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6日政府常务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王登记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朱总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治理方针,加快全市生态环境、林草产业、畜牧产业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
一、封山(水)绿化,舍饲养畜是指对现有林草地和宜林草地、荒山荒地衽封禁治理,严禁放牧、樵柴,通过封禁自育,人工种植和飞播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增加林草资源。同时,全面改革牲畜饲养方式,变放养为圈养,促进以羊子为主的畜牧业发展。
二、依照生态经济条件,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封禁,神木县、府谷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于2002年4月1日起全面封禁。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集中力量搞好退耕还林(草)、三北防护林和天然保护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采取人工、冰播、封山(沙)自育相结合的办法,全市每年造林100万亩。
四、加强草产业开发建设。采取切割、补播、围栏等措施,对天然草地实施全面保护,遏制草场退化、沙化、碱化。大力抓好退耕种草和水地种草。全市每年新增人工种草100万亩,确保每只羊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实现以户为单位的草畜平衡。大力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推广青贮、氨化技术,每年青贮氨化农作物秸秆在100万吨以上。
五、全面推行舍饲养畜。改造圈舍,变革饲养方式,牲畜全部同放养改为圈养。加快以羊子为主的畜食品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肉羊或肉毛兼用羊,不断选育提高绒羊,创新绒山羊特色品牌,逐步建立起良种羊繁育和生产体系,每年新增良种羊50万只,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完善县、乡、村三级疫病防治网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集中力量,开拓市场,培育产业龙头,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带动基地建设,推动畜牧业产业化。
六、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五茺地”拍卖和承包治理政策,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允许在农户之间相互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土地资源,实现规模治理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草业,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林草业,养成殖业大户发展生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从事林草建设,林草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经营。对承包、承租治理荒山荒沙,承包入股经营管护林草的,与国有经营单位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相应的扶待政策。对从事草业开发和养殖业者,在资金上予倾斜扶持。从2002年起,小额信贷扶贫资金50%以上用于扶持种草业和舍饲养羊业。
七、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封禁后,乡村都要制定乡规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非法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八、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性、自觉性,确保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九、根据本规定,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47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的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及化工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应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化工企业原则上在长寿化工园区、涪陵化肥基地、万州盐气化工基地和部分特色工业园区内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严禁建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与装备;
(二)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需附图);
(三)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二)立项审批(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四)包装、储存、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安全审查意见书或重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表;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文件(如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消防审查、环境评价及批复等)。
五、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和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凭已取得的工商注册企业名称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均应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受理部门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受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结论性意见。
(五)受理部门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受理部门对市政府准予设立的颁发设立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2年3月15日《条例》实施以后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予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分批补办的时间原则上按企业工商年检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前款规定完善批准手续。
七、本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2月1日发布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渝化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填表日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印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填写说明
1、 本表由设立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打印或钢笔填写一式
二份,不得涂改。
2、封面“生产企业”后括号内按新建、改建、扩建择一填写。
3、“企业名称”按在工商部门取得的预先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填写。
4、“企业性质”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制、集体、私营、其他等不同性质填写。
5、“行业类别”按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石油化工、化学试剂、农药、火工、食品化工、日用化工、工业气体、化纤、其他等类别选择填写。
6、“编号”、“品名”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规范的编号和品名准确填写,勿用俗名、别名、商品名。
7、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8、附件:
(1) 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2) 工厂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平面图。
(3)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成 立 时 间
行业类别
注册资本(万元)
现有职工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管理人员 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最终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中间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生产原料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需要说明的
其它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 目 名 称
建设规模(吨/年)
建 设 地 址
工 艺 流 程:(化学反应式及方块图)
工艺技术来源: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台数
购置时间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化工工作年限
职务(职称)
学历
承办处室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市 经 委
审定意见
审定人: 年 月 日(章)
市政府审批
文件及日期
批准书
许可范围
批 准 书 号
渝危化生设 准第 号
批准书颁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