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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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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收费与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适应我省能源基地建设,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不断改善的需要,特根据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 凡在我省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社队等用水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省、行署和省辖市设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宜。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受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水资源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令、政令和行政法规。
(二)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草拟有关本省水资源的地方法规。
(三)组织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当地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各阶段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编制和审查当地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五)对当地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协调和解决用水矛盾。
(六)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七)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 各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逐步建立用水考核制度。各用水单位均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管辖区的水资源,视其重要程度和自然条件,规定不同等级的水源管理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关事业的管理部门或用水户,取得某项水资源使用权后,要根据本条例规定,承担该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所辖地区和流域的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以取得最优的社会经济效果的原则,统筹兼顾各项事业的合理要求,统一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上游与下游
,以及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煤炭、电力、冶金、化工、轻工等用水量较大的部门,应以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按照各自业务的需要,编制专业的用水规划。
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根据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的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开采量以及汲用时期和回灌要求。
对地下水已经过量开采的地区,不许再凿深井;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开凿深井。
第十二条 凡需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须按其取水量和水源位置向所属水资源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水资源勘探和详查的工程,须先向所属水资源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勘探许可证。
具有勘探报告、水源工程设计和用水方案后,经本部门主管单位审查,报所属水资源主管机关批准,领取开发和使用许可证。
现有水源工程和用水计划,均须限期履行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兴建水资源工程,谁受益,谁投资。联合兴建的工程,根据用水情况分摊投资。
兴建用水工程如影响原用水单位的合法效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新的用水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用水户取得权益进行调整。
(一)水资源的情况发生变化;
(二)用水户的需水量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三)公共事业和经济效益高的部门需水量增加;
(四)国家的其他特殊需要。
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况对用水进行调整时,原用水户所受损失,由受益部门予以补偿。因第(四)项情况,对用水进行调整时,原用水户所受损失,由国家酌情予以补偿。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全体公民,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进行勘探、采煤、开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对已造成的水域污染和破坏,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费用由肇事者负担。
第十六条 凡履行过审批手续的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设施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和破坏。
第十七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水利、地质、环保、城建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确定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的设置和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各水质监测站除完成规定的常规监测任务外,有权追溯污染来源,调查监督污染危害和排污情况,被调查单位必须对水质监测站执行任务提供准确的资料,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拒绝。

第五章 收费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农村人畜吃水,农田灌溉,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指定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水资源管理部门所需的正常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开展水资源基础工作,如水资源勘探、长期观测、监测、规划,水源保护、科研等项所需的经费,由省财政列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各供水部门为维持供水工程的不断再生产,应按供水成本和有关政策确定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每吨收水费六分至一角,农田灌溉用水,每吨收水费八厘至一分五厘(机电灌溉根据能源消耗适当增加)。
各供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收取水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安装量水设施,实行计划用水,按章交纳水费或水资源费,逾期不交者,供水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封闭其自备水源。
超定额用水,其超出部分,按累进制办法收费,超计划用水增加的水资源费和水费,不得摊入成本,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浪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教育、处罚,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 违章罚款,除由用水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况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分别扣除当月奖金和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令、政令和上级水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条款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河川径流、地下水、泉水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执行。



1982年10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自6月1日至8月1日,新版核销单与旧版核销单(即现行未加贴“条形码”的核销单)并行使用,旧版核销单将于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企业应当在9月1日前将空白旧版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6月1日起对全国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九)因特殊原因未能申领IC卡和新版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7月31日之前,仍可使用旧版核销单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月1日以后,所有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收汇核销业务。
(十)出口收汇系统的企业操作指南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的“业务指南”栏目中,企业可上网免费查询及下载。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2001年5月29日

