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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时间:2024-06-26 08: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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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 院办 018
你院本年1月 日〔57〕 字第
25 法秘
15号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兹联合批复如下:(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其财产遗漏未作处理,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仍应予以处理时,无须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对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获法办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续宣布代管为宜,暂时不必单独宣告没收。(三)反革命分子在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已经死亡,遗留有财产,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应予没收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而仅应单独没收其财产的反革命分子,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32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推广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上发布,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附件:一、“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入围企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330_470648.htm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请到有关网站查阅、下载)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330_470648.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