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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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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0〕3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深入整治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网络文化等领域侵权盗版现象仍十分严重,侵权盗版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整合文化市场执法资源,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移送一批侵权盗版分子,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取缔一批违法经营网站,有效遏制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开展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打击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电子游戏及卡拉OK歌曲等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文化为重点领域,以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典型案件为重点抓手,全面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等三个阶段,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等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站;重点查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及进行格调低俗宣传推广的网络游戏。
  (二)清理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对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音像制品,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或荧屏画面,或者擅自与境外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严查侵权盗版网络音乐。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提供网络音乐试听、下载、播放等服务的网站;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网络音乐,或者提供含有未经审查或备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网络音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清查违法动漫游戏产品。加大对动漫游戏展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游戏产品;全面清理动漫游戏产品制作、发行及集中经营场所,重点查缴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动漫游戏产品。
  (五)查处假冒伪劣美术品。加强美术品进口环节及集中经营区域管理,严肃查处经营假冒、盗用他人名义美术品的经营单位;对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美术品的,依法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从重予以处罚。
  (六)严打假唱假演奏。按照《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对重点演出活动,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现场监测,有效预防假唱假演奏行为。
  (七)排查网吧影视服务器。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清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网吧内局域网服务器,供消费者浏览、下载、播放。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指导使用正版软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卸载盗版软件,安装使用正版软件。要根据文化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需求,拟定需要购买的正版软件,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资金保障。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相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内容审查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切实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环节管理,坚决杜绝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三)及时发布违法文化产品黑名单。围绕社会反映强烈、企业投诉较多的重点领域,针对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及时发布违法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及卡拉OK歌曲等查缴目录,监督指导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施重点打击。
  (四)定期通报综合执法重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导”的原则,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领域文化市场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文化部将按季度发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阶段性任务,通过群众举报、企业投诉及市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重点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文化部决定成立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由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任组长,部长助理高树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司,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结合当地文化市场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相应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动员。一是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持续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并于2011年3月18日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二是通过培训、会议或公告等形式,在经营单位当中进行一次普遍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三是充分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及群众,提供侵权盗版等违法文化经营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营造舆论声势。
  (三)加强协调配合。继续推进长三角工程、珠三角工程,深入总结“平安世博”“平安亚运”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经验,探索实施环渤海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工程,建立完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协作等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积极配合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要做到有动员、有部署,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奖惩,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文化部将根据行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也要加大对行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及时将实施方案、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行动总结验收报告上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59881010;邮箱:whb_12318@163.com)。


南京市产(商)品质量监督处罚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产(商)品质量监督处罚规定
南京市政府



(1990年5月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订的《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生产、经销产品、商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业者,下同)和责任人,涉及产(商)品质量监督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及县、区标准计量部门是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商品有权实行质量监督并予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质量监督和质量责任等问题按《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南京市关于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告》执行。
第五条 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中有关禁止经销的伪劣商品和视为伪劣商品的,由标准计量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
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并视情节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六条 生产、经销企业的产品、商品,虽不属本规定第五条范围,但经标准计量部门检验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者,由标准计量部门对生产、经销的企业处以该批产品、商品价值的1%的罚款。
不合格的产(商)品限期整改后,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标准计量部门处以该批产(商)品价值的2%罚款,并可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七条 凡生产、经销无标准产(商)品(法定不需制订标准者除外)的企业,由标准计量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者由标准计量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八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其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标准计量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处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标准计量部门建议审批机关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九条 凡因产(商)品的质量责任,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拒绝接受标准计量部门监督检验的生产、经销企业,其产(商)品按不合格论处,在改正前由标准计量部门责令其停止出厂或销售该产(商)品,对企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拒绝接受检验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属于报验产(商)品未报验
而销售者由标准计量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生产、经销企业必须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的,由标准计量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每拖欠一日加收检验费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凡市属及市属以上的企业生产、经销的产(商)品的质量监督处罚,由市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执行;区、县属及区、县属以下的企业生产、经销的产(商)品的质量监督处罚,由区、县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执行,市标准计量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一次罚没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标准计量部门处罚,报市标准计量部门备案,五千元以上的由区(县)标准计量部门,报市标准计量部门核定后处罚。一次罚没金额超过五万元的,须由市标准计量部门报市政府核准后处罚。
第十二条 被处罚企业或个人必须在接到标准计量部门罚没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处罚部门,逾期不交,可加倍罚款。收缴罚没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生产和经销企业缴纳的罚没款一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责任人缴纳的罚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无理取闹,妨碍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现场执行处罚时,需佩戴“质量监督”徽章,出示“质量监督员”证件。在执行处罚时,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对经检验产(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认真进行处理。对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
节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质量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误给生产、经销企业或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给受损失的企业公开恢复名誉,并给责任者以必要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5月3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为申报单位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咨询接待制度。咨询范围为我部负责审批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有关审批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解释。

  申报单位应先就近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初审的部门咨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回答的,可向我部咨询,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咨询电话为:68792580。

  接待咨询时间为每周三下午1:30至4:00,咨询地点为:卫生部办公大楼103室。

  二、设立查询电话,方便企业了解审批进度。电话号码分别为:68792568、68792569(保健食品);68792571、68792638(化妆品);68792570(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没有超过审批时限的,不在查询之列。

  三、在产品评审过程中,对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异议者,可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也可以要求进行口头申诉。书面申诉材料请寄我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或直接交到卫生部办公大楼103室,也可传真至68792639;口头申诉请提前预约。我部将于1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给予答复。
上述有关工作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

二OO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