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5号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 青 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设定行政许可听证
第五条 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在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公告听证事项、报名方式、报名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农业行政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确定适当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确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并将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告。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代表。
第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
(二)听证代表分别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
第九条 农业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时,应当说明举行听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
第十一条 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农业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或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对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依职权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机关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并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和材料。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向农业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十八条 听证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听证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5日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姓名、职务;
(四)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承办行政许可的机构在接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承办行政许可机构指派的人员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实,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提交证据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参加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六)听证参加人就颁发行政许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回避,不能当场决定的;
(三)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的;
(四)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听证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农业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统发〔2007〕42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实施统计信息网上采集(以下简称网上采集)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网上采集的意义
网上采集,是指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报送资料的统计信息采集方法。该方法可提高统计信息采集、传递和汇总、查询速度,减轻统计调查单位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网上采集的管理对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统计机构及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单位,均为本细则的管理对象,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报送。
三、网上采集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职责
负责网上采集管理,按照统计制度编制网上采集调查表,并组织实施网上采集;负责对市直报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及市直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网上采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各专业处职责:
1负责网上采集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
2负责统计报表的添加、管理和维护、报表审核公式的定义及汇总组件查询等;
3负责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市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分专业培训的指导工作;
4负责网上采集系统单位名录库的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更新;
5负责各专业报送单位的添加和操作权限的分配以及分配下级专业管理员;
6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7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计算中心职责:
1负责网上采集系统网络硬件环境的技术支持、保障及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2负责网上采集系统用户账户及密码的管理、维护工作;
3负责全市网上采集系统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
4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二)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2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新增或删除的统计调查单位名称和代码以传真的形式报送市局相关专业处备案。经市局相关专业处核实后,报市局计算中心在网上采集系统中添加或删除用户。新增的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由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根据调查单位填报的资料按要求在网上填报;
3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系统使用培训工作和有关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4报表上报期结束后,负责及时整理未报表单位名单,做好催报工作;
5负责解答基层统计调查单位提出的报表相关问题,如当时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得到明确答复后将处理方案及时反馈至基层企业;
6负责保存好由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填写的各种申请及记录表,以备查验;
7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8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地区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统计调查单位职责
1凡是网上采集系统中出现的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专业报表,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报表要求认真填报,不得拒报、迟报、瞒报。
2网上报表时间为市统计局制度规定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统计调查单位必须将报表在网上报送,即报表状态为已上报。
3网上上报后,统计调查单位应将已上报的报表打印,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保存三年期限,便于统计执法检查。
4在报表上报时间截止后或报表已被统计部门验收后,统计调查单位如要改变报表数据,应填写《报表数据更正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更改。
5统计调查单位需要重置用户密码,应向市局有关专业管理员提出申请,经专业管理员批准登记备案后报市局计算中心,执行密码重置操作。
6统计调查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表,应征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报表期限结束前报送纸介质报表,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代为录入;无正当理由超过上报时间的,视为迟报。
7统计调查单位在报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先查看《网上采集用户使用手册》(采集系统首页有下载);如果手册中无解决方案,可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咨询。
8统计调查单位应留意网上采集系统中的“信息交流”模块。市统计局将通过该模块发布相关文件和通知,统计调查单位也可通过此模块与市统计局进行工作交流。
9统计调查单位应按时参加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网上采集业务培训。统计人员有变动需培训,可提前一个月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申请。
四、网上采集管理方式
随着网上采集工作的不断开展,采用工作组的网上采集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网上采集的需要。为了规范统计调查单位的管理权限,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可实行统计级别管理,并按照市局要求编制统计级别代码进行规范管理。统计级别代码应该由上级编码(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编码)加本级编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编码)组成。
五、网上采集的有关要求
(一)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从传统纸介质报表转到网上采集,是调查手段的一次变革,市及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工作。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理解并积极支持网上采集工作。
(二)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不具备实行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确认。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做好密码的交接,通过采集系统提供的修改密码功能完成密码的修改工作。
(三)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在使用网上采集系统前,必须进行网上采集单位名录的核对工作,确认符合网上采集的调查单位。对不符合的单位,报市统计局修正,以便对网上采集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市统计局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备份方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网上采集的安全可靠。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应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五)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应对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和分析,制定合理的方案分配网络带宽,确保网上采集的网络畅通。
(六)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应加强网上采集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安装入侵监测系统及防火墙、隔离网闸,设置单位账户密码等保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六、网上采集的相关责任
(一)统计调查单位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具备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均应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迟报、拒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将依据《统计法》及《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通过互联网传送数据存在易被黑客攻击导致泄密等不安全因素,统计调查单位应使用通过国家数字认证办公室认证的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保证用户身份确认和网上传送数据安全。暂时没有证书的,应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在“一证通”的推行过程中尽快安装统一的数字认证证书。
涉密的统计信息,严禁通过网上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