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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十年发展规划

时间:2024-07-23 13:0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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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十年发展规划

铁道部


铁路消防十年发展规划
铁道部



为充分发挥铁路消防工作在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结合铁路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从中国国情和铁路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改革和加强铁路消防工作,努力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经过十年的努力,逐步做到铁路消防法制健全、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自防自救能力增强,遏制住火灾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基本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
二、火灾预防工作
(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努力消除火险隐患,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四)旅客运输防火工作。客车防火是铁路消防工作的重点,必须高度重视。客车制造要严格执行部颁防火技术标准,客车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达到部颁有关标准的阻燃要求,保证客车的整体防火性能。进一步完善列车防火组织管理、设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列车防火
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争取三年内实现在旅客列车上禁止吸烟的目标。
(五)货物运输防火工作。在货物运输的承运、装卸、编解、运行和仓储等各个环节上,制定严格的防火规章制度,把防火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干部和职工,减少因违章作业造成的火灾事故。加强危险品专办站的防火管理,杜绝危险品运输中的火灾爆炸事故。五年内,全路各类货运仓库
的耐火等级、安全用电要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十年内,危险品仓库、1000平方米以上的货运仓库都要增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新建危险品专运车站应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设在相对安全的地区,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六)厂段、机关内部防火工作。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铁路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把消防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部活动之中。在引进国外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要引进相配套的安全可靠的消防新技术、新设备。
(七)铁路公共场所的火灾预防。车站候车室、售票厅以及铁路开设的宾馆、饭店、商场、俱乐部、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要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年内,这类场所的装修装饰、电气安装和紧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达到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林区铁路防火工作。地处林区的铁路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有关法规,加强林区运用的机车、车辆和设备的火源管理,做好铁路职工和入山旅客的护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野外用火。积极配合地方森林防火部门,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九)将铁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铁路工程建设规划之中。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争取到本世纪末,全路的消防基础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铁路沿线消防点的建设。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缺少水源的沿线车站要按《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消防点。在五年内,力争使三等以上车站都具备扑救列车火灾的能力。
(十一)努力解决客车停留场所消防设施不足的问题。对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不足的客技站、车辆段车库,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五年内达到能够自救的要求,其他长期大量停放客车的场所也要逐步完善消防设施。
四、消防监督
(十二)进一步改革和理顺铁路公安消防监督体制。各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分处)的消防监督机构,要配齐配强消防监督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十三)加强消防监督队伍建设。铁路公安局、处的消防监督机构,应配备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消防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对现有的消防监督干部要分期分批地进行业务培训,五年内具有消防技术职称的人员达到50%,十年内达到95%。
(十四)加强防火审核工作。铁路公安机关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项目设计都要进行防火审核,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机车、车辆制造的防火设计要在三年内纳入审核范围。
(十五)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各级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客货列车、客运站、客技站、货场仓库、油库、公共娱乐场所等防火重点单位,要严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处。
(十六)强化消防监督技术手段。五年内,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防火检测、交通、通讯、火灾统计等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
(十七)依法查处火灾事故。逐步完善火灾原因的科学技术鉴定手段,提高火灾原因查清率,依法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健全规范火灾报告和统计办法,纠正隐瞒、虚报现象。
五、消防教育和宣传
(十八)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安全培训的新路子。在全路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专兼职防火人员,从事客运、货运人员和在易燃易爆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都要经过防火安全培训。
(十九)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铁路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消防技术职称考核晋升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举办多层次的消防专业技术培训,三年内对全路消防监督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二十)把消防安全纳入铁路院校的教育之中。今后,铁路高、中等院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安排消防教学内容,公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增设消防专业,为铁路培养消防专业人才。
(二十一)各单位在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的同时,特别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的“119”消防日、“五·一”、国庆、春节等重点时间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意识。
六、消防队伍
(二十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提高防御、扑救火灾的整体效能。各单位都要按照《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要求配齐消防专(兼)职干部,并要组建职工义务消防队,特别是旅客列车和车站、车辆段,还要结合制定“处置火灾事故工作预案”,对职工进行扑救列车火灾的训练

