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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5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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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3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8日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市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收费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按月(个别行业或单位按季)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商品经销业、生产加工业、餐饮业、宾馆旅游业(含疗养院、经营性旅游景点)、洗浴业、洗车业、美容美发业、健身按摩业、维修行业和民营医(疗)院(所)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 夜总会、歌厅、酒吧、冷饮厅、婚纱摄影、广告、中介、互联网网上服务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第九条建筑、安装、装潢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2%征收。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行业按销售总额的0.5%征收。



第十一条 凡是从事原煤生产和经销煤炭的企业、个人均按实际生产(销售)量征收。1.从事原煤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吨征收3元。2.从事生产焦炭、精煤的单位和个人,每吨征收5元。3.通过公路、铁路外运销售的煤炭(焦炭、精煤),每吨征收3元。



第十二条 属市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提高标准的,从新标准执行之日起,按上调部分一年收入的10%一次性征收,年收入超过10万(含10万元)的按5%征收。新增收费项目,自收费之日起,按一年收入的2%一次性征收(提高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上调部分一年收入的5%一次性征收)。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按收费收入的3%征收。



第十四条 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石油、电力、邮政、信息产业、烟草行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2%征收。



第十五条 征收省价调基金办公室委托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以外的经营者,每月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自征和代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本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征收。其他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第十八条 凡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据实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需要减、免、缓交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收缴方式,上缴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政策性补偿;(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项目预算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对下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情况单独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审核后,与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预算一同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项目预算按月拨付经费,用于政策宣传、表彰奖励、项目调研、聘请专家、评审监督、日常办公费用和办公人员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按代征单位代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5%核算代征劳务手续费,作为代征单位的劳务补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应缴单位进行检查,对伪造、隐匿帐簿凭证等行为欠缴或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做好追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缴纳单位或个人逾期仍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辱骂、殴打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该追缴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通知》(鸡政发〔2001〕34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鸡政发〔2001〕55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鸡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搞好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单机六千千瓦以下,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以及地方兴建和管理的其他水电站。
第三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应贯彻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和“自建、自管、自用”、“多渠道集资、多层次办电”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小水电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任务,建立健全小水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 小水电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总装机五百千瓦(含五百千瓦,下同)以上的小水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省小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划部门审定后,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总装机五百千瓦以下的,由市(地)、县小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县计划
部门审定后,纳入市(地)、县基本建设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计划,不准施工。
第六条 凡竣工的小水电站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如需报废、拆除或迁移的,应经省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小水电站如需报废、拆除或迁移的,应经县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小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有条件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站,大电网应创造条件组织联网。由小水电站提出联网要求,经当地水利、电力部门协商,报上级电力部门批准,并签定协议,共同遵守。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应保证电能质量。季节性发供电的小水电在停发或少发电期间,大电网应按计划分配
的电量返供。只发不供的小水电站实行出口计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管理维修所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和供应,由省、市(地)、县计划、物资部门在年度计划中进行安排。
第十条 装机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的生产计划,由省小水电主管部门下达;装机五百千瓦以下的水小电站的生产计划由市(地)、县小水电主管部门下达。各级小水电主管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生产计划和技术经济计划指标,对各小水电站进行考核和评定完成计划情况。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标准》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当地编委、财政、劳动部门批准,下达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属乡(镇)、村集体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小水电主管部
门备案。
新建小水电站的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审批计划任务书时一并审定。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职工的工资标准、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职工转正升级,均按国家电力工业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工、临时工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的发电和供电收入,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可逐年结转,继续使用。
小水电站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输变电工程、仪表、车辆、房屋等均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必须按原值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保管、使用、保修、维修、定期盘点制度。
凡投产的小水电站必须按年综合折旧率3%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1.2%提取大修理费,并计入生产成本。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应设专户存入当地银行。使用时,由小水电站制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此项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维修和其他开支。
有贷款的小水电站所提取的折旧费应首先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 小水电的电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拖欠或挪用。
欠贷款的小水电站,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应与银行共同商定还款计划,保证逐年偿还贷款。银行也应做好电站正常生产所需资金供应工作。
第十六条 凡已投产总装机五百千瓦以上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其发电和供电收入除去生产成本和按计划归还贷款外,利润部分50%上交,做为“以电养电”资金;50%留给电站做为各项基金。上交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季收缴,上交省财政部门,列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小水
电事业。使用时由省小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部门平衡后,由省小水电主管部门下达。
集体所有制小水电站,按国家投资比例确定利润上交比例。
第十七条 凡已投产的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总装机二百千瓦及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小水电站,均应从售电总收入中逐月向省小水电主管部门缴纳2%的管理费,列预算外资金管理。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小水电主管部门日常经费开支及组织人员培训、经验交流、新技术推广、前期工作
等。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小水电站征收管理费。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的免税,仍按省财政厅黑财税(85)3号文《关于对小水电免税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水电的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电价应根据小水电生产特点及成本确定。上国家大电网电价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与地方电网并网的小水电,其供电区的不上网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小水电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商定。
第二十条 对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小水电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破坏小水电工程设施和发、供电设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小水电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和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和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脊灰和麻疹防控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脊灰和麻疹防控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疾控、医政、妇社、农卫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结合辖区国际、国内交往的频度和方式等特点,及时分析评估脊灰和麻疹病毒输入传播的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防控策略和措施。要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支持力度,保障防控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及时研究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疫情主动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落实《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1071号),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病例和麻疹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春节后返校学生、返城务工人员的搜索和排查工作。一旦发现AFP病例和麻疹病例,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检出的脊灰阳性标本要尽快送达国家脊灰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检测。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缩短病例报告与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时间,进一步提高监测的敏感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及时性和质量。

三、开展查漏补种月活动

2012年3-4月,各地要结合“4.25”预防接种宣传周,集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月活动,优先对脊灰、麻疹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无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进行补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查漏补种月活动方案,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物资保障、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督导和评估结果书面报送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查漏补种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做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各地要研究制订脊灰、麻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疑似脊灰的AFP病例和聚集性麻疹病例,要迅速反应,根据情况采取加强病例救治、控制医院感染、及时调查报告、应急接种疫苗等相关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与传播。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