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22 号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四月三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以下简称封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封识系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封识的制定
第五条 封识的种类、式样、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规定。封识的种类包括:封条封识、卡扣封识、印章封识三种。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如需使用其他封识,必须报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
第六条 封识应当标有“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简称字样(见附件1)。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加施封识:
(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检验检疫机构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验检疫的;
(二)进境货物在口岸已作外包装检验检疫,需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并由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和监管的;
(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禁止进境物作退回、销毁处理的;
(四)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作退回、销毁、除害等处理的;
(五)经检验检疫合格,避免掺假作伪或发生批次混乱的;
(六)经检验检疫发现进境的船舶、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和集装箱装有禁止进境或应当在中国境内控制使用的自用物品的,或者在上述运载工具上发现有传染病媒介(鼠、病媒昆虫)和危险性病虫害须密封控制、防止扩散的;
(七)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及生产、经营场所,需要进一步实施口岸卫生监督和调查处理的;
(八)正在进行密闭熏蒸除害处理的;
(九)装载过境检验检疫物的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包装物等;
(十)凭样成交的样品及进口索赔需要签封的样品;
(十一)外贸合同约定或政府协议规定需要加施封识的;
(十二)其他因检验检疫需要施封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物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选用的封识应醒目、牢固,不易自然损坏。
第十条 封识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附件2)。
第十二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货主、代理人或承运人发现检验检疫封识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或由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并根据需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附件3)。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封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简称
局 名
简称
局 名
简称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京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鄂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津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湘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粤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晋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深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蒙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珠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辽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琼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吉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桂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黑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渝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沪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川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苏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黔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浙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滇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甬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藏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皖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陕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闽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甘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厦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青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赣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宁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鲁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新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豫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施封通知书
××检封字(2000)第000000号
货主或代理人
品名
包装种类
数/重量
唛码标记
运输工具
集装箱号
封识种类
封识号
施封地点
施封原因:
施封机构(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货主或代理单位签收人(签名):
施封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注:擅自开拆或者损毁上述检验检疫封识的,将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如发现封识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施封检验检疫机构。
第一联:施封机构存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启封通知书
××检封字(2000)第000000号
货主或代理人
品名
包装种类
数/重量
唛码标记
运输工具
集装箱号
施封通知书编号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
施封人员
启封地点
启封原因:
启封机构(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货主或代理单位签收人(签名):
施封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第一联:启封机构存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落实全市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格局。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与各乡镇政府是否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四)农村、社区防火工作开展情况。
(五)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情况。
(六)社会消防力量发展和经费投入情况。
(七)分析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火灾形势及防控情况。
(八)监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九)落实市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消防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十)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及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当年6月、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或两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分细则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优秀单位。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良好单位。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达标单位。
(四)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有以下情形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不达标单位:
1.本年度发生1次重大以上火灾或发生2次较大以上火灾的;
2.未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等重大事项的;
3.本年度内因消防工作不利导致集体上访事件的;
4.存在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不安定因素,未能有效处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即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考核组汇报。汇报内容为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主要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等。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和主要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被考核的单位、2家社会单位和消防队、站及部分街道,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治情况、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四)反馈交流。检查结束后,由考核组向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对反馈意见予以确认。
(五)限时督办。对存在的问题,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专项督办,限时办结。
第九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内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