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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时间:2024-07-12 14:1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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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已经1999年11月25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城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城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体区域,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冰雪清除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各城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清除冰雪责任者和划定责任区,同责任者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六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因故发生变更的,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内新设立的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签订责任书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七条 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务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为清除。
第八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除完毕,大雪应在二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九条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十条 发生特大冰雪,清除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冰雪外运工作。
城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第十一条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13日

牡丹江市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牡政办发〔 2004 〕3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并对本单位申办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于 2004 年 8 月 31 日前 将散存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所有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上缴到各级外事部门。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外发〔 1993 〕 24 号) 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护照管理及对护照保管工作进行清查的通知》(黑外发〔 2004 〕 4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牡丹江市区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统一收缴、保管和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和管理工作,并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备案。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凭出国(境)任务申请办理和领取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并在回国后 1 个月内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外事部门统一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保管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

四、对逾期不交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者,所在单位要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者,外事部门将停止受理其本人出国(境)申请,并督促其单位负责向其本人催缴。经多次督促无效的,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将报告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宣布其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在 3 年内停止为其办理新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同时不再受理该单位其他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申请。

五、持有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出国(境)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其所在单位要负责收缴其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并上交外事部门。

六、任何人不得同时申请两本以上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第一次出国(境)回国后,必须立即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上缴,再持第二本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执行任务。

七、领取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后,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窃。如不慎发生遗失,在国(境)外,当事人要立即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告知国内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将有关情况报告到外事部门;在国内,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我市外事部门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由持照人和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外事部门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予以注销。如需补办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八、领取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因故未出国(境)者,其所在单位要及时收缴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并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上缴到外事部门保管。

九、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持有人不得对其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损坏、涂改、转卖和转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持有俄罗斯一年多次往返公务签证的因公护照,也要交外事部门统一保管。需再次出国时,科级以下人员凭单位介绍信领取;处级领导干部需要履行牡丹江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签批程序,经市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副厅级以上领导须报省政府批准。

十一、为加强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因公出国(境)人员借用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时,须填写护照返还保证书,外事部门可收取护照押金,并出具押金收据,待出国(境)人员交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时,退还护照押金。

十二、外事部门对保管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要逐项细致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借用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直接交给持照人。

十三、外事部门的护照管理人员要及时收缴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并要主动做好宣传、督促、催缴工作,确保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存放安全,查询便捷。

十四、外事部门要经常对库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失效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进行清理,填写护照销毁清单,上缴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

十五、各单位及因公出国(境)人员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如因违反本规定出现问题,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十六、本细则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毒品专用车使用办法

铁道部


毒品专用车使用办法

1980年9月18日,铁道部

一、毒品专用车仅限用于装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八类的整车毒害品、放射性矿石矿砂及按规定标有第九号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其他整车危险货物。上项货物除另有指定者外,不得使用其他的棚、敞车运输。
二、毒品专用车不固定配属,在全路通用。由各级调度根据月计划和货源需要,通过旬、日计划统一调整。各局卸后的毒品专用空车,多余时可按特种货车规定列入备用。
三、毒品专用车是部属主要类型的铁路货车,其基本记号为“PD”,现有PD3、PD4两种车种,其标记格式及位置见(80)铁辆字1457号文附图。
四、(删)
五、毒品专用车卸后及洗后往其他站调送时,应凭分局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向指定站回送。
六、为便于掌握毒品专用车运用状况,在“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一)、“现在车报表”(运报二)、“装卸车报表”(货报一)、“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内均应统计毒品专用车的辆数。运报一、运报二、货报一等各种十八点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内货车车种分类中的“砂石车”栏,均改为“毒品专用车”栏,以填记毒品专用车辆数,原砂石车的车种应与平车车种合并填记在“平车”栏内。各级调度使用的表报亦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
七、(删)
八、运输毒品无论整车或零担都必须严格包装要求,包装不良的铁路应拒绝承运。
九、编制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均应包括毒品专用车。为此,要车计划表车种及车数栏内增加“毒品专用车”一项。凡按规定使用毒品专用车装运的货物,一律在要车计划表上填写毒品专用车车数,并据此编制技术计划。技术计划中,凡有车种别的各项指标,均应增加毒品专用车车种。
补充规定:
使用金属容器或2号包装的下列危险货物可不使用毒品专用车装运:硫化纳、电石、保险粉、氯酸钾、高锰酸钠、重铬酸钠、重铬酸钾、铬酸、硝酸锌、硝酸铁、硝酸钴、金属钙、油漆(品名编号61179和62064)、树脂和树胶(品名编号62061)。(货运局1980年11月18日第341号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