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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5:3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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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1997年6月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法明传[2004]119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对于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具体适用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一、二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解释;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解释,包括损害事实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当事人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各项赔偿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现将省统计局提供的2003年我省相关统计数据转发给你们,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除宁波市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其他各地法院均应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执行。对于2004年及以后各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请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查阅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资料。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本通知请各中级法院转发至基层法院。
  附件一 2003年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附件二 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3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八日






2003年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  13180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    5431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  9713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年/人): 4287元
  5、 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20853元


              浙江省统计局综合统计处
               





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3年)

  
单位:元
行  业      职工平均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其他单位
全省平均         20853   2665l   15174    16036
农林牧渔业        14975   14666   2l093    12129
采矿业          12729   11705   12294    13207
制造业          13849   16978   10526    1378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4318   35500   17945    34104
建筑业1576219150   13937    158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728   23758   12502    197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752  40500   16757    46051
批发与零售业        18874  27483   10209    17616
住宿和餐饮业        13140   13198   11679    13347
金融业           30704   30663   26566    35926
房地产业          22167   26139   l6466    20005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19469   20549   19229    1800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8035  29093   21984    24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722  20476    14536    15128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18674  24052    11268   13170
教育            25611  25745    17060   2249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9l76  31078    19317   23281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26715  2738l    21118   1152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9635  29690    18235   12770
 

 
                      浙江省统计局综合统计处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国家计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1998年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一)国产中药材价格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并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中药材的收购价格,除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选择管理的少数品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药材批发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品种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中药材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二)进口药材价格
进口药材口岸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国产药材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进口药品的作价公式计算。
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原则上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但考虑到销售对象不同,亦可执行价税合一的批发价格,即对饮片厂直接销售给零售药店和医疗单位的,均为含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为含税价。
(一)饮片批发价格
作价公式:
无税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
+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
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其中:
1、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内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秩序的总体规划,凡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点的全国重点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未列入上述重点饮片厂,但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核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准则》的,最高成本利润率为4%。
(二)饮片零售价格
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根据药品的价值和质量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三)饮片要逐步实行优质优价和等级差价,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尾数取舍
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零售价格以十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分。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