发行剩余国债券的整点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办理,发行剩余券面的销毁由财政部直接组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派专人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委托销毁的其它国债券的销毁规定:
各省级财政厅(局)在本地区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之外,受财政部委托销毁的其它国债券(包括交易场所集中兑付的国债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委托销毁通知书中核定的数字进行销毁,并单独出具公证书。具体实施销毁的程序与各省级财政厅(局)销毁已兑付国债券的程序相同。
第八条,公证、监销人员职责:
(一)国债券销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公证人员不少于两名,还必须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员监销。
(二)公证和监销人员对国债券销毁的全过程(从开始抽查到检验销毁后的碎纸条、纸浆)负公证、监督责任。公证和监销人员在履行公证和监销职责前,应认真了解本办法中各项规定。财政部门有责任提供本办法作为公证、监销的依据。
(三)公证和监销人员必须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中的各项数额,对整个销毁过程进行审核监督。如发现待销毁国债券数额与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销毁通知书中的内容不相符时,应责令其立即进行补差调整。如不能当场进行补差时,公证、监销人员应按实际销毁数额出具公证书及有关证明,并详细注明差额情况。
(四)公证人和监销人必须对待销毁国债券进行全额核对并拆把抽查。抽查最低比例为:100元面额以下(含100元),为销毁总金额的2%;500元、1000元面额,为销毁总金额的5%;超过1000元以上面额,为销毁总金额的10%。抽查中如发现券面短缺情况,公证和监销人员有权提高抽查比例,直到全部点清。对待销毁的国债凭证的检查比例为100%。检查方法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公证和监销人员负责审查整个销毁工作的手续、程序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国债券清点、销毁的全过程中,如发现债券流失、被盗等事件时,公证和监销人有权暂停销毁,及时封存待销毁券面,采取措施认真查找原因,同时报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报财政部备案。
(六)销毁工作结束后,公证部门应依据实际销毁数额及执行情况出具国债券销毁公证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财政部,一份留存省级财政厅(局),一份留存公证部门,一份留存监销部门。公证书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国债销毁情况记录表(即附二或附三)两部分。文字说明部分应注明执行销毁国债券(委托公证)的单位、时间、地点、国债券的兑付年度及券面发行年度、种类、数量、金额、抽查比例、验浆结果等销毁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及公证、监销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等详细情况。国债销毁情况记录表中的各项内容应填写清楚、准确,并加盖公证、监销部门公章及公证、监销人员签章。对实行销毁的发行剩余国债券、到期兑付国债券及各类国债凭证等应分别出具销毁公证书。公证书(附国债销毁情况记录表)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以销毁公证书作为审核各省级财政厅(局)执行兑付决算情况的依据。
第九条,其他有关事项:
(一)按有关规定兑付的残破污损国库券,销毁时须单独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单独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
(二)销毁各类国债凭证时,对丢失后已办理持失手续的凭证(收款单),在存根联后应附有申请挂失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和经办部门已办理兑付的挂失手续凭据。申请挂失证明信中应注明丢失的国债凭证(收款单)中所载金额、国债类别等,并一式二份,一份同挂失的有关手续一并附在存根联后备案(销毁时应向公证、监销部门出示丢失凭证的存根联以便核对);另一份作为已丢失的收款单,经公证、监销人员审核后销毁。
(三)受财政部委托执行销毁国债券的各省级财政厅(局),在组织实施国债券的销毁工作前,应与公安、公证、监销等有关部门(包括承担销毁任务的厂方)联系,安排好销毁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到周密组织、共同协商、责任明确、方案稳妥,确保国债券的销毁工作万无一失。

附:一、委托销毁国债券通知书(略)
二、×××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
销毁情况记录表(略)
三、×××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凭
证(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