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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12 20:2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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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1987年4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目 的
为了加强医药商业仓库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仓储改革,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和科研事业服务;使仓储工作适应医药事业现代化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医药商业系统中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二、范 围
全国县级公司(含相当于县级公司)以上的医药商业仓库都要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各地、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三、竞赛的内容
“四好仓库”竞赛的内容是:文明服务好、保管养护好、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好。
(一)文明服务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仓储改革、开放,搞活经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关心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职代会(职工大会)作用,实行民主管理。仓库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法纪,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对不良倾向敢抓敢管。重视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素质。注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2.积极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技术精的职工队伍。库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劳动组织(机构),注重班组建设,发挥班组长作用。从事主要工作岗位的人员胜任本职工作。仓库定期开展劳动竞赛和考核,有严格的奖惩制度。
3.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显著的提高和改善。积极为购销业务服务,为批发、零售、运输、生产部门提供方便,主动向业务部门提供商品情况并协助处理有问题商品。收发货手续完备,传递及时准确。库内主要业务环节有考核指标(定额)并有完善的登统资料。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征求有关部门与客户意见并有改进措施。
(二)保管养护好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执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
2.严把入库验收关。配有专(兼)职验收人员。严格执行有关验收规定,验收记录齐全。严防伪劣、失效、变质、包装不良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商品入库。
3.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和商品的属性妥善摆放商品,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实行分区分类存放、货位编号,动碰复核,定期盘点,保持帐(卡)、货准确一致,认真贯彻商品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效期商品有报催制度和明显的标志。特殊商品如贵细、毒品、危险品、麻醉药品等有相应的保管制度和储存条件。
4.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在库商品养护工作。商品养护机构(组织)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记录齐全。有一定规模的养护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商品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做到无人为保管损失。认真做好商品夏防、冬防工作。
5.认真把好商品出库复核关。有严格的出库复核和出库凭证传递制度,确保出库商品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防止有问题商品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
6.库容库貌整洁有序。卫生工作经常化,库内无商品洒漏现象。库区布局合理。苫垫、包装等物料按指定地点存放。
7.积极改善仓储条件,逐步达到通风、密闭、低温、防潮、防虫、防鼠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消灭露天存放现象。定期维护仓储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
(三)安全生产好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有记录,对不安全隐患有报告,有改进措施。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仓库安全的规定。消防组织健全,职责分明,训练有素。消防器材齐全有效,配置合理。严格管理火种、火源、水源、电源(电器设备)。无火灾事故。
3.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坚持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制度。仓库要害部门有必要的防范措施,无盗窃事故。
4.仓储机械设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无重大事故发生。
5.防洪、防汛、防台工作落实,措施得力。
(四)经济效益好
1.努力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实行内部核算、定额管理、经济承包等形式。
2.各种核算项目报表齐全,手续完备,历史记载真实,数字准确。资料登统及时、清楚、齐全。
3.各项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一、二级站仓库核算六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每人平均工作量。
(2)三级站仓库核算五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
以上各项的计算方法见所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四、评比、验收和命名
1.“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四好仓库”分地区级、省级、国家医药管理局级三级,逐级由各级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比、验收和命名。计划单列市(地区)评出的“四好仓库”单位视同省级“四好仓库”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计划单列市(地区)也可参加所在省的“四好仓库”评比,获得省级“四好仓库”单位的荣誉称号。
2.“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为一次性的。凡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在下期竞赛中要重新参加评比。
3.各级医药商业“四好仓库”要自下而上层层评选。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地区级“四好仓库”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省级“四好仓库”单位。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对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应给予命名并发给“四好仓库”单位证书。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1.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商业“四好仓库”单位的评比审定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质储运供应司、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具体组织进行,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命名。
2.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加强对“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中要抓好创“四好库房(仓间)”的基础工作,并要注意抓典型,树样板,做到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把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
3.为推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应每年评比命名一次,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每二年评比命名一次。要通过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水平和“四好仓库”质量。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四好仓库”评比验收工作。评比验收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四好仓库”的质量。对于“四好仓库”单位要加强管理,督促帮助,对已获“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但工作退步,质量下降的单位,经帮助见效不大的,应由原授予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每年要将“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告一次。
6.一级站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由中国医药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另行部署。
7.对获得“四好仓库”荣誉称号的单位应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8.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仓库经济指标中的平均保管费用和平均保管损失,按年计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按月计算,评比验收时考核年平均数。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
单位面积储存量即按仓库实际面积平均计算每平方米储存商品的吨数。要求库房每平方米储存量,一级站不少于0.7吨,直辖市的二级站不少于0.6吨,其他二级站不少于0.45吨,三级站不少于0.35吨。其计算公式是:
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月平均储存量
=--------------
平均待用面积
仓库实际面积--------
0.6

说明:
1.要在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下,努力多储商品。但必须留有五距(底距、墙(柱)距、垛距、顶距、灯距)。月平均储存量是日计月累除以月天数;没有储存量日报表的单位,可用月初储存量加月末储存量除以2。
2.库房实际面积即库房内面积减去楼梯、电梯、柱子等固定障碍物(不减墙、柱距、备货区、走道等)以后的面积。
3.储存量指实际在库商品的数量,以综合吨为单位,即重量商品按1000公斤为一吨,轻泡商品按2立方米折合一吨计算。
4.平均待用面积:待用面积是指已经腾出正在等待进货的货位面积。平均待用面积是每日待用面积相加后除以月天数。
5.计算公式中的0.6是因为面积利用率一般要达到60%
货位总面积
(--------≈0.6)。
库房实际面积
(二)收发货差错率
收发货差错率即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占收、发货总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差错累计笔数
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10000
收发货总笔数

说明:
1.以万分比计算。要求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不超过收发货总笔数的万分之五。
2.发货差错一律以出仓库大门为界限累计,但在5天内追回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予计算。
(三)帐货相符率
帐货相符率即盘点、抽查时帐货相符的笔数占储存商品的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帐货相符笔数
帐货相符率(%)=------×100%
储存商品笔数

说明:
1.评比期间发生的品名、规格、等级、货号、数量、件数、重量等帐货不符。均属帐货不符。检斤商品由于磅差和自然增量减量而引起的帐货不符笔数不计算在内。
2.帐货相符率要求整进整出的仓库不低于99.5%,整进零出的仓库不低于98.5%。
(四)平均保管损失
平均保管损失即储存每万元商品所发生的平均保管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是:
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保管损失总金额
=--------×万分之10000
平均库存商品总值

说明:
1.商品保管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因保管养护不善造成的商品霉变、残损、短少、超定额损耗,以及不按规定验收,错收、错发而发生的损失等。
2.有保管期限的商品发生损失,如仓库预先催调过可不列入保管损失。
3.平均保管损失不超过万分之一。
(五)平均保管费用
平均保管费用即保管一吨商品平均所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是:
保管费开支总额
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平均储存量

说明:
保管费用开支包括仓库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税金、商品养护费,及行政管理费等。不包括为商品运输开支的费用、基建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等开支。
(六)人均工作量
人均工作量即操作人员每人平均保管与收、发商品的数量。
计算公式是:
保管品种数
保管商品吨数
操作人员平均工作量=------ ÷操作人员数
收货发货笔数
收货发货吨数

说明:
1.上述各项内容均应分别计算。
2.操作人员数指实际参加作业的人员(含临时工),包括收货发货、搬运、堆码、检斤、仓间(货区)保管等人员的总数。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八条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了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支付情况。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妨碍、阻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