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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02:2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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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国有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本暂行办法。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四项土地使用条件。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作商业经营使用的地下室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改变用地使用条件的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改变用地使用条件的相关手续及用地单位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用地改变使用条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转让过程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调整用地使用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企业转型、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等原因,土地使用者提出对项目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日照等有关规定。

因企业转型、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等原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后,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如要进入市场,则优先由市人民政府按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议出让时的出让价款收回。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一)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

(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

(四)《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贵政发〔2008〕19号)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单位、企业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破产、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或调整出来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由市储备中心收储。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申请应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的理由和幅度等内容。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和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受理的,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连同调整申请、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等到材料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并及时抄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手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贵港市收储出让土地审批流程的通知》(贵政办[2010]87号)的规定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手续申请并出具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地块的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选择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地块价格进行评估,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材料。

(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专家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议审议,形成文件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进行复核。

(六)市人民政府批复。

(七)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出让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地产项目用地,补交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条 规划调整审批前应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及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之外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定程序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贯和一致,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

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用途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用途、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的动态跟踪管理,切实抓好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手续;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予以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未经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土地使用条件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步伐,尽快改变公共消火栓建设滞后状况,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16——87)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并承担城镇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市给水管网上,供消防灭火使用的消火栓。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城镇道路建设时,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城镇公共消火栓。公安消防机构耍加强对城镇道路消火栓建设的督促、检杳,确保城镇公共消火栓与其它城镇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有关资料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难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六条 城镇道路和公共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前10日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部门应将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沿道路设置,使之能满足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列入市政消火栓管理范围。
第八条 建筑内部室外消火栓作为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其栓体和连接管件由建设方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贵安装,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第九条 室外消火栓进水管道应按规定布置成环状,最小管道直径不应小于lOOm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应根据市政消火栓的布置情况,提出合理审核意见,在市政消火柱保护范围内,用水量不超过15升/秒时,可不再设室外消火柱。
第十一条 消火栓的采购应采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安装应符合消防要求,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IOO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对城镇公共消火栓实行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确保消火栓的维护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公共消火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供水企业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力量修复,修复完工后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公共消火栓维护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周围围2m范围内不得设置摊位、门面、花台等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障碍物,设置道路护栏应能保证消防车吸水管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抢险救援、市政用水和消防演练外,不准擅自使用城镇公共消火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并有权制止或举报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围占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在城镇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年终汇总记分。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二)执行入出院标准情况;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情况;
(四)医疗收费与结算;
(五)参保人员满意程度。
第五条 对医疗机构的考评,每项实际扣分标准不得超过本项标准分,标准分值扣完为止。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险投诉电话和投诉举报箱,接受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一经查实,可直接作为全年考评扣分依据。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终考评标准,兑付定点医疗机构每月预留10%部分,兑付标准如下:
年终总评90分以上的,预留部分全部兑付;满80分不满90分的,扣减15%;满70分不满80分的,扣减30%;满60分不满70分的,扣减45%;不满60分的,全部扣除。
第八条 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务质量特别优良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建议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年终总评成绩达不到60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条 被考评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考评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仿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评工作。对阻挠、干扰考评工作的,可适当扣减考评分数,拒不接受考评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被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于考评结论作出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黄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标准

序号 项 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值 考核办法 扣分标准
一 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有健全的医保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挂牌办公,有一位分管院长分管医保工作;
2、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病例方案、医疗文书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落实,规范医保管理流程;
3、设有医疗保险专用窗口、医疗保险就医咨询服务台、医疗保险宣传栏、医疗保险投诉箱;
4、积极建立微机管理系统,辅助医保管理。 20 ①查阅医保管理组织结构图、医保管理业务流程图;
②查阅分管院长职责;
③查阅医保管理各项制度;
④查医保专用窗口、服务台、宣传栏、投诉箱设置情况;
⑤查医疗文书书写是否规范,清楚,易于辨认;
⑥检查微机管理系统辅助医保管理情况; ①—⑥一项不达标扣5分。
二 执行入出院标准及规定情况 1、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应执行各自岗位职责,积极支持医保工作,坚持首诊负责制;
2、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接收住院,也不得推诿重病号,严格规范办理入出院手续;
3、转诊转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必须完备;
4、不得分解住院、冒名住院、挂名、挂床住院。 20 ①查各自岗位工作职责;
②查配合医保工作具体措施;
③查参保人员住院率符合指标情况;
④查转诊、转院记录,看是否符合转诊、转院要求,转诊转院率达标情况;
⑤查是否冒名、挂名、挂床或分解住院;
⑥查入出院手续规范办理情况。 ①、②一项不达标扣3分;③-⑥一项不达标或违规一例扣5分。
三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落实情况 1、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严格执行特殊查治、限制类用药及特需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定;
3、出院带药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记录在病历中;
4、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相应医疗机构等级标准要求。 25 ①查执行三个“目录”的情况;
②查特殊查治、限制类用药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查出院带药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④查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标情况。(查总的阳性率) ①-③凡不符合要求的,每例扣1分;④阳性率不达标的一项扣5分。
四 医疗收费与结算 1、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2、严格执行住院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3、严格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25 ①查各类收费项目的原始记录与实际是否相符;
②查自费项目是否单独列帐,是否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③查是否将其它不合理收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或由参保病人支付;
④查各种医疗费用结算报表是否规范、及时准确。 每一例违规扣1分。
五 参保人员满意程度 1、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合理施治;
2、严格按照医保规定,对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10 ①根据医保规定,制定满意率评分表,由参保人员填写;
②核查参保人员投诉。 参保人员满意率达不到80%的,扣5分。
投诉问题被查实的,一次酌情扣除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