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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5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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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的管理,改善储存条件,提高仓储工作水平,确保进出口物资的安全和质量,更好地为外贸进出口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口岸委〈关于加强我市港口地区外贸仓储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198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口岸地区的外贸仓储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是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口岸地区外贸仓储企业对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外贸事业和港口建设的发展,对口岸外贸仓储业的建设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做好口岸仓储业的日常管理和协
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外贸仓储业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郊区、塘沽区的仓储管理所,其仓储管理业务归口市口岸委领导。
第五条 口岸仓储管理工作涉及到的计划、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物价、海关、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应在市口岸委的组织协调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仓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拟新建、扩建外贸仓储库场的单位,未经区、市仓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办理仓储业的建设立项和施工。
第七条 申请从事口岸地区外贸仓储业务的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场地使用证明,库场及设施平面图等资料由区仓储管理所签署意见后报市口岸委审批。
市口岸委根据港口进出口和仓储业的发展,以及申请单位的场地条件、储存能力、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等情况,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仓储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仓储企业申请停业,应在一个月前向仓储管理所提出报告,经市口岸委审查同意并收回《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缴销《营业执照》手续,方可停业。
第九条 外贸仓储企业必须持有市口岸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进出口物资的接卸、储存、熏蒸等项业务。
第十条 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库区整齐卫生,道路平坦通畅,地面坚实,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并有围墙与照明设备。
(二)防火工作应符合国家关于仓库防火的规定,具备相应的灭火器械、消防水源及避雷设施,存货区与生活区相隔离,并有安全保卫人员和消防组织。
(三)库房货场应编有序号,货物储存应分区分类,堆码牢固整齐,苫垫妥善严密。露天货位垛底距地面不少于四十公分,散装矿产品应存放在水泥地面上,堆存对环境有污染的货物应有一定的防护距离和措施。仓库铁路专用线必须具备水泥面站台。
(四)仓库保管帐目清楚准确,有专职业务会计,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
(五)根据仓库规模配备熟悉商品性能的专职或兼职养护员,并有相应的养护器材。
(六)仓库的各种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货物的下线、接卸、入库、出库、运输各环节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第十一条 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仓储企业准许经营的项目、货类和场地面积,须经发证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在口岸地区申请从事营业性的熏蒸队,由市口岸委根据熏蒸工作的需要,组织动植物检疫所和公安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方准经营。
第十三条 为了对外贸仓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简化手续,各有关检验检疫部门不再另行发放与《经营许可证》性质相类似的证件。
第十四条 仓储企业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本市现行的仓储业务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压价和提价。
第十五条 除专业进出口公司,供货厂家和上级机关批准的口岸代货单位以及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库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揽、转手货源,中间盘剥。
第十六条 因仓储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纠纷,由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仲裁。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仓储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委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4日

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66号




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指导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的实施和管理行为、引导企业和科研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及其技术开发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根据《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认定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汽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主导路线是:采用无铅汽油、闭环电控供油和尾气催化转化器。因此,今后我局重点开展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认定。

  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我局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已获得认定的该类产品,经复查合格的,延期至2000年底。

  二、新的《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已批准发布,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必须通过技术认定,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和使  用。与新生产车配套的催化转化器,可在新生产车进行一致性检查的同时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另行通知。

  三、对在用汽车进行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改造,是一种补救措施。各地方环保部门可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在用汽车提出需进行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改造的车型;由该车型的生产厂提出技术方案和措施,报送我局;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后,方可由原生产厂组织实施,各地方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四、各地方环保部门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加强执法监督。各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对已获国家认定的产品进行重复认定,不得指定或强制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对未开展认定的与汽车污染控制相关的产品不得强制要求认定。

  五、汽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贯彻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的实际效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政发[2004]6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
2004年7月16日

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在我市制造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大力发展和延伸其产业链是打造乌鲁木齐市都市工业并逐步培育其成为我市支柱产业的重要举措。为扶持其做大做强,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策支持
按照工业入区进园的原则,凡入驻市属三个自治区级工业园中服装服饰和制鞋基地的此类企业在享受现有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及我市发展工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二、信贷方面
完善信誉担保体系。根据评估,对信用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担保资金帮助企业融资;优先安排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贷款贴息;对出口型企业在扶持外贸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三、土地方面
工业用地可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工业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并根据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核发相应面积的土地证。企业也可先入驻工业园,待生产经营正常、正式投入生产后一年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企业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可缓缴土地出让金。
四、收费方面
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人防办补建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工程交易服务费、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等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的行政、服务性收费。
五、工商管理方面
凡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精、特、优、尖”产品,均可成为工商部门打假维权协作网络成员,受到特殊保护。
六、服务方面
入驻工业园的企业在办理各项手续时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办理。一条龙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审批,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