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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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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19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零售药店: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价格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与各自职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

  (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

  (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

  (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各门店单独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七条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执业(中)药师注册证或从业(中)药师资格证及与零售药店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现场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六)从业人员名单、职称及简历;

  (七)连锁门店应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八)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须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经药品监督、价格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应及时将定点标牌收回。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购(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并经本店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签字后的购药处方,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

  对购药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销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销售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费用应实行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检查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并按时足额拨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服务期内,违法、违规经营的或不再具备定点药店条件的,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依法处理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追回违规费用、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理。

  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发生协议内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事纠纷及药事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73号)同时废止。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被遴选为非处方药。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要求,现决定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处方药要求出厂。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按非处方药上市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按处方药管理,在有效期内凭处方销售使用。

  三、请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宋秀岩

二○○八年四月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经济委员会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文化厅


5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安监局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省工商局
8
企业广告经营、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9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档案局


10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1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3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6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7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18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19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20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2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2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3项)

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56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1
拆迁单位资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11)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肆级和暂定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07.20)
仅下放至西宁市房产局

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2004.03.17)
仅下放至西宁市房产局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08.1.1)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5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04.18)
仅下放至西宁市建设主管部门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08.1.1)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7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08.1.1)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8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9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11)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12
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拆迁项目转让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11)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1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5
商业活动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06.22)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06.22)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8
因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07.19)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07.19)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定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8.1.1)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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