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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4:0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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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 等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计划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军队干部复员安置政策调整后,全军已有1953名军队干部复员。其中师职干部4名,团职干部265名,营职干部397名,连排干部300名,专业技术干部1005名。这些干部,在地方政府和军队组织的关怀下,工作有着落,生活有保障,对选择复员这条路子普
遍感到满意。实践证明,调整后的复员政策比较符合实际,在拓宽退役干部安置渠道方面,发挥了政策的导向作用,是可行的。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数量比前两年多。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复员干部的安置去向原则上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系军队干部、同时自愿复员的,可由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接收;一方自愿复员,留队一方符合当地配偶随军条件的,可由留队一方部队驻地接收。对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需要到其他地区落户的,由总政治部干部部
商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批准干部复员必须慎重。对自愿复员的干部,既要尊重本人的意志,又要讲清复员的利弊关系,帮助他们作出符合自己实际的选择。自愿复员的干部,其档案中必须有本人自愿复员申请书。凡年龄超过54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不能安排复员;已批准退休的干部不得改为复员

对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的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凡要求复员回农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随同前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夫妇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要求复员回农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军队和地方要严格遵照批准的干部复员计划进行交接。干部复员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为了使刑满释放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留队需复员的干部尽快得到安置,其所在大单位可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复员计划下年度
予以追加。
四、为了加快交接工作进度,决定从今年起,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由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集中向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移交,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向地方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抓紧做好复员干部的接
收安置工作,按时向省军区发出复员干部报到通知。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要及时转递复员干部(含随调家属)报到通知,协调解决复员干部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安排好复员干部配偶的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积极配合。随同复员干部调动工作的配偶,应与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应相应增减劳动工资总额。各地在接收安置复员
干部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1995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报到工作于7月底结束。



1995年6月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把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进一步放开搞活,以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站的作用。信用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外,其余都是信用社的营运资金,由其自主运用,可以多存多贷。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总的原则是:只要贷款人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放款对象主要是个体户和集体单位,也可以对其它单位发放贷款。放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业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服务业,农户修房盖屋和购买生活消费品等,对于有还款来源的文教、科研等事业单位也可贷款支持。放款期限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放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数额较大的报经县联社审批,银行不再审批信用社放款。对贷款户的自有资金比例、担保、抵押
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自主确定。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均可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县联社也可以自己开办资金调剂市场。
四、联社和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求情况适当浮动,挂牌公布,以引导和平抑自由借贷利率。
五、疏通农村结算渠道。联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办理汇划往来,在信用社的开户单位使用支票结算。联社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允许信用社参加银行组织的票据交换,也可以由联社代办。
六、坚持民主办社,提高服务质量。信用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信用社除经营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办理委托业务等。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联社对信用社确定具体经营目标,信用社对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把经营成果和单位、个人利益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实行按劳分配、有奖有罚。信用社职工的奖金不再比照银行制度执行,并暂缓征收奖金税。
八、努力扭亏增盈。要积极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对于公积金空壳社和亏损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限期扭转。对亏损社免征营业税。
九、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讲求经济效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投资,不得限制收回贷款。不得强行于预信用社的业务活动,不得任意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信用社要防止和纠正发放贷款中的不正之风。
十、加强农村信用机构的建设。联社是信用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要加强联社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和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联社,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成经济实体。信用社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较大
的村镇、贸易市场、专业市场,均可建立信用社或分社。资金多、业务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可以改建为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办好农村信用站,是搞活信用社的基础,没有信用站的村要尽快办起来。信用站既要办理存款,也可办理小额贷款,逐步把农户的存、贷款业务承担起来。
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信用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其为振兴河北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198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