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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0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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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分配[2003]46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3年8月15、16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分析了全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做好再就业工作作出了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结合中央企业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和再就业任务相当艰巨。长远看,随着新成长劳动力的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就业和再就业将始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深刻理解这项工作在当前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就业是民生之本。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体现。近年来,在深化改革和推进结构调整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1997年就提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多年来取得显著成效。在去年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制定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次座谈会上又对相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这是我们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的方针政策。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冗员过多、劳动生产率低下、人工成本过高仍然是国有企业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各企业要根据会议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深化改革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紧密结合起来,为搞好国有企业,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就业和再就业目标做出贡献。

  二、全面贯彻落实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在总结近几年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去年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改革政策。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八部委859号文件)。文件中提出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既是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负担与社会再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在新的形势下盘活资产、精干主业、实现国有资产有进有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应成为今后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好八部委859号文件的政策,对于实现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缓解大量下岗人员失业造成的社会就业的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扫清思想障碍。一是克服畏难情绪,不等不靠,大胆探索;二是进一步转变观念,解决不愿意或不舍得把辅业分出去,热衷铺摊子的问题;三是从全局的高度认识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性,真正认识到这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工作,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一次难得的机遇。各企业一定要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快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紧密结合。要按照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的原则,集中资源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发展核心竞争力;要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结合起来,改变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要抓住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改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主体企业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主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辅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深入学习和掌握政策,抓紧制定报批方案,规范实施,进一步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力度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及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此,中央12号文件、八部委859号文件从资产处置、经济补偿、减免税费、土地使用等各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要利用新闻宣传媒体、企业网站和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好政策的宣传学习,做到深入人心。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政策,并把政策向企业职工进行宣讲,做到让职工对政策心中有数。

  要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八部委859号文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制定本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施方案。方案报批可以根据企业改制分流的实际,条件成熟的,可以编制整体方案,一次报批;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分批申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方案的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

  在方案制定中要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精干主业、突出主业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通过主辅分离真正做到主业突出,资产优良,形成自己的核心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并以此作为划分主业与辅业的标准,合理确定分流改制的范围。

  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大多数职工的意愿。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特别是在资产评估、经济补偿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同时,要结合实际,努力实践,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要善于把各项政策与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借鉴吸收各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经验,解决好辅业改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取得地方支持,保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平稳进行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改制分流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要抽调精干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对所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改制中党组织要自始至终参与改革,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督促改制企业按照党章要求健全组织,避免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做好已改制企业的属地化移交工作,及时将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中的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地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要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再就业各项工作。根据地方改革的政策,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再就业工作,包括协助搞好政策的宣传、再就业信息的发布、搞好失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在企业所管理的社区创造提供一些公益性就业岗位等。

  要把改革的力度、进度与职工和社会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关心困难群体,做好上访人员的工作,坚持规范执行政策,不能开新口子。对企业中潜伏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要认真排查,化解矛盾,制定预案。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抓早抓实、就地解决,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市粮食局《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粮食局《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全市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骨干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在县(市、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守法、诚信经营,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本地区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实施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业管理所需合理费用从同级财政核定的经费中解决,不增加粮食经营者(即管理和指导对象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定点管理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现代公共行政理念,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按照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

第五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中介组织推荐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工作,并及时完成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确定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从事粮食收购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诚信经营,最近连续三年无违法、不良经营行为。
(四)具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粮食经营设施和条件。
(五)具有较强的粮食经营能力,粮食经营业务量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地同行中居于中等以上水平。
(六)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和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向确定为本级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经营者颁发确认证书,通过公共媒体公告确定的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名单。

第三章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实施下列监督检查:
(一)对骨干粮食经营企业条件进行年度核查,在有关公共媒体上公布核查情况;
(二)对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对企业经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和服务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承办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
(二)服从和服务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粮食应急安排和统一调度,承担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三)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市场监测信息,报告当地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可能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统计报表、资料;
(五)开展粮食产销衔接,掌握必要的粮源,依法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六)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粮食流通职责。
第十二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办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时,享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相应权益;
(二)完成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后,获得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物资、设施征用补偿或费用补贴;
(三)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粮食政策法规、粮油市场信息和粮食行业发展动态等情况;
(四)优先纳入政府粮食产业发展扶持范围,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发展指导和服务;
(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报表、资料,报告有关情况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骨干粮食经营企业提供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等咨询和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确定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有2个以上工作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进行,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经年度核查不符合确认的条件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由原确认机关收回确认证书,取消授予的确认资格,在公共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者,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进一步提高重要公 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及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同)、市机关(即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 以及驻玉部队师级单位等,下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 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 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 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 重要件。
第四条 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一科负责。一科 收到重要 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重要件收转专用章” ,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科室签收公文的具体时间。
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也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 重要件紧急程度的确定。承办科室收到重要件后要在1小时内提出重要件 的紧急 程度分类意见,并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后,加盖“紧急程度和办结时限专用章”。 
第六条 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 用最短的 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 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七条 对涉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的办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 体性上访 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 ,一科(上班时间)和政府值班室(下班时间)须在半小时内通知承办科室并同时报告秘书 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承办科室要在l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一科或值班室, 再由一科或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承办人员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 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急件的办理。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急件办理中涉及 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九条 特急件、急件的审批。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市长、副市长以及 秘书长、 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 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市长不在时,呈 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审批,6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印室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 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长或副市长审批,12小时前送文印室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 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第十条 重要件中凡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等上级的来文来电和自治区党 委、自治 区人民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一科呈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 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 一科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科室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负责特急件、急件办理的全程跟 踪和督办。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在办理特急件和急件中的职责:
(一) 政府部门以特急或急件报送的请示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非 特急公文,政府部门在办理中需请示市人民政府的,原则上不要以特急公文报送。
(二)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代拟文件或直接由有关部 门办理的特急件和急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有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 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政府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参与研究草拟的 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研究 ,抓紧拟稿,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 为区分重要件的紧急程度,送审时要将特急件、突发性重大事件特急件 、急件分别装入紫红色、金红色、桔黄色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 特急件、急件的办理要随文附上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各个环节的承办 人都须在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上签收。
第十五条 普通重要件按普通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 厅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普通重要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结时限,各承办科室 指派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每年年终要对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室各科室特急件、急件 、限时办 结重要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延误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过去发布的有关重要紧急 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