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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23 05:2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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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
1981年3月13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78)民监字第19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七·七”事变前即外出,至今无音信的人,是否应该宣告死亡问题。
内邱县晋秀月土改前与李仁义结婚,婚后与婆母共同生活。李仁义之弟李五常在“七·七”事变前外出,至今无音信。1952年晋秀月之婆母去世,1957年李仁义去世,均由晋秀月扶养埋葬。全家共有房18间,1958年晋秀月改嫁,为带产与李仁义之姐李小香发生纠纷至今。于1980年2月,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除晋秀月,李小香应得财产外,给李五常留下5间房子,由李小香代管。晋秀月不服,认为李五常已外出40多年无音信,不应再给其留房。
我们认为,李五常已外出40多年,至今无音信,应该宣告死亡,不应再留财产。但对此查不出有关规定,特此请示,请示复。
1980年12月31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要分期分批的对执法者进行培训。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存在的应保未保、供养标准过低和保的内容不全等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专题向当地政府汇报。要把落实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放到开通经费渠道上来,切实把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解决好。
四、为第二次全国五保工作普查和全国五保供养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民政部准备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五保供养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落实《条例》的经验,研究部署五保供养工作。希望各地在总结近年来五保供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做法,提出进一步改革五保供养工作的设想。今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五保工作普查,各地也应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软件外包法律分析

作者曾经接到一家软件公司法务部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探讨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我的意见却没有得到这位同行的认可,使我不得不继续深入进行思考。

软件外包无疑是软件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软件外包不仅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同样热潮滚涌。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已经在提供软件外包服务方面成为世界的榜样。

要分析一件事情,首先要捋清楚其基本含义,基本运做模式,才能在纷乱的表象里找出本质的法律关系。本人并没有工科的背景,对软件的了解仅仅出于兴趣,对于软件专业知识我是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去了解,去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知识点可以上网去检索相关的资料,还可以问软件业内的朋友,都可以得到解答,基本能弄清楚。然而对软件外包却不灵了,我上网检索到的资料都是新闻,我的朋友中也没有人参与过软件外包。只好凭借自己在各种途径找来的只鳞片爪拼凑成一篇文字,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软件外包的法律问题。
一、软件外包的含义
“软件外包就是软件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伙伴,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活动。”这是网络上的一个定义,但是本人并太认可,本人觉得有些狭窄。从实际情况来开,软件外包不仅仅包括软件企业对外发包,还包括其他直接需求的企业对外发包软件。

软件之所以被外包出去,主要是要降低软件项目成本。软件外包的兴起和繁荣,是国际软件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推动软件产业的世界分工与协作的体现。

软件外包,我们似乎更多的是看到国外企业将其软件外包给中国企业,这蒙蔽了我们理性的眼睛,其实软件外包在国内也是比比皆是,这种外包形式更多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开发软件,国内很多软件公司实际就从事这种软件外包工作。
二、软件外包的形式
软件外包有人看做是软件OEM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简写,不知道准确的中文意思,台湾人称为代工,有人称为委托加工,与OEM相应的另一个词叫ODM,有人称为委托开发加工。委托加工和委托开发加工到是很简练地区分了OEM、ODM两者的区别, OEM只是简单的加工,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而ODM则有自主的技术在里面。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手机都是国内企业代工(OEM)的,而国内有的厂商,连技术都是代工厂的,这个时候,代工厂就不再是简单的OEM,而是ODM。软件外包同样也存在OEM和ODM的区别,我国软件外包的业务恐怕多是OEM,做一些比较简单、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含量的苦力活。

软件外包也应该有这样两种形式:1、总包,2、分包。(这个总包、分包和建筑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所指总包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总包,不是将一家企业所有软件的开发全部承包)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我想一个企业不会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开分别发包给几个软件公司各自来开发的,如果直接从发包的企业外包软件的话,应当可以总包的。从大量的报道来看,我们国家的软件公司基本是从其他软件企业分包而来的业务,这也就使国人产生了软件外包就是从软件企业分包业务的错觉。

从软件外包的内容看,凡是被分包出去的,都是软件系统非核心的内容。核心内容和技术都被总包的大型软件开发商牢牢控制着。做软件分包,为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提供软件外包服务,就像民工为包工头做工一样,只是在做软件外包最底层部分的编码工作。如果一直做软件外包中的分包,对产品不能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也始终没有任何技术竞争力。

我国软件外包企业中,在香港上市的中讯软件集团股份公司应当是行业内的佼佼者,被称为“外包第一股”,其93.28%的业务收入来自日本,而且主要业务集中在几家象NEC这样的特大型公司,我想这家公司应该是可以做总包的。
三、软件外包的法律分析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实际上都是别人付给你报酬,委托你来开发软件,你拿了人家的钱,按别人的要求为他开发软件,尽管那位软件公司法务部的同行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其实就是简单的委托开发关系。外包方就是委托人,开发者是受托人。原始的发包人允许转包,也就有总包和分包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软件不仅享有著作权,还可能享有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约定,说好归谁就归谁,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然地归属开发者。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如果是OEM,只是做一些编码等简单的活计,那么受托人恐怕没有太大的机会和委托人谈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是ODM,技术成果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客气,当然要争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软件外包相当于工厂的代工,但是要比工厂生产似乎要复杂一些,工厂生产靠机器,而软件外包靠的是人工,工厂生产有非常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而软件外包却没有多少标准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更多的是放手让开发人员自由的发挥。软件外包可能更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是签订好委托开发的合同,更多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所以对各种细节都要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随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量,软件外包必将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在我国大力推行软件外包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研究透彻,捋清楚法律关系,使软件外包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这将对我国软件外包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为资料不全,本文不能透彻阐述,其中的错误本人深感汗颜,本人欢迎各种形式的指正。

作者:王瑜,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