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增强公民身心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卫生保健是指人人都能享有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政府和个人都能负担得起的、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应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进行检查、审评。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基本设施,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二)加强健康教育,提倡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自我保健意识。
(三)落实优生优育优教措施,提高人口素质。
(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五)普及儿童计划免疫,控制和消灭主要传染病、地方病。
(六)搞好食品卫生,普及营养知识,加强营养监测,不断改善公民的营养状况。
(七)改善饮水条件,提供充足的安全卫生用水,控制水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八)搞好公共场所及劳动、学校等方面的卫生。
(九)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尽可能做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十)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合理布局网点,为公民提供适宜防治技术和基本药物。
(十一)健全社会卫生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十二)做好疾病康复工作。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推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负责公民疾病的预防、医疗、康复技术服务;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依法对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指导和各
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药政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农业部门应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奔小康目标之中。
(三)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卫生事业费逐年增长,其增长比例不低于财政增长比例。
(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初级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公民卫生意识。
(五)教育部门应抓好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配备专(兼)职教师。
(六)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做好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工商、供销、商业、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抓好国营、集体、个体食品生产及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
(八)农业、林业部门应做好化肥、农药使用的技术指导,减少残毒,预防农药中毒;推行使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乡环境。
(九)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把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和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使用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十)工业、环保、劳动等部门应做好工业“三废”和生活“三废”的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改造有毒、有害作业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十一)民政、公安、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配合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的审评工作。
第四章 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应做到人员、业务用房、设备三配套,并能结合运用中西医防病治病。
第十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搞好对乡村初级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培训乡村医生,具体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各项指标。
第十二条 行政村应设立卫生室并坚持以集体举办为主,推广村办乡管、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并对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四条 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合作医疗和乡村医生报酬。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乡镇卫生事业的投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六章 公民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民的初级卫生保健权利包括:
(一)居住地5公里内有安全卫生用水及适当卫生设施;
(二)县、乡、村三级都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得到至少80种基本药物,常见病能及时得到合理防治;
(三)接受必要的健康教育,享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四)接受抗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麻疹和结核等的免疫接种;
(五)孕产妇和儿童得到系统化保健服务;
(六)得到合理营养和食品卫生保障;
(七)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
公民的初级卫生保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 公民应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自觉克服和抵制一切不卫生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乡村公民应搞好庭院卫生,使用卫生厕所。
第七章 审评与奖惩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审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评工作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群众健康水平;
(三)卫生保健服务水平。
审评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提出申请,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审评。经审评合格的,授予“初级卫生保健合格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省级审评合格的县(市、区),每年抽样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合格县(市、区)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0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2年10月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永续利用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自治县药品、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工商、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有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品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确定二十一种野生药用植物为重点保护品种。其中:穿龙薯蓣(穿龙骨)、淫羊藿(三枝九叶草)、白鲜皮(八股牛)、木通马兜铃、北豆根(山地瓜)、天南星、党参、黄芪、白头翁(毛①②花)(编者注:①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骨;②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突。)、白首乌(红旮旯瓢)、柴胡、平贝母、防风、天麻、马兜铃等十五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二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羊乳(山胡萝卜)、猕猴桃(软枣子)、辽东葱木(刺嫩芽)、威灵仙(山辣椒秧)、升麻(苦龙芽)、玉竹(山铃铛)等六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三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摘木本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禁止破坏木质部分;采割草本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禁止破坏地下根茎;采挖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秋季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禁止采剥活立木黄柏皮。
第六条 利用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进行药用植物的人工培育,不得破坏野生药用植物资源。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野生药用植物年度采挖计划,根据采挖计划向采挖者核发《采挖证》。
野生药用植物采挖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挖证》,按照《采挖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
第八条 出售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挖证》;出售人工培育药用植物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
第九条 收购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购证》。收购时应查验、留存出售者的《采挖证》或者自产证明。
收购自治县辖区外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查验并留存出产地证明。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并处其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挖证》的,吊销《采挖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售、收购的野生药用植物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其价值或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
│ │ │ 保 护 级 │
│ 中 名 │ 学 名 ├───┬───┬──┤
│ │ │ Ⅰ级 │ Ⅱ级 │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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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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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香科植物黄柏 │Phellodendron amurende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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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秦艽 │Gentiana straminea Maxim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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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鸢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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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thorhijon sieb. etjucc │ │ │ Ⅲ │
├──────────┼───────────────────────┼───┼───┼──┤
│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hisandra chinensis(Turcz) Baill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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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辽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 │ │ Ⅲ │
│ │Fr.var.mandshuricum(Maxim.)Kita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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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汉城细辛│Asarun sieboldiimiq.var.seoulense Nakai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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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anax senticosus(Rupr.et Maxim.)Harms │ │ │ Ⅲ │
├──────────┼───────────────────────┼───┼───┼──┤
│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on grandifloum(Jacq.)Dc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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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菌科植物猪苓 │Polyporus umbellatus(Pers.)Fries │ │ │ Ⅲ │
├──────────┼───────────────────────┼───┼───┼──┤
│龙胆科植物龙胆草 │Gentiana Scabra Bge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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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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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名 │ 学 名 │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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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檗科植物淫羊藿 │Epimedium grandiftorum Morr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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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科植物猕猴桃 │Actinidia chinensis planch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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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辽东葱木 │Aralia elala(Mig)seem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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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香科植物白鲜皮 │Dictamnus dasycarpus Turcz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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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通科植物木通马兜铃│Aristolochia manshunensis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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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rillaria ussurienais Mexirn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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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玉竹 │Polygonatum odoratum(Mill.)Druce.var.plurifl orum(Miq).ohwi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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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已科植物北豆根 │Menispermum dauricum.Dc │县重点│
├──────────┼──────────────────────────────┼───┤
│毛茛科植物威灵仙 │Clematis chinensis Osbec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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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大三叶升麻│Cimicifuga heracleifolia Kom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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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白头翁 │Pulsatilla chinensis(Bge) Reg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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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党参 │Codonopsis pilosula(Franch) Nannf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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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羊乳 │Codonpsis lanco lata BenthetHoo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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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星科植物天南星 │Arisaema consanguineum Schott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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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摩科植物白首乌 │Cynanchum bungei Decn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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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科植物天麻 │Casrrools elara Blum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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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 │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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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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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ra (Turcz) Schisch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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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科植物黄芪 │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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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蓣科植物穿龙薯蓣 │Di oscrea nipponica Makino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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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一中收录的药材名称只是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