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时间:2024-06-29 08:4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6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6年3月29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
  第二条 自治州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六条 自治州贯彻执行民族政策。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加强对各民族人民的阶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巩固祖国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祖国安全。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
  第十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亲密团结和合作;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批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三个月或者四个月举行一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级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柯尔克孜、维吾尔、汉语言文字,并且为其他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大会以出席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是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自治州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
  (二)县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和乡、镇较多的县至多不超过三十一人;
  (三)乡、镇五人至十五人,人口较多的乡、镇至多不超过二十五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县、乡、镇的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管理自治州所属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的生产;
  (十三)领导牧区的建设工作;
  (十四)管理水利事业;
  (十五)管理与发展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六)管理税收工作;
  (十七)管理与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八)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九)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二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三)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以及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经济计划;
  (九)执行预算;
  (十)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一)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的生产;
  (十二)领导牧区的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水利工作;
  (十四)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五)管理税收工作;
  (十六)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七)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八)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九)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管理财政;
  (五)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的生产和其他经济工作;
  (六)管理公共事业;
  (七)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八)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九)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乡、镇人民委员会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都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八条 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各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分别协助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工作。
  州长、县长、乡长、镇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计划、统计、财政、粮食、工商、农牧、劳动、文教卫生、体育运动等科、处、局、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四十条 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计划、统计、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牧、水利、文教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协助管理各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
  县、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各科、室、处、局、委员会分别设科长、室主任、处长、局长、委员会主任,设副职一至二人。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柯尔克孜、维吾尔、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4)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

  为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和便民意识,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有章可循,建设务实、为民、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是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除外);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不得审批。单位和个人前来办理审批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即可从事该项活动;属于不需要本部门审批,但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审批;属于需要本部门审批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要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阳光收费”。凡是市政府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不得代任何单位(不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收费。

  三、建立便民服务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高效率、零障碍服务。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方便办事人的服务机制。对所有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审批和申请服务等事项,均要提供全方位、零障碍服务。各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方便企业和公众的服务机制。

  四、优化办事流程。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简化、整合等多种形式全面优化办事流程,明确规范化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作为公众进行监督、评议的依据。

  五、建立服务指南。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本单位及各处室的职责、服务内容、责任人、办公地点等信息在本机关显著位置公示,方便办事人员查询,并将办事指南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其子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服务信息公开化。

  六、实行职位代理制。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服务标准等。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公务人员实行AB角职位代理制度,实现工作不间断、不缺位,确保不因某工作岗位公务人员的缺位、空岗,使该办的事缓办,急办的事延误。

  七、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到本部门、本单位办事的人员,公务人员要做到谁先接触,谁先引导。要将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事宜一次性告知或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咨询人。

  八、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对本部门、本岗位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能当即办结的,要立即办理;对不能当即办结的事项要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具体办结时限。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职能的事项实行联合办公制,由首受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采取联合办公或现场办公的形式共同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推诿扯皮。

  九、实行否定事项报告制。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公务人员对企业和公众前来办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否定时,可以不必报告,但对投资、立项、审批等重大事项和职能交叉的事项不得轻易自行否定。对重大事项否定时要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经上级领导同意否定的事项要向办事人说明理由。

  十、规范服务用语和礼仪。市人事局要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大连市政府部门公务人员服务礼仪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要积极倡导人文服务,切实做到接听电话文明礼貌,接人待事和蔼真诚,为企业和群众服务完全彻底。



印发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54号
印发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尔吉斯共和国派员在乌鲁木齐办理签证业务,有利于缓解办理赴吉尔吉斯共和国签证难的问题,有利于我区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人员交往和促进中吉经贸发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签证人员开展签证业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同时要依法加强管理,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要教育申办赴吉签证人员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确保申办赴吉签证业务正常开展。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国”)外交部于2004年3月29日以换文方式达成协议,同意吉国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派3名常驻人员,以该处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吉国驻华使馆签证业务。为切实做好对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签证点的管理工作,确保签证业务安全顺利开展,根据中吉两国外交部所达成的协议精神,按照“严格限制职能范围,给予适当礼遇便利,加强内部协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派不超过三名常驻人员,以该处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吉国驻华大使馆签证业务并使用大使馆的印章,对外不挂牌。吉国上述人员不持用外交护照,不履行外交或其他领事职务,亦不享受外交或领事特权豁免。但考虑到吉国签证人员毕竟有别于其他人员的特殊情况,我方将为其提供一定便利。有关便利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内容在以下有关条款中体现。
  二、签证代办点只办理签证业务,原则上不执行其他领事职务。但遇有吉国公民在疆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特殊情况,吉国签证人员可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联系,获自治区外办同意后可进行处理。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系吉国签证点在乌鲁木齐办理签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我区因公出国人员赴吉国签证由自治区外办统一向吉国申办,自治区外办也经管内地省市(区)在新疆工作的因公人员申办赴吉国签证业务。为保障申办签证秩序,关于我区公民因私申办赴吉国签证业务,由自治区外办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该服务中心要做好签证统计,每季向自治区外办书面汇报,由自治区外办汇总后上报外交部领事司。自治区外办负责制做统一的“申办签证专办员证”,我保安人员将根据此证验放专办人员进入吉方签证办公地点。禁止持因公护照人员或公职人员直接前往吉方签证办公地点办理签证。
  四、吉国办理签证人员的人身、财产、住所、办公处所(包括有关签证业务的档案、文件)的安全,由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市公安局安排吉国签证人员办公及住宅所在地的治安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制定具体的保安措施。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要在为吉国签证人员办理居留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五、吉方办理签证所需的公务用品、吉国发往该签证点的外交邮件、物品,吉国办理签证人员随身携带的私人行李物品入、出境时,海关、商检予以免检放行。吉方办理签证业务进口的工作用车,有关该车的进口免税手续及上述所提各项问题,由乌鲁木齐海关及有关口岸海关提供方便。
六、我有关口岸各联检部门,对吉国办理签证人员在入、出境手续方面给予一定的礼遇和提供方便。
  七、对吉国签证人员的工作用车,交通部门免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其申办车辆普通号牌、驾驶证等手续,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为其提供便利。
  八、对吉方办理签证业务所收的签证费兑换成外汇携带出境问题,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提供便利;签证规费免纳捐税。
  九、吉国签证人员的子女就读,根据其意愿给予适当的便利,有关具体事宜请自治区教育厅或乌鲁木齐市政府负责协调。
  十、根据中吉两国外交部的协议精神,吉国签证人员应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在一处办公,鉴于目前尚不具备合在一起办公的条件,允其选择租用合适的办公用房和住宅,现办公地址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路1号。待今后吉方有条件自建办公楼及住宅楼时,关于购地皮手续等事宜请乌鲁木齐市政府提供便利。
  十一、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将根据吉国签证业务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再作补充和修改。该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