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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时间:2024-07-23 01:2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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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8号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9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9月18日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行政机关许可或者服务的权利、拒绝与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损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企业权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企业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的方式。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的决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企业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和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法律、法规要求说明理由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相同或者同一性质的行为、事件,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保守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条 除国家限制经营的领域外,各类企业享有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部门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其他地区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企业已经取得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营业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备案营业情况、审查或者在当地设立营业场所等手段,实行地区封锁,限制企业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对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限时办结,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现行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能够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的,应当严格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向企业交付法律文书;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开具清单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企业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在可分割的条件下,行政机关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印章和其他相关文本、电子资料,或者对上述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一)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无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无法定事由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的样品依法应当返还的,必须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疫、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情况和处理结果立卷归档。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企业可以申请查询上述档案资料,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资格资质认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委托检验时,不得通过社会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涉及企业的达标、评比、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权益。

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向企业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经过全体会员讨论,依照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传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

(四)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五)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借贷或者信用担保;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

(九)其他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服务救济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方式,公布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免费提供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妥善处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企业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企业要求澄清事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澄清事实,依法保护企业权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及企业权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可以通过聘请企业监督员、免费发放企业权益保障情况反馈表等形式,了解损害企业权益、增加企业负担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损害企业权益的有关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权益保护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投诉人、举报人或者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7〕27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提高价值鉴定工作和证书质量,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现将制定的新版《价值鉴定证书》、《价值鉴定报告》及相关的证单格式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缮制。其中,新的《价值鉴定证书》采用现行的万能证书缮制。新版证单自1997年11月1日起启用。现行使用的证单,请各局按国家局有关规定统一收缴、销毁。

  新版证单完善了证书和报告的内容,统一了原始记录单。商检机构对于以验资为目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如申请人要求,也可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但需注明以验资为目的。其他目的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价值鉴定证书和报告备注用语汇编》供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附件一、价值鉴定证书及其缮制说明

    二、价值鉴定报告及其缮制说明

    三、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语汇编

    四、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附件一

               价值鉴定证书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_ 与(某一方)_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___字__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____

  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鉴定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______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根据申请人要求,本证书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的价值证明。

价值基准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部分)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价为_______,详见《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

  1.《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证书正本供审验机构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审验之用。证书正本有效,其复印件和副本无效。

  3.(其它备注) 。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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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1.证书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二

               价值鉴定报告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与(某一方)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字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复写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时的价值依据。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的价值依据。

价值基准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基本假设: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被鉴定财产目前的状况,本局认为宜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继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财产将是继续使用的,即财产仍按其当初设计、购建、或者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继续使用下去并且这种使用能够持续相当的时间。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财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并且有足够时间搜集信息,财产可以由买者买去后用于其认为最合适的用途,其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行情。

□□清偿假设是假定在某种压力下,财产所有者被迫将财产整体或拆成部分,经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计价标准: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基本假设,本局确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被鉴定财产的计价标准。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被鉴定的财产在与同一运营实体中其它所有已安装财产一起继续使用条件下,在一个有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在自由、平等交易中,被鉴定财产以金钱体现最可能的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财产在一个竞争的公开市场上以金钱体现的最可能的价格。

□□清偿价值是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强制出售条件下,处理、拍卖可能实现的净售价格。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于(选用的理由)______,选择_________法进行鉴定。

  市场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财产在较近时期内的公开市场售价为依据,通过比较修正得出被鉴定财产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据此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是根据被鉴定财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陈旧因素所造成的损耗(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公开市场:交易双方目的明确,完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限制,能够充分获悉各种资料、意见,存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公开交易的市场。

  重置成本: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原重置成本:指使用相同的材料,按照相同的制造或建筑标准和相同的工艺水平,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指使用现代化的材料,并根据现代化技术标准,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或同等功能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

  实体性损耗:是由于生产营运中的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所造成的浸蚀而引起财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损耗:又称技术性陈旧。指的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贬值。在机器设备价值鉴定中,是指被鉴定设备与新一代相同用途的设备相比,由于在生产能力、结构、材料、设计、能源消耗及产品成品率等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贬值。

  经济性损耗:也叫经济性陈旧,是指由于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属于无形损耗,造成机器设备经济性损耗的因素通常有:对产品需求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的更新造成市场的丧失,原材料、劳动力费用上涨,但产品本身价格没有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高利率、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限制的影响等。

鉴定过程: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____,详见附件《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1.所附的附件为本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

   2.(其它备注)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鉴定价│备 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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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价值鉴定报告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报告”的基本格式、栏目和要求,样本内容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以价值审验为目的进行鉴定时的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对于其它目的的鉴定本报告书可作参考,此时可对部分栏目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栏目内□□后的内容是对其它目的鉴定时的参考表述,供选用或参考。

  2.申请人(或委托人)一栏说明应谁的申请(或委托)而进行价值鉴定,应按

申请单(或委托书)填写。

  3.财产名称(或鉴定标的物)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或标的物所在地)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或堆放地,一般按

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要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或标的物概况)必须对被鉴定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系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需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鉴定目的一栏必须阐明鉴定何种价值、鉴定结果将用作为何种用途,具体应

视不同的鉴定陈述。

  7.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日期或鉴定人

员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8.具体鉴定涉及的基本假设(或假设前提)和计价标准(或价值概念)应按评

