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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4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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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3]65号


湘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同时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促进教材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材审定的机构。审定委员会下设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包括: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科书(含电子教科书)及其教学参考书、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学挂图、图册、音像资料、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以及其他教学辅导资料等。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由省教育厅分管基础教育的副厅长兼任),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处理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工作。

第六条 组建学科教材审查专家信息库。学科审查专家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4年。根据工作需要,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临时从信息库抽取学科专家组成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送审教材的审查。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委员的条件要求: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课程标准,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除外),理论基础坚实,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对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和教材改革有一定研究,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教材审查或审定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湖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标准和地方教材;
  (二)审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初审的中小学教材;
  (三)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解决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四)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地方课程标准和审查本学科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完成省教育厅和审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内容精炼、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二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课程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重本课程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课程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员、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教材的审定(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第十七条 教材的审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送审教材送达审查委员审阅,再组织集中封闭式审查。审查工作结束时,审查委员会要写出审查报告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科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意见必须明确表述;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一类,通过。送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代教育部初审的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向国家教育部门推荐送审;
  二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类,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学科审查委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科审查结束后,审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学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统一的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审定结论必须有应到审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与会审定委员应在审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科审查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修改意见和审定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论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审查委员和临时聘请的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定审查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按规定给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审定(查)教材过程中开支的审定(查)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由相关出版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坚持编、审分开原则,教材编写单位(编写者)、出版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查)工作;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查)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课程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重本课程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课程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员、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教材的审定(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第十七条 教材的审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送审教材送达审查委员审阅,再组织集中封闭式审查。审查工作结束时,审查委员会要写出审查报告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科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意见必须明确表述;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一类,通过。送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代教育部初审的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向国家教育部门推荐送审;
  二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类,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学科审查委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科审查结束后,审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学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统一的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审定结论必须有应到审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与会审定委员应在审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科审查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修改意见和审定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论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审查委员和临时聘请的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定审查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按规定给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审定(查)教材过程中开支的审定(查)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由相关出版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坚持编、审分开原则,教材编写单位(编写者)、出版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查)工作;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查)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审定(查)人员不得将审查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定通过的教材,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出教学类用书发稿通知单后,方可正式付印出版。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单位寄(送)一式两套(本)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凡首次审定通过投入使用的教材,在使用一轮后,编写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对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教材送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再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1963]634号

1963-08-05财政部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附件:
  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19日 国财办字第489号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
  1963年6月13日你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开垦荒地免征农业税年限的请示报告收悉。
  按照现行规定,社员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以内的,免征农业税;超过规定比例的,其超过部分照征农业税。在“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社员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报告中提出扩大社员自留地、延长社员垦荒地的免税年限,尽管对整个农业税影响不大,但是否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是否有利于农村阶段斗争的顺利进行,请再加考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23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高端化聚集发展,探索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等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主管部门汇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滚动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滚动储备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政府扶持项目、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的初步意见,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扶持项目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转呈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项目评审情况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审核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拟扶持项目通过“首都之窗”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工作性经费、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可从试点扶持资金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试点扶持资金总额的2.5%,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支持重点

第十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

(一)培育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服务业。加强网络融合技术攻关,围绕生活服务领域,构建一批数字生活服务运营平台,开展应用聚合开放服务平台运营示范;推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加快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消费服务业;继续支持发展软件服务业;加强新技术与新模式的集成研究,促进物联网、智慧架构、云计算、网络身份认证等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态,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基于信息技术的国际新兴研发和产业化中心,支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改造提升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加强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技术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提升系统研发、金融支付、信用保障、物流仓储、现代运营管理及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支撑环节的技术服务水平;扩大电子商务模式应用覆盖领域,支持电子商务云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社区电子商务示范及发展、培育网络支付、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等新型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水平,推进现代物流业结构升级和发展壮大。

(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转制科研院所研发服务业,发展软件、生物医药等研发服务外包服务业,推动国家级产业化基地聚集研发服务资源;做优做强工业设计服务业,建设中国设计交易市场,实施设计提升产业工程,打造“红星奖”国际设计奖项品牌;加快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培育检验检测新兴业态,发展科技咨询业,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中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转移体系不断完善,推动国际技术转移。

(四)培育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运营能力,培育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创新商业模式,集中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联盟合作,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在京建设一批高端示范项目,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以中关村科学城为技术辐射源,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节能环保的金融创新支持。

(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规定支持的其它试点项目。

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以下各类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一)通过使用关键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能够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显示度高、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龙头项目或重大项目;

(三)能够有效整合中央与地方、国有与民营、政府与社会投资等各类资源,形成合力且对产业促进提升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

(四)本资金已扶持项目,承建单位管理严格规范、原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绩效特别突出的,在承建单位组织实施持续分期建设项目时(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前期申报的建设内容不同),或组织实施试点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试点资金可优先进行扶持。

第五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八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品牌提升、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项目,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

新兴产业培育及优势产业提升或示范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模式、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实现增长目标的重点项目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融资平台项目及融资创新服务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十九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重大项目,经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上浮。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

以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政府股权代持机构收到股权投资资金时做“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联盟团体。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四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已获得中央、市级政府其他扶持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资金拨付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