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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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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巴黎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29日)
                简介

  本规则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

 2.定义
  a.“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即通过电讯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元共同向外传递,其中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e.“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由该内容所引起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经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用的任何技术上适当的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7条a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计算机系统中所记载的交易手段,如贸易数据日志或跟踪审核。
  i.“电子储藏”: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括此数据的替代或原始储藏。

 3.程序规则
  a.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1987年“电讯传输贸易数据交换行为统一规则”将指导本规则当事方的行为。
  b.本规则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的有关标准。但是,当事方可使用为所有用户接受的任何其他商业数据交换方法。
  c.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编排图例表,或与此相仿的国内提单标准。
  d.除另有协议外,一项传输的接收人除非在其接收后发回确认,否则无权根据该传输内容行事。
  e.因当事方之间发生由于实际传送数据所引起的争议时,可利用电子监督系统证实接收的数据。有关争议数据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数据应视为贸易机密不予提供检查。由于作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争议数据,当事方应信守机密,并不向外界披露或挪作它用。
  f.任何货物所有权的转让都应视为私有情报,不应向与该货物运输或结关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披露。
 4.收讯的形式和内容
  a.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一接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
  b.该收讫电讯应包括:
  i.托运人姓名;
  ii.货物说明,包括描述和保留,如同为签发一个书面提单所需求的一样;
  iii.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iv.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和
  v.用于日后传输的密码。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收讫电讯,根据该确认电讯,托运人便成为持有人。
  c.根据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货物实际装船,收讫电讯的地点和日期应及时更新。
  d.上述b款(ii)、(iii)和(v)中所含信息,以及根据本规则c款所更新的装运地和日期应如同该收讫电讯系书面提单的一部分一样具有效力。

 5.运输合同条款
  a.业经同意和谅解,无论何时当承运人援引其运输条款时,该运输条款将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b.该条款必须能够向运输合同方随时提供。
  c.当该条款与本规则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适用本规则。

 6.适用法律
  运输合同应受任何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如同已签发书面提单一样。

 7.支配和转让权
  a.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下列行动的一方:
  i.要求放货;
  ii.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它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
  iii.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
  iv.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它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b.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i.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ii.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
  iii.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本规则第4条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之后
  iv.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
  v.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
  c.如果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其不欲接受该支配和转让权,或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通知承运人其是否接受,那么将不出现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据此承运人应通知现持有人,同时现密码仍保持有效性。
  d.按上述方法进行的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应如同在书面提单项下转让权利一样具有效力。

 8.密码
  a.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
  b.承运人只负责向最后一个他给予密码的持有人发送确认的电子信息,该持有人亦利用此密码保证包括该项电子信息的传输内容。
  c.密码必须独立,并与任何用于鉴别运输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进入计算机网络的保密口令或识别相区别。

