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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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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有关化工企业: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以国经贸企(1993)16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化工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
这个《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执行这个《规定》,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步骤,也是进一步搞活化工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为化工企业服务,推进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
1.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利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各级化工管理部门 要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促进新的竞争机制的建立。注意引导化工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运作,使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2.要树立大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在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界限等方面有所突破。因此,要有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打破企业的部门所有、行业所有、地区所有及人才的部门所有和企业所有。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无论是跨地区、跨行业,还有跨所有制,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都要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
3.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生产要素存量的调整,涉及到化工产业的兴衰,也涉及到人、财、物的转移和流动,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导向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化学工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结合“八五”计划调整和“九五”计划的编制,认真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对未来一个时期化工行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进行规划和科学预测,为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更好的服务。
4.要搞好市场建设,为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环境。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场所,也是微观经济运行的中枢。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着资源配置的方向。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化工市场的培育、建立和完善。不仅要组建化工产品市场,而且要积极组建包括劳务和技术等在内的化工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化工产品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结构,提高化工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加快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出台新的人事管理办法,促进人才特别是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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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规定》。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是关系化工全行业发展的大事,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要广泛宣传企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化工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规定》,搞好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这次对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具体规定,已不同于以往采取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一些作法和精神,而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从权益方面对企业“转产、合(兼)并、停产、解散、破产”作了明确界定。因此,在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精神,引导和约束企业各种行为。
1.化工企业转产,需要化工主管部门提供外部条件的,要积极提供外部条件。对企业转产特定产品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2.实行承包制的化工企业实行兼并,要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对于化工企业的跨行业、跨地区兼并,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保证企业兼并工作顺利进行。积极支持兼并企业享受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
3.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管理混乱、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经整顿经营状况可望在限期内改善的化工企业,应批准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停产整顿,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1)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
(2)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4.化工企业解散,必须对其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进行清查和审核,并适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企业解散,清偿结束尚有结余的,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缴。解散企业的职工,应尽可能在本系统安置。要查明解散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贯彻执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1.在贯彻执行《规定》时,对化工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评估及其保值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化工企业转产涉及基建、技改项目的,应按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告原项目主管审批部门处理。
3.化工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和解散注销前,要注意落实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发放问题。
4.企业解散注销或破产,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好企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安置工作,以利维护社会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直接挂钩。


第三条 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综合管理。


省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省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向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以及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申报材料应当在本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初审是依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市、县报送的中、高级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组织。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组建。


中级评委会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建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确有条件的省属其它部门、专业协会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需经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初级评委会由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一般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中、初级评委会不少于9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必须全部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中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3。


初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各级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


第十五条 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地区、部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同行专家;


(二)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管理工作;


(三)没有违反公正诚信原则的记录。


第十七条 不具备条件组建和没有权限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地区、部门、单位不得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委托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评委会评审。


第十八条 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单位,可适当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评委会评审。


第十九条 委托评审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提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其中,委托省外评审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在省内跨市、县,跨单位委托评审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上述之外其他方式委托评审无效。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用考评结合、实地考察、专家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条件,采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专业(学科)评议组拥有向评委会的推荐、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应当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

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评委会组建部门排定,并单独通知评委本人。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会委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备案。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当年不得复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核 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评委会组建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审材料不全或评审程序、手续不完善的,应当退回评委会办事机构补办;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核准人员名单由评委会组建部门和系列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经核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核准单位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系列、各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本人或与评委有下列亲属关系人员时,相关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告知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被回避方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人事行政部门对被授权组建评委会的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从评审的次年开始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群众普遍不满意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评委会组建部门可以停止该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评委会。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按照节约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收费、专项安排。评审费用由申报人个人支付,并在申报时交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琼人劳〔1997〕14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开发区及市各产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进行严格考核,使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化。

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节奖超罚。每年安排专项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和指标完成较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在节能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选拔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各种能源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向市经委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等。

3、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加强能耗定额管理;对没有能耗限额的产品,要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4、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七条 在技术节能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企业“十一五”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确保本单位的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2、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3、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周期检定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经委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3、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情况,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市经委牵头制定考核打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并依据其所得分值实施年度排名(考核评分程序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行为,将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的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行为,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