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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17 21: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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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4号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24号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学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蚌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好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市外下列人员、组织:

  (一)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1项,均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分为推荐、评审、公示、决定、颁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院校、驻蚌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五)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组织在推荐时应当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5万元;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秘鲁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秘鲁共和国总统阿兰·加西亚·佩雷斯于2008年3月18日至21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两国元首强调,两国间存在友好合作的历史纽带,双边关系在近年建立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推动下取得令人满意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两国元首表示愿不断充实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以加强和扩大战略性合作。秘鲁政府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的原则,认为台湾当局搞“入联公投”违背了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精神,将严重危害台海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对秘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三、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近年来增长显著、2007年突破60亿美元表示高兴,对两国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一致认为两国经贸和投资水平通过该协议将得到提高。双方强调了两国经济合作的潜力与互补性,承诺推动经贸往来。秘方重申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双方愿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和开拓两国在矿业、能源、电信、电力、渔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两国同意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发展领域的交流。秘方高度评价中方在上述领域给予秘方的重要援助。

五、双方愿进一步促进两国旅游合作,鼓励各自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支持两国空运企业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中秘两国元首肯定了两国在扶贫领域所做的努力,承诺将采取共同行动,交流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强化两国旨在改善贫困人口生活的各项政策和计划。

六、中方预祝秘鲁今年在担任APEC东道主期间获得成功,重申中国政府愿与秘鲁政府协调配合,推动APEC各领域合作取得积极进展。秘鲁总统预祝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并确认秘鲁将参加世博会。世博会期间,秘鲁将展出前西班牙时期极具艺术及考古价值的文物。

七、加西亚总统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关于促进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中国梨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秘鲁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中央电视台与秘鲁国家电视台合作协议执行协定》等重要协议。

八、加西亚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及中国领导人在其访华期间给予其本人及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今年11月对秘鲁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以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各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将检查和纠正结果报我部(计财司)。届时,我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略)



19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