 9.交货
  a.承运人应将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通知持有人。根据该项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并给予承运人充分的交货指示,并利用密码加以核实。如无人被指定为收货人,持有人本人将被视为收货人。
  b.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一方确系实事上的收货人,那么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
 10.要求书面单证的选择
  a.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持有人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此份文件须在持有人指定的地点得以提供,除非在该地点承运人没有提供这份文件的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负责在离持有人指定地点最近的,并有其便利条件的地点提供此份文件,由于持有人采用上述选择而造成延迟交货,承运人不负责任。
  b.在交货前任何时候,承运人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用上述选择会造成过分延迟交货或扰乱交货。
  c.根据本规则第10条a或b款签发的提单应包括(i)本规则第4条收讫电讯中(除密码外)列明的事项;和(ii)声明书面提单业已签发,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也已终止。上述提单的签发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或载明凭提单上指名的持有人指示,或载明交于持单人。
  d.根据本规则第10条a或b款签发的书面提单将销毁密码,并终止本规则上电子数据交换程序。持有人或承运人对该程序的终止并不解除运输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规则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也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根据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e.持有人可在任何时候要求承运人按本规则第4条要求发送一份打印的收讫讯件(除密码外),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发送该打印件并不销毁密码,亦不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
 11.电子数据与书写效力等同
  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用本程序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的、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合同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茧丝绸经营管理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茧丝绸经营管理细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茧丝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以及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转发《全国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
一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省内的蚕茧、丝类、坯绸(桑蚕丝及其交织生、炼、漂绸)由安徽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简称省公司,下同)全部实行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第二条 农商部门要紧密配合,选择重点地区建立蚕茧生产基地,使我省蚕桑生产加快发展。要搞好丝绸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档次,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外省在我省建立蚕茧和丝绸生产基地,必须征得省公司同意。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蚕茧、丝类和坯绸收购、出口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本省丝绸工业生产原料供应和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全省年度丝绸生产和丝类分规格、绸缎分品种及蚕茧收购、出口、调拨、分配计划由省公司编制,报省计委批准,并与地、市工业、外贸、供销社等部门衔接落实,确保出口交货和调拨任务完成。
第五条 要进一步调整丝、绸生产结构,对消耗大、质量差、效益低的丝、绸厂,由主管部门实行关、停、并、转。对质量好、效益高的生产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乡镇企业)优先分配原材料供应。
第六条 加强对全省蚕茧(包括上、下茧和废茧)收购工作的管理,除金寨、绩溪、青阳、歙县丝绸公司直接收购外,其他县(市)收购业务由省公司委托供销社或外贸系统代购。凡接受委托代购的单位,实行代收代烘经济责任制,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鲜茧收购价格、分级标准、收烘
费用和干茧质量标准及价格。具体办法由省公司制定下达。
第七条 各基层蚕茧收烘单位须凭省公司颁发的一九八九年《蚕茧收烘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禁止超范围收购,取缔无证收购。
第八条 各地收购的鲜茧烘成干茧后(含代购单位),必须如数调给省公司指定的工厂或仓库,不准自行销售。蚕茧生产、收购所需化肥、烘茧用煤、专项资金及其他物资等,均按省调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第九条 为促进蚕桑的发展,根据省委[1982]7号文件规定,由用茧单位交纳百分之三桑改费,即按国家鲜茧定价的收购总额由收茧单位和省公司分别提取,其中:县级收烘单位提取百分之二点四,省公司提取茁分之零点六,按农七、商三,省、地、县“二、二、六”分成使用
。茧灶费按鲜茧五十公斤提取十元,百分之二十上交省公司统一调剂使用,剩余百分之八十由县收烘单位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工厂生产的厂丝、绢纺产品以及干湿下脚全部交省公司收购和调拨,不得自行销售。出口厂丝和绢类产品,按省公司指定的仓库交货,并根据省商检局验定的等级结算;织绸厂所用厂丝(包括细丝、绢丝),按省公司安排的出口任务和用丝调拨单调拨,由丝厂、省公司、绸厂
实行三角结算,并收取百分之二的经管费。
第十一条 织绸厂用丝质量检验,由商检和标准计量部门为准。也可先由丝厂检验,如有异议进行复验,复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织绸厂生产的出口产品要按省下达的品种组织生产,其产品全部由省公司负责收购(付次品收购处理办法另行规定)。不按规定交绸的,省公司有权减少或停止其原料供应。
第十三条 受省公司委托代管丝类和绸缎的单位,必须凭省公司的调拨单调拨。不得擅自超调、拒调。
第十四条 鲜茧和厂丝价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定价执行,不得任意提级提价或另行补贴,也不得压级压价。
第十五条 出口绸缎收购价格由省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经省纺织厅和经贸委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内销绸缎出厂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由省物价局、纺织厅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我省蚕茧、丝类(包括绢纺原料)、坯绸运往省外,必须凭省公司核发的外运许可证,做到一批一证,证货相符。省内蚕茧调运,凭省公司分配计划调拨方向(庄口)调拨。丝类(包括绢纺原料)、坯绸调运由省公司按工厂月度调运计划,核发许可证随货同行。
第十七条 对非法经营蚕茧、丝类和坯绸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其货物或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没收的货物,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省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对罚没收入和处理没收货物的变价款,按规定上缴。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省分公司不得跨地区收购蚕茧、厂丝和坯绸;委托代理收蚕购茧的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蚕茧。违者,按非法经营处理。
第十八条 工商、监察、物价、纺织、外贸等部门,要加强茧丝绸市场管理,经常组织力量,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抬价抢购,杜绝货源外流。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凡以国家利益为重,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予以表扬或奖励,其具体办法由省公司另定。
第二十条 省公司负责制定具体的茧丝绸收购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89年5月2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夺取抗击非典全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夺取抗击非典全胜的决定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当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我省发生和流行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山西,支持山西,温家宝总理还亲临我省检查指导工作,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战胜非典的信心和决心。在中共山西省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对策和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省上下各行各业紧急行动起来,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积极防治,共渡难关,体现了全省人民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和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伟大民族精神。特别是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临危不惧、救死扶伤,表现出忘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会议对党中央、国务院给予山西人民的关怀和部分省市的热情援助、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奋战在抗击非典斗争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