(二十三)加强铁路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远离公安消防队的大型仓库、油库、编组场等防火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定期进行灭火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十四)各单位要保证专职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消防方面做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记功表彰或奖励。
七、铁路消防科技
(二十五)积极开展铁路消防科技攻关,力争五至十年内,在长隧道、油龙列车和机车、特种车辆以及易燃货物的防火、灭火等方面有所突破,并逐步加强对火灾事故特别是危险品火灾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调查监测、处置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业务考察与交流,结合中国
铁路消防实际,学习借鉴其经验,为我所用。以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高科技开发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采用国内外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八、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六)各单位在防火宣传教育、科研、消防技术改造等方面,都要有计划地逐步增加资金投入,保证专款专用。对车站、货场仓库、客车的电线老化,编组站场缺乏消防设施等重大火险隐患,要下决心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专项治理,力争五至十年内全部解决。
(二十七)保价运输设备投资要把消防设施列为重点投资项目,予以考虑安排。
九、逐步完善铁路消防法规体系
(二十八)进一步修改完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铁路消防法规体系,使铁路防火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力争三至五年时间,制定出旅客列车、机车、发电车的防火技术标准和铁路新线建设防火技术规范及
相应的消防审核管理规定。
十、加强对铁路消防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要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各级防火委员会(或防火领导小组)。各铁路局、分局的防火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三十)各单位都要全面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层层签约,包保到人,齐抓共管,在全路形成消防安全网络。
(三十一)各单位要把消防安全指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成绩考核。对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或发生火灾的责任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6年9月18日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鱼塘改造,加快老鱼塘改造步伐,提高老鱼塘产出效率,切实转变渔业的增长方式,提升渔业层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鱼塘改造是指对历史形成、登记在册、用于水产养殖的池塘,由于年久失修,生产条件恶化,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施连片改造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立项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老鱼塘改造的立项,市县农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条件。项目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立项。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原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期限在15年以上;多个分散的老鱼塘面积50亩以上,整治后可划入基本农田;村班子战斗力强,村级经济有一定基础。
  第六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
  一、立项申请。村经济合作社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老鱼塘改造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论证认为可行的老鱼塘改造项目,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当地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地形的测量和规划设计(设计图比例为1:2000),县国土资源局按法定权限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区的老鱼塘改造项目,市农业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第七条 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建设标准:
  一、项目区鱼塘集中连片50亩以上,单个鱼塘面积3-10亩。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主埂面宽度不少于4米,坡比1:2-3,池底淤泥不超过20公分。
  二、水源水质良好,路、电、排灌配套。
  三、项目区内基础设施按标准农田要求建设,达到交通便利、能排能灌、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数据可信。
  三、承包期15年以上,建立长效管理约束机制。
  四、竣工验收。整治后的老鱼塘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初验申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农业、水利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农业局、水利局进行验收,核定划入基本农田范围面积。
  第九条 各县区及乡镇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的项目,必须确保改造工程质量,按照设计规划严格施工。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改造后的鱼塘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承包和股份制经营,延长承包周期,签订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必须明确承包周期15年以上。
  二、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规定养殖者护塘的义务,并建立如改塘押金等护塘约束机制。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不变,对土地经营权实行流转,并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明确流转期限,做到改造的池塘集中连片和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二条 建立鱼塘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业主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返租倒包、招标承包、借贷等形式筹措改塘资金,启动改塘工程。力争当年投资,当年使用,当年受益。
  第十三条 扶持措施。市区经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项目,市造地改田资金专项补助每亩1500元;对组织实施的乡镇或村给予3%的工作经费。各级金融机构对用于老鱼塘改造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解决。三县的扶持政策由各县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对老鱼塘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老鱼塘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老鱼塘改造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纳入村级财务结算中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移作它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市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由单位自筹,凡向银行贷款的,市贴补半年基准利息。老鱼塘改造补助经费经验收合格后下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