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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5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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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向企业指定产品、不向企业指定服务、不向企业指定供货商“三不指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评优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行业保护或限制,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产品、技术服务或供货商。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产品等。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各地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考安全和环境整治工作,快速有效地处理高考期间突发事件,确保我市普通高考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黄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是:统筹协调并解决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招生办公室,由汪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方案、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报告 。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国家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根据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方案;
3、督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规定;
4、调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
5、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考试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高考工作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
3、对擅自发布和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追究责任。
(三)市公安局
1、维护和整治考点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禁止鸣放鞭炮;
2、保障高考期间的道路畅通,对考点周边实行交通管制,高考期间车辆限速禁鸣,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车辆禁行;
3、配合招办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
4、考前组织开展对考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消防检查;
5、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1、积极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考试管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高考管理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和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1、积极参与考试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2、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指挥畅通;
3、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视;
4、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若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封锁,并迅速进行调查和报告;
5、配合公安部门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六)市保密局
1、积极配合教育局开展试卷保密室的检查,确保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
2、对试卷的接送、存放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市环保局
1、对施工噪音进行限制,居民区附近施工工地夜间禁止浇灌混凝土,保证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
2、制止考点周边施工噪音,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严禁考点周边工地施工;
3、加强与火车站的联系,考试期间做到火车减速行驶,禁鸣高音汽笛,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黄石三中考点附近火车禁行。
(八)市卫生局
1、对考点学校的食堂及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
2、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集中接待考生的酒店,加强卫生监督,确保卫生安全;
3、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对中毒、中暑等突发病情及时组织救治工作。
(九)黄石供电公司
1、确保高考期间考点、试卷保密室等地的正常供电;
2、高考录取期间,确保市招办和高校录取现场的正常供电;
3、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三、联席会议成员
市教育局

鞍山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鞍山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旧货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旧货业是指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信托寄卖业、拍卖业。
  凡在鞍山市地区经营旧货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旧货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治安职能部门和当地派出所负责。


  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的,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场地,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有防盗设施和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保管库房及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除经营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外)的企业,应凭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营业。


  第六条 个体户不准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拍卖业和典当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经营典当行。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第七条 经营旧货业,凡需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十五日前向原发证或备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八条 旧货业严禁经营下列物品: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来路不明或可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批准的经营范围,悬证、悬照营业;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
  (三)典当、拍卖、寄卖行业在典当、拍卖、寄卖物品时,应当查验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对典当、拍卖、寄卖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凭据编号如实登记;
  (四)旧货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验证登记,要如实详细登记,登记簿要妥善保管,接受公安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承担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责任;
  (二)旧货业经营负责人同时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有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
  (三)实行治安岗位责任制,服从和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检查监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找赃物,提供案件线索,及时打击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注意通过收购、典当和寄卖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收购、典当和寄卖的物品中,凡有公安机关通缉查寻的赃物和罪证(包括出售后的赃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凡发现出售、典当和寄卖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七)严禁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和收赃、窝赃、销赃行为,严禁引诱、教唆他人进行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旧货业应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保护旧货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格治安管理,协助旧货业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旧货业的治安保卫组织,依靠从业人员查缉、惩办盗窃、销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掌握旧货业治安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治安隐患,督促其整改;
  (五)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旧货业治安管理法规,定期搞好旧货业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依照下列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旧货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旧货业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旧货业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公安机关非治安部门越权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旧货业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鞍山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