关于降低铁路造价的若干措施

铁道部


关于降低铁路造价的若干措施
铁道部


一、铁路设计必须以配套完整、形成运输能力、以最低建设投资和取得最好经济效果为指导思想。
为了做好建设的前期工作,贯彻按基建程序办事的原则,保证有必要的设计时间,设计单位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程序规定和不经勘测就出文件的任务。提出的设计文件要做到资料齐全,不遗漏方案,营业线改扩建工程必须有施工过渡方案。
二、初步设计必须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组织一次鉴定。施工设计必须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组织进行,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修正概算。
设计文件批准以后,如必须进行变更修改时,应按设计修改办法,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任务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交接验收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三、既有线满足不了运量增长要求,需要提高输送能力时,应进行单线技术改造、部分复线、改变牵引动力、全部复线、自动闭塞等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采取逐步加强措施,本着先挖、革、改后新建的精神,能小改解决的就不要大改,能增加分界点、双插或部分复线解决的,就不要
一次搞复线及自动闭塞,务求做到分期建设,能分期投资的就不要一次投资,能推迟投资的就不要早投资。
四、贯彻固本简末、强干弱支方针,建设标准不强求一律,能降低的不就高。设备规模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分阶段建设,预留发展,尽量减少废弃工程。近期设备数量从严掌握,能缓建的不早建。预留发展的工程,初期一般不施工。
五、少占地、少拆迁,尽量不占良田,能晚占的不早占。把少占地、少拆迁做为方案比较优劣的重要指标。
为支援农业,少占地,铁路绿化工作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内逐步进行,一般不新设苗圃、林务工区和林场,绿化育苗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利用取土坑、原有苗圃运营后逐年完成。
在人多地少、取土困难且地多良田地区修建高填路基、软土路基、大桥两端高路基时,应与修建旱桥或延长桥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尽量少占良田。为减少桥梁两端填土高度,尽量考虑采用低高度粱。
六、新建工程中,暂除机务、车辆段外,在同一地区的工务、电务、水电、建筑、装卸等基层段所,连同地区党政、公安等办公机构,统一修建办公楼和食堂、浴池等生活公共设施。同一地区的交通工具,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掌握基层段所的建立,新线建设尽量延长管辖范围,减少新设段所;营业线改造、增加第二线工程,一般不得增设新段,仍由原有段所管理。
新建或改造旧线时,一个铁路局管内的机车架修、车辆段修的检修能力应统一考虑。凡总的检修能力够的,或可利用相邻铁路局架修富裕能力的,一般均暂不另建新段。
七、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施工方法,必须考虑我国铁路运输和建设的特点,积极推广采用经过审查鉴定、实践证明技术过关、质量过关的成熟项目,还要实事求是地根据技术经济效果决定取舍。
八、设计水位标高的确定,要因地制宜,一般情况下,新线可以按照现行规范规定;营业线改造,增加第二线工程,由于既有线经过多年运营实践,可按既有标高设计。新建铁路通过低洼地区、高产田地区、居民稠密地区,经过比选后可以采用较低的水位标高。改建铁路或增加第二线
时,局部地段多次发生比较严重水害,应根据多年运营情况和线路、车站的具体情况,经过比选后可以采用较低的水位标高,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避免大拆大改。
波浪侵袭高度和0.5米的安全高度,可以根据山区和平原,地形和地貌,水文计算的精度等条件,合理地予以减低。
九、改建铁路或增建第二线,应尽量避免拆改原有建筑和设备,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拆改下来的旧有设备、材料物资实行回收,并冲减投资。
十、目前设计中采用的定员,仍是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期的标准。随着设备的不断更新、新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力的发展,过去标准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在新的定员标准未颁发前,今后设计,除工务实行机械化养路其定员按规定核减20%外,其余各工种应按原规定定员标准从
严掌握,有所核减,并据以配备办公和生活房屋。
十一、新线建设,线路通过规划水库地区,跨越规划通航河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采用低线、低桥方案。改建铁路和增建第二线,遇有规划水库、规划通航河流、规划公路,要维持既有标准,一般不考虑改线、改河、改变通航标准、修建立交桥。
既有道路上,需要修建立交桥时,桥跨不应大于既有路面宽度。若地方考虑规划要求,需加宽桥跨和引桥时,其扩大部分所需的投资由地方负责。其余要求,均按有关修建铁路与公路立交桥的规定办理。并尽可能利用路堤涵渠和旱桥做为人、车通道。
十二、结合区段范围内线路平面情况,地形条件,以及坡顶、进站速度需要等具体条件,可合理地选用低于全线标准的小曲线半径。
旧线改造设计中可考虑利用动能通过大于限制坡度的局部线路方案,在增建第二线设计中,考虑利用既有线的陡坡做为下坡。
十三、根据近远期运输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地选用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和开站方案,没有特别需要,到发线有效长不要一次铺设1050米。扩建枢纽应尽量利用既有设备,不要轻易废弃老场。
十四、今后修建特大桥梁,一律不再修建桥头堡。考虑战备需要,经济效果,除有特别要求经过国家批准外,一般不要修建公铁两用桥。
十五、严格控制修建大型高标准站舍,一次最高聚集人数1500人以上的站舍设软席候车室、除经国家批准者外,一律不设贵宾候车室。
旧线改造中的既有站舍,除因地形、位置变化,或明确要求者外,原则上按现状不动。个别与客运需要有明显不适应的站舍,可进行相应扩建,但要以实用为主,主要解决为旅客候车、为客运服务的项目。
十六、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对虽不属楼堂馆所范围,但据目前国家财力、物力情况,在旧线改造中,近几年内,一般暂不新建俱乐部、医院等设施。
十七、土方工程项目,要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做到充分利用,减少取弃土的工程量。隧道工程,石质较好的,要充分利用弃碴作回填片石及混凝土粗集料。大宗料应尽量用火车运输,新线设计时要安排好各项工程施工顺序,争取多用火车运料,旧线改造和修建复线时要尽量争取就近卸
料,减少短途运搬。施工自己发电成本较购电费用高,要多购电,少发电。施工通信、供电线路,施工用水,施工用房等临时性工程,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结合修建。
十八、铁路附属企业、设计施工单位基地建设等非直接与新线建设、旧线改造项目有关的建设项目,应单独修建,均不应包括在新线建设、旧线改造总概算内。
十九、降低施工管理费,要求铁路局施工的项目管理费率按原规定最高限额降低5%。经过批准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支铁办公室等机构,均属临时性质,组成人员来自各单位临时抽调,工资等费仍由原单位列支,一般不再发生费用,必须发生一些费用时,应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十、今后,凡因国家计划安排发生的停工费和停工维护费,不列入工程概算,这些费用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内统一编列。



198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