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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0:5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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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见附件2)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见附件1),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销售价格”以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未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未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附件一所列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四、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须对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无误后,批准其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比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序号 税号 设备名称 备注



89052000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
2 浮式钻井船
3 钻井平台
4 生产平台
5 处理平台
6 生活平台
7 烽火台
8 84304111 84304129 钻机模块

73081000 73083000
73089000 过度段
10 生活模块
11 处理模块
12
89012021 89012022
89059090 89079000

浮式生产储油轮
13 浮式储油轮
14 单点系泊系统
15 水下油汽罐
16 栈桥码头
17 89019050 89040000 三用工作船
18 89012021 89012011
89012012 穿梭油轮


附件2: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3、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
4、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
5、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6、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7、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
8、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10、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1、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1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6、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
1、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
2、马来西亚海外石油有限公司
3、德士古中国公司
4、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5、能源资源海外公司
6、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7、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
8、超准石油公司
9、超准能源公司
10、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11、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
12、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
13、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
14、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
15、日本矿业株式会社
16、挪威国家石油公司
17、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18、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
19、克里斯通能源公司
20、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21、阿吉普中国有限公司
22、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
23、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24、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
25、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26、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27、澳大利亚布莱石油有限公司
2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
29、派克顿东方公司
30、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开发公司
2、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船舶公司
3、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4、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分公司
5、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具体区域类别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太原市物价局按年度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经营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停车场、存车处应向市物价局申领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发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太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
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征,而一些地方性价外费用不汇交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从而导致部分价外费用征税不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简便计算,现就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二、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三、供电企业按照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规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均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
补(退)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四、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1994年9月1日以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