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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17:0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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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2〕1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元月二十五日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证港口、船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中外籍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管理和检查,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渔港监督是管理本港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的性质和管辖范围。
北海侨港(电建)是商、渔共用的综合性港口,为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除进出港航道共同使用管理外,对港池、码头、船舶停泊区分东西水域实施管理。
1、由A、B、C、D(A点:N21˚25′16.32″E109˚07′25.73″,B点:N21˚25′13.65″E109˚07′23.3″,C点:N21˚25′04.93″E109˚07′22.37″,D点:N21˚25′03.49″E109˚07′23.3″)四点连线水域以东延至岸线止,即为商用水域(北海国际客运码头)供船舶靠泊、调头、停(锚)泊使用,以上由北海海事局负责管理。
2、由ABCD四点连线以西水域(除航道外)为渔用船舶停泊,航行作业使用,由北海渔港监督负责管理(见附图)。
3、为保证航道畅通,凡渔船在进出港航道中停泊堵塞航道的由渔监部门按规定处罚,其余船泊堵塞航道的由海事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中国籍各类船舶进出港时,均须按规定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六条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日间应悬挂中国国旗,外籍船还应悬挂船籍国的国旗、船名呼号旗;夜间应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信号和号灯。
第七条 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同向行驶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前船,旁拖船舶。
第八条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遇有大吨位船舶进出港时,非机动和小型船应主动靠右侧航道外沿避让,严禁横越正在行驶船舶的船头。
第九条 港内遇到浓雾,能见度不良时,应加强瞭望,并按规定施放雾号。
第十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制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三章 港口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凡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港内使用岸线,填滩、打桩或拆除沿岸工程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在开始施工作业之日15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工程总平面图、总平面设置图及相关批文。经审核同意,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办理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货物、船用物品在港内或航道沉没、失落,其所有人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组织打捞;如主管机关认为有碍航行,可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捞或清除,逾期不清除打捞者,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清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负担。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池、航道进行打捞和潜水作业。

第四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港区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采取有效的通信手段,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接受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设施与渔业船舶、设施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由北海渔港监督负责调查处理;交通运输舶舶、设施与交通运输船舶、设施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由北海海事局负责处理;渔业船舶、设施与交通运输船舶、设施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由北海海事局与北海渔港监督共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的释义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2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4、非机动船:是指用风力或人力推动的或专靠拖轮拖带航行的船舶。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避碰与港口信号规定,分别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渔港监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1
           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服务芜湖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从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占一定比例的指标分值。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
时间、人员、效果的“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实行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七)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下旬,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本机关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的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7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2
       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确定在繁昌县、鸠江区和市公安局先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探索、总结和推广依法行政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繁昌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经费来源、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等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健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
  3.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措施得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持续提高;
  4.行政执法体现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
  5.根据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镇和其他领域延伸;
  6.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鸠江区:规范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明确,流程清楚,执法依据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3.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4.对法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市公安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2.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办案经费,提供必要的办案装备和办案场所;
  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4.行政复议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卷宗和档案管理有序;
  5.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
  6.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二、督促指导
  (一)各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按照《决定》、《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做法,组织现场观摩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联合公报

中国 锡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联合公报


  锡兰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代表锡兰政府和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日在科伦坡举行会议的亚非六国,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刘少奇主席分别接见了锡兰总理。

                  (一)

  锡兰总理为完成科伦坡会议委托的任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举行了会谈,以期促成中印两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中印边界争端。锡兰总理事先派了特使转达了会议一致通过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副首席部长兼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参加了两国总理的会谈。

  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至四日的讨论是在友好和亲切的气氛中进行的。两国总理认为,这些讨论有助于促进和平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谈判。

  锡兰总理认为,中国单方面采取停火和后撤的措施,表明了中国和平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诚意。

  中国总理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感谢锡兰总理倡议召开亚非六国会议,促进和平解决。中国总理还表示,中国政府赞赏六个亚非国家的共同努力,这些努力表现了它们愿意向双方提供帮助的真诚愿望,这些努力是符合于亚非团结的利益和万隆精神的。中国政府对科伦坡会议的建议作出了积极的响应。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为了亚非团结的利益,迫切需要根据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毫不拖延地寻求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办法。他们还一致认为,不仅在这个问题上,而且在亚非地区的所有其他问题上,运用这些原则并且遵守万隆精神,会有助于这些问题的及时和平解决。

  鉴于科伦坡会议决定暂不公布它的建议,因此在锡兰总理同印度总理进行讨论并且把锡兰总理同中印双方讨论的结果转达给科伦坡与会国家之前,将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这些建议的反应。

                  (二)

  锡兰总理在访问中国期间参观了历史古迹、文化胜地和中国在经济、工业和农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总理和锡兰总理在友好亲切的气氛中就两国共同关心的当前国际问题和锡中两国的关系交换了意见。

  他们重申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他们认为,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并且认为这些原则的不断发展,对促进亚非国家之间的团结和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亚洲,现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强亚非国家的团结,以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势力的侵略和扩张阴谋;这些势力力图破坏亚非人民的自由、独立和进步。

  中国和锡兰是由友谊、经济合作和文化宗教交流的纽带联系在一起的。两国总理决心加强这些联系,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且在国际事务中为加强亚非团结和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