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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8 18: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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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审批的内容。工程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和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省外单位到四川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按规定到省或市(地、州)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定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报国家地震烈度委员会评定,由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地、州)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都、重庆等有条件的市(地、州)可以组织地安全性评定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定,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市(地、州)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成员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同级政府批准。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日常工作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进行抗震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已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又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有关主管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评价业务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其评价资格。
  评价报告质量低劣,经评定未获通过影响工程进度,给工程项目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评价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转让、转借评价资格证书的,由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转让方的评价资格。
   第二十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或不按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罚没的财物应上缴地方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步伐,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认真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等行业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损失巨大,伤亡惨重。为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条重要指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
首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任务时,要安排好安全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建筑、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
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首先要在安全经费和安全人员方面落实。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目标和实施办法,并严格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点在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
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与落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责任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根据以往事故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注意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建筑物坍塌、客运交通事故以及“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一体)式企业、宾馆、商场
的火灾事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时解决重大的安全问题。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巡查,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下决心停止使用。严格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坚
决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新安装的设备要保证质量合格,严禁使用无证制造的产品和伪劣产品。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继续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矿山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5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无论企业经济状况如何,都要确保和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
矿山安全产条件,切实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并强化矿山安全监督职责,通过监察《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逐渐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改变。
五、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积极组织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密切跟踪监控,确定整改工作的重点,督促和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改。各地
区、各部门要把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危险源做到有效监控,同时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危险源监控的试点工作,防止因危险源失管失控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批复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特别是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对每起
事故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抓住典型事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
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的精神严格执行。
七、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继续组织好全国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等社会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不断推向深入。深入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安技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他们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做好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八、认真做好冬春两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冬春两季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目前,又逢春节临近,交通客运量急剧增加,生产经营活动繁忙,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有针
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铁路、民航、水路、道路交通的运输安全,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客运。要特别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恶性事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要下决心进行停产、
停业整顿,杜绝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199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一年,经济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998年1月9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公文运行程序,对原《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政府系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政府系统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公文眉首。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眉首部分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

  (一)发文机关标识(俗称公文版头)。主要包括政府令、政府文件、政府办公室文件、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政务通报。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印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加“文件”二字(俗称“大字头”文件);一种是印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文件”二字(俗称“小字头”文件)。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字用红色套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发文字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居中位置。机关代字:沧州市政府大字头文件用“沧政发”,小字头文件用“沧政字”,请示类文件用“沧政”。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大字头文件用“沧政办发”,小字头文件用“沧政办字”。年份用全称,用六角号括起来。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函件一般用政府及办公室专用信笺,代字为“沧政函”和“沧政办函”;政府令发文字号用“第xx号”,按市长任期编序;常务会议纪要用“〔xxxx〕第x次”,按市长任期编序;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用“〔xxxx〕x号”,按年度编序;专题会议纪要用“专题纪要

  〔xxxx〕x号”,按年度编序。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各级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参照市政府的发文字号确定自己的发文字号。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四)紧急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五)上报的公文,在红色反线之上左侧空一格标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标签发人姓名。“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公文主体。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一)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命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计量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时,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与主件一起装订。

  (九)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政务通报”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加盖印章。命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十一)用印位置。公文除“会议纪要”、“政务通报”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正式文件加盖印章。用印位于成文时间的中上侧,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命令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第十一条 公文版记。主要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公文识别条码(二维条码)。

  (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落款之下、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有一个汉字的间隔。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行文从本级政府系统的主题词表中选择。

  (二)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

  (三)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公文识别条码印制在印制版记右下侧。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制标准。

  (一)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质60克以上,左侧装订,双面印刷,成文纸幅面标准为210mm×297mm。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文字一律从左向右横排。

  (二)版面格式。每页上空(上白边)37mm,左空(左白边)28.5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首页正文题目距文件头红色反线空两行,正文与大题目空一行。发文字号居文件头与红色反线之间居中位置。上行文要有主要领导签名。首尾不要页号。版记不管是否有正文,均放置在最后一页下端。

  (三)正文格式。公文标题(大题目),用2号小标宋字体,居中横排;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字体,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正文,包括小标题用3号仿宋字体;“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体,主题词内容用3号标宋字体;抄送、落款用3号仿宋字体。年份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重大社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并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代表本级政府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向政府请示,下级政府需同上级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发函联系,不要报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第五章 制文规程

  第二十七条 制文规程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文草拟。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政府发文时,一般由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综合部门或者办公室拟稿。起草公文所依据的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审。

  第二十九条 公文审核。公文签发前要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凡拟上报下发的市政府及办公室正式文件,包括部门代政府起草的文件,承办科室要从程序、内容到形式认真进行审核阅修,切实把好政策关、程序关、文字关。承办科室审阅无误后,送主管秘书长审签。涉及法律法规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需市政府领导审核的,必须报经有关领导审核。对不需要行文或者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的,提出意见报经领导同意后,退主办部门。

  第三十条 公文签批。

  (一)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涉及特别重大问题的要经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四)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公文印发。公文经有关领导签发后,承办科室负责送文秘科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由承办科室送主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签署意见,然后由文秘科负责登记、编号,由承办科室交文印室印刷。文件印成后,文印室负责送交机要室,由机要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分发。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公文经分管秘书长签发可以公开的意见后,文印室在制版的同时,将需公开的文件整理成电子文档,由公开办定期拷取,复核后,由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字,方可公开。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由文秘科室负责签收、分类、登记和运转。

  (一)上级来文,由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并运转。收到上级来文后,机要室负责填写公文处理笺和呈报意见,报常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呈送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

  (二)下级来文,由文秘科负责签收、登记、审核、筛选并运转。收到下级来文后,文秘科负责填写公文处理笺和呈报意见,报常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呈送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

  (三)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沧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文件,要根据呈报内容,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严禁一文多头报送。凡多头报送的,市政府不予受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直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原则上不受理直报材料。

  (四)部门代政府起草的文件、领导讲话、汇报材料等,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分别呈报有关承办科室,由承办科室负责签收、阅修、呈批并运转。涉及法律、法规的,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五)秘密文件办理。密级文件统一由机要室办理。收到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和时限要求,登记编号后送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按批示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需收回的密级文件要按期收回。机密以上文件要专柜存放,定期清点,按规定处理。

  (六)公文传阅。传阅公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公文传阅要建立传阅(退)制度。传阅秘密公文,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承办。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业务主管秘书长及所属科室承办。

  (一)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科负责挂笺、提出呈报意见,送常务副秘书长按领导分工批呈,并按批呈意见送有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负责送交主管秘书长,由主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市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转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示。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提交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决定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承办科室对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简单的请示事项,把领导批示意见当日电话通知请示单位。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把领导批示和原件复印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行文批复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批复,按行文程序下发文件。需要协调的事项,送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落实。

  (五)下级的请示、报告办结后,领导批示件原件由承办科室妥善保存。上级机关来文办结后,由承办科室负责退回文秘科保存,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档案室负责对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一)档案室负责归档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按规定要求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

  (二)各科室对归档范围内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年终整理好送交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三)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五)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分类明确保管期限,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查阅借阅档案资料,须按文件等级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查阅借阅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文翻印。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如需要,经负责人或者常务副秘书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应当与原正式文件同样管理。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 清退销毁。由文秘科负责,每年对该清退的文件进行清退。清退回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电子文件的管理,另作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