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时间:2024-07-12 07:0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农场)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农场和其他有关法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场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农工商等业综合经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农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省农场的国有资产行使各项管理权利。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农场对其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农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确定或者调整企业经营方针。
第七条 农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农场,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农场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组建成新的企业法人;可以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在境外开办企业;可以跨系统、跨行业、跨地区组建集团公司;可以转让
企业产权;以及依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农场依法享有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和奖金分配权,有权决定本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设立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农场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待遇。
农场的革命老区村享受所在市、县自治县革命老区村庄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农场内部办的和农场与其他投资者合办的非国有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农场对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农场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农场必须合理开发并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搞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农场生产经营商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场必须做好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 农场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支持和鼓励职工应用、推广科学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活动。
第十八条 农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兵役、民兵和保卫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农场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往城镇的,有关部门对该职工及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农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或者《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公司制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农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场应当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强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第二十三条 农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正确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省农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场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考核制度,对农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根据农场的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情况,决定对农场的经营者给予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农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垦区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农垦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属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农场主管部门召集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场的社会秩序,帮助农场发展经济和其他社会性事业,并且监督其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十条 农场应当加强同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乡(镇)和各族群众的团结,打破行业、地区和部门的界限,搞好经济联合和科学技术协作,推广先进生产技术,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农场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共事业,应当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共事业,也应当为农场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场承担的本应由政府支出的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费用应当逐步过渡由政府财政承担。在农场继续承担该费用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扶助。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农场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留地方部分的50%返还给农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农场自办学校的,教育费附加由农场自收自支;在城镇的农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城市里农垦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上其他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视同仁。
对应当返还给农场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对应当免收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三十三条 农场的社会保障应当逐步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统筹。
第三十四条 农场场部所在地应当按现代化城镇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场的管理者、经营者侵占、挪用农场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农场利益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农场主要负责人、其他场级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场合法权益的,农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赔偿。
第三十八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农场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省农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侵占、破坏、盗窃、哄抢农场财产的,或者扰乱农场正常次序,致使生产、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华侨农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三)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第三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正部级,缔约双方可由主管副部长具体负责并代表部长出席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定。

  第四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仰光举行。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李 国 华           埃 博 尔
      (签 字)           (签 字)

         关于《中缅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
       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已于1997年5月28日由我部李国华副部长与缅甸计划和经济发展部部长埃博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仰光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8年11月3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反映广大农民意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原则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围绕《决定》提出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重点检查和纠正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的问题,形式主义、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组织软弱涣散、领导能力不强的问题等。把贯彻重大原则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围绕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决定》提出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把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及时解决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围绕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规范对补贴对象的评议、审核等程序,完善“一卡通”等发放形式,加强对补贴发放的跟踪监督,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检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投入多的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和纠正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等问题,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检查抗灾救灾、救济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促进款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督促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维护农民民主权利。结合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的监督,反对和制止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贿选、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结合民主决策实践,进一步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等制度,逐步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事项、随意更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问题。结合民主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结合民主监督实践,深入推进村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重点公开党组织重要决策决议、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清理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在报刊征订、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建房、殡葬中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严格执行化解乡村债务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新农村建设中盲目举债搞建设。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教育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低保资金、社保基金等行为。认真解决农村信访问题,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确保农民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勤政

良好的作风,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加强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强化学习培训,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争先创优,激发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内容和形式,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规范行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按照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制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配套办法和措施。对乡镇干部,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宗旨意识、廉政勤政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深化办事公开工作。对村干部,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逐步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定期评议制度。深入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探索聘请农村廉政监督员、建立村级监督组织等监督形式。整合基层办案力量,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四)改进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实、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大兴勤政为民之风,坚持心系群众,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大兴清正廉洁之风,坚持公道正派、清廉自守,反对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部署,实施有效领导,在领导精力、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给予保障。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搞好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实乡(镇)纪委力量。认真解决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本领和执纪水平。

(二)坚持改革创新。立足农村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工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增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办法,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确保督查效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中纪委监察部: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