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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5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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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 等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计划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军队干部复员安置政策调整后,全军已有1953名军队干部复员。其中师职干部4名,团职干部265名,营职干部397名,连排干部300名,专业技术干部1005名。这些干部,在地方政府和军队组织的关怀下,工作有着落,生活有保障,对选择复员这条路子普
遍感到满意。实践证明,调整后的复员政策比较符合实际,在拓宽退役干部安置渠道方面,发挥了政策的导向作用,是可行的。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数量比前两年多。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复员干部的安置去向原则上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系军队干部、同时自愿复员的,可由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接收;一方自愿复员,留队一方符合当地配偶随军条件的,可由留队一方部队驻地接收。对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需要到其他地区落户的,由总政治部干部部
商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批准干部复员必须慎重。对自愿复员的干部,既要尊重本人的意志,又要讲清复员的利弊关系,帮助他们作出符合自己实际的选择。自愿复员的干部,其档案中必须有本人自愿复员申请书。凡年龄超过54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不能安排复员;已批准退休的干部不得改为复员

对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的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凡要求复员回农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随同前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夫妇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要求复员回农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军队和地方要严格遵照批准的干部复员计划进行交接。干部复员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为了使刑满释放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留队需复员的干部尽快得到安置,其所在大单位可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复员计划下年度
予以追加。
四、为了加快交接工作进度,决定从今年起,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由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集中向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移交,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向地方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抓紧做好复员干部的接
收安置工作,按时向省军区发出复员干部报到通知。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要及时转递复员干部(含随调家属)报到通知,协调解决复员干部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安排好复员干部配偶的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积极配合。随同复员干部调动工作的配偶,应与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应相应增减劳动工资总额。各地在接收安置复员
干部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1995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报到工作于7月底结束。



1995年6月6日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为了使高等农业教育更好地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辟高等农业人才通向农业和农村基层的渠道,直接为生产第一线培养和输送学农、爱农、立志献身农业现代化事业的高级人才,近年来,多数高等农业院校进行了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招生改革工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农林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完善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林区知识青年入学的办法”任务,特制定“高等农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实
践经验学生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好组织、管理和招生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以下简称实践生)是高等农业院校为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高等农业人才通向农村和基层单位,为农业生产第一线培养和输送立志献身农业现代化的高级人才的渠道。
第二条 招收实践生是开发农村的智力资源,稳定农村科技队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三条 现住户口在农村或农、林、牧、渔场(厂、村)的青年。含以下两类:
1、高中毕业后直接参加生产实践两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愿为基层经济发展服务。
2、有志于献身农、林、牧场以及乡镇企业和海上渔业生产的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在岗青年。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各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实践生要根据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的实际需要与地方人事、计划等部门共同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实践生的招生计划应纳入国家核定的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内。招生学校根据基层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国家计划中安排,并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实践生以专科为主,有条件的学校经国家教委和农业部批准并根据地方需要招收本科生。

第四章 报 名
第七条 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未婚;身体健康。
3、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持有绿色证书的青年,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
第八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农村青年均应允许报名,实行公开报考,考生必须持三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和高中毕业证)原件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填写由国家教委、农业部统一制发的考生资格审查表。
第九条 为保证实践生的招生质量,其计划招生数与报考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3,报考人数不足的,其计划相应地调整。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生学校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招生学校在接受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审查表或“绿色证书”,并验视三证原件。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校应加强管理,对违反普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三条 考试的形式,可采取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或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农林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青年的单独考试,同一省一般只采用一种办法,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文化课和农业综合技术知识两部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可根据招生专业选择4-5门统考科目,加试农业综合技术知识。本科必须测试外语。
考试的形式和科目由招生学校和省招办商定。
录取原则:严格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兼顾平衡的原则,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省组织的单独考试由省招生办统一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持有绿色证书或在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点的在岗农技
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学校将录取的新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第七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前与地方政府人事、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学生入学时凭合同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待遇,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各招生院校要根据实践生的特点和将来的服务方向,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基础教学,注重能力培养,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实践生的培养可以采取与地方联合培养的方式,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回到地方与当地的生产实践紧密结合,使实践生的培养更有利于地方需要。

第八章 就业与待遇
第二十条 实践生就业实行学生来源于地方和服务于地方双挂钩合同制,毕业后按合同就业,享受国家计划内其他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若实践生毕业后不执行合同,应追回其全部培养费,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将转回原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和普通高等农业院校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6年2月26日

印发阳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阳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市政府《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阳府〔2000〕3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结合阳江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1、 阳江市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因单位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因欠费停保而个人自愿缴费的人员。
4、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城镇居民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统筹区域当年确定的社保缴费工资确定,并按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总和)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也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缴费及申报医疗待遇等事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个人账户资金从缴费的当月起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逐月划入。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连续缴费的时间确定:
(一)首次参保,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只按个人账户金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除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从第7个月起,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起付标准后分别按当年所在统筹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50%给予报销,按次计算。统筹基金年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当年封顶标准的50%。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的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标准计算报销限额。
(三)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记账(报销)办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原已在单位(企业)参保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除外),停止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中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应按首次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应视作首次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原已按规定在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因工作单位变动或企业实行改组转制等原因,在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起2个月内(或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内),转为按本办法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原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起2个月内(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视为参保,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当月(即参保的第7个月)起,可同时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期间被各类用人单位聘(录)用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转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按本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被各类用人单位聘(录)用后再次失业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参保,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相关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连续参保缴费五年以上的,按《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个人账户金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涉及个人账户管理、定点就医购药管理、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费用范围管理等事宜,均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