估理论进行解释。

  9.鉴定方法一栏必须对所选用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释。栏内小字是市场法、成

本法及涉及概念的参考解释。

  10.鉴定过程一栏要求鉴定人员对从现场勘查、检验,掌握财产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始,到国内外市场同类设备的可比之销售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及与价值相关因素、费用之考虑等鉴定全过程进行简要概括的描述。

  11.鉴定结果一栏中,价值数据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12.备注是对报告书正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宜写入正文的内容而又必须说明的内容放入备注,有关内容提示如下:(1)鉴定结果包含的费用情况说明;(2)假设的前提即说明假设鉴定的原因以及作为鉴定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3)报告

书使用范围的限定;(4)未考虑哪些影响价值的因素;(5)本项鉴定必须说明的其它免责条款。

  13.鉴定人一栏由参与合作并同意报告书内容的所有鉴定人员共同签字。

  14.《鉴定明细表》中备注栏用于财产的新旧程度或其名称、数量、规格与合同(或发票、装箱单、申报单)不符等内容的注释。《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报告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5.对大型成套机器设备的鉴定,若内容较多又必须对主要(关键)设备的价值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说明,可增设“附件2:鉴定说明。”

  16.报告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三

         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证汇编

  1.上述鉴定价值已包含如下费用:

  (1)××方承担的生产线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及技术指导费用;

  (2)××方承担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费用;

  (3)中间商营业税及合理公允的商业利润。

  2.上述鉴定价值未包括如下费用:

  (1)设备从××至××的运保费;

  (2)为使设备投入使用××方人员所投入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进口关税;

  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上述财产的品质进行逐项检验,本项鉴定以上述

财产能够按预期用途正常持续使用为假设条件,在此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对上述财产之品质缺陷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4.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申请人无法安排设备的投料试车检验,本局对该项目的

价值鉴定以设备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为前提条件。

  5.上述设备实际名称、规格、型号与该公司合同(批文)中设备名称不尽相符

,以实地勘查为准。

  6.本证书仅供海关进行原材料进口登记核对使用,对用于其它用途,本局概不

负责。

  7.本项鉴定结果仅供×××(证书用途),正本有效,副本和复印件无效。申

请人(或委托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非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本鉴定结果,鉴定人不负任何责任。

  8.本项鉴定系在贷款人未作任何“特殊考虑”的情况下进行,对有关海关税收

、外汇兑换费用以及在清偿中的诉讼费、广告费、佣金、拆卸费、运输费等事项不做考虑。(贷款项目)

  9.设备今后可能的迁移、拆卸造成的损耗、贬值不在本项鉴定考虑范围之内。

(清偿拍卖项目)

  10.本项目的鉴定日期为××年××月××日,对今后该行业的兴衰,市场价格的起落不做预测。(贷款项目)

  11.不考虑由于投资双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投产、营运等活动中发生争议,进而影响标的物依原本设计目的连续使用价值之因素。

  12.本项鉴定没有考虑被鉴定财产在续用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性损耗。

  13.本项鉴定不是制定财产的价格,而是在遵循公认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价值条件的一般性假设基础上,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提供一种有根据的意见,并限于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之所能及。

  14.本项鉴定没有对被鉴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债权问题。

  15.本项鉴定所涉及的被鉴定财产系委托人所要求的,按有关资料所列,并经核实的财产;委托人未指定或故意隐瞒的任何财产不在本项鉴定定范围之内。

  16.我们与被鉴定财产及其鉴定价值,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涉及的各方也没有任何偏见。

  17.我们向申请人收取的鉴定费用与鉴定得出的财产价值无关。

  18.申请人未提供×××。

  附件四

              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申请数量│     │

├─────┼────┼─────┼─────┤

│ 财产地点│    │ 进口日期│     │

├─────┼────┼─────┼─────┤

│ 申报价格│    │ 鉴定日期│     │

├───┬─┴────┼─────┼─────┤

│ 鉴定│      │ 基本假设│     │

│ 依据│      ├─────┼─────┤

│   │      │ 鉴定方法│     │

├───┴─┬────┼─────┼─────┤

│ 鉴定目的│    │ 鉴定价值│     │

├─────┴────┴─────┴─────┤

│企业概况;                 │

│                      │

│                      │

├──────────────────────┤

│财产概况:                 │

│                      │

│                      │

├──────────────────────┤

│鉴定过程:                 │

│                      │

│                      │

├──────────────────────┤

│备注:                   │

│                      │

│                      │

└──────────────────────┘

  鉴定人:   复核:   签发:

               项目鉴定分析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鉴定方法│                 │

├─────┴────┴─────┴─────────────────┤

│现行市价(重置成本)选取依据                      │

│                                   │

│                                   │

├──────────────────────────────────┤

│有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无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调整因素(时间、品质、技术成套、产地、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的测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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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1 号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 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 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 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 附1: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5

  2. 附2:执法检查通知书.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6

  3. 附3:执法检查进场记录.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7

  4. 附4:执法检查会谈纪要.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8

  5. 附5: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9

  6. 附6:执法检查询问笔录.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0

  7. 附7: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1

  8. 附8:执法检查工作底稿.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2

  9. 附9: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