会议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抗击非典斗争中,采取的救治、隔离、防范和处置的各项措施给予肯定和支持。会议认为,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非典疫情蔓延势头有所遏制,各项防治工作仍在紧张而有序地进行。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抗击非典的斗争正处于关键和攻坚阶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还非常艰巨,我们决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的预防、控制等工作,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狠抓落实。针对疫情可能出现的反复和反弹,特别是针对我省在防治疫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议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抗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抗击非典是一场影响深刻的没有硝烟的特殊战斗。要做好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牢牢把握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真正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各市、地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各行各业要积极行动起来,群策群力,群防群控,全力构筑严密而有效的防线,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监管到位和奖惩到位,努力减少发病率、提商治愈率和降低死亡率,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全胜。各项工作都要深入细致,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要把城市和农村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作为疫情监控重点,扎扎实实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特别要针对往返城乡的人员可能引发的疫情,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非典疫情继续向广大农村扩散和引起城市疫情的反弹。

二、全省上下要针对非典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反复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坚持不懈地搞好每一个环节的防治工作,执行好各项政策措施。每个公民都要不断增强疫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抗击非典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共卫生观念,采取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运动,自觉遵守公共卫生道德行为准则,纠正各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安全的不良习惯。在控制非典疫情中,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企业和村庄,都要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各地要采取属地管理的办法,并搞好各地之间的联防联控。要及时掌握疫情控制情况,对隐瞒、漏报和缓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法纪、政纪处分。各医疗、防疫等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救治、隔离、防范和处置的规定,认真切实地做好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以及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坚决切断来自社会和医院就诊中的感染源。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要重点抓好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在工作中,要落实疫情监测与预警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把防治疫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列入抗击非典的整体工作,加以统筹安排。要强化爱国卫生管理职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特别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非典废水废物应急处理办法和规定,切实抓好非典和发热门诊医疗废水废物等的无害化处置工作,有效阻隔非典疫情的传染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在抗击非典斗争中严格执法执纪、遵法守纪,并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渎职失职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疫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要吸取这次疫情爆发和蔓延的教训,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高度关心和注重疫病防治、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使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坚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使经济和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省和各市、地要把城市公共卫生防护管理系统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安排,“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1.3%。我省作为环境污染严重的省份,要通过多方投资,达到这个比例。要从这部分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重点搞好疫病控制系统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地至少要建立一所传染病医院,要建立健全独立的急救中心,所需设施、设备等各项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医院要设独立的传染病区域;乡镇卫生院达到对疫病救治的基本要求,落实医护人员的待遇;乡镇防疫人员要相对固定,做到训练有素。所需经费由县、乡政府财政支出。设区的市、地区所在市都应建立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尽快落实“十五”计划中已安排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对“十五”计划中没有安排的,要加以调整补充。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争取尽快使全省定点医院医疗垃圾废物处置率和医用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有显著的提高。同时,要搞好传染病防治队伍和医用废物废水的专业处置队伍的建设。全省医疗机构中现已建成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对擅自停用设施和长期未按规定建设设施的医疗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理。各地要继续抓紧抓好疫病控制系统和城市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的要求和规范。不断提高城市及乡村公共卫生管理、环境管理的水平和应对突发性疫情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提高人群生存的环境质量。这是减少疫病发生和流行,提高预防和救治水平的根本大计,决不能等闲视之。

五、各级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物价、农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协调一致,加大对抗击非典的有关各项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要严厉打击借非典之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依法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加大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防止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当前,要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城乡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努力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卓有成效。

六、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全力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当地抗击非典各个环节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各种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疫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地方政府解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护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各项防治措施,调动公众参与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起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率先垂范,无私奉献,为抗击非典斗争做出不懈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坚持抗击非典和经济工作两手抓,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共同奋斗,夺取抗击非典和发展经济的双胜利,努力把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