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喀署办发[2008]193号
关于《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8年3月,行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47号),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对政府采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挂网采购模式
1、从2009年1月起,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一次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采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包含网络工程项目)的货物类采购不再组织招标。各采购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可在地区政府信息网(http://www.kashi.gov.cn/)招标采购专栏中选择商品和供应商,但商品价格不得超过挂网的最高限价。
2、政府采购目录内未挂网的项目,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18号令)执行。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单位办公经费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时,也必须在政府采购挂网企业中选择货物和供应商,价格不得超过网上的最高限价。
二、审批及监督要求
1、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已挂网的供应商资格和货物。供应商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方可取消;新增挂网供应商或扩大供货范围,向财政部门申报,由工商部门进行准入资质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监察局备案。
2、地、县(市)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发现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价15%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以便采购中心及时更新价格;有新增型号及设备的货物,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挂网领导小组研究,由采购中心办理挂网事宜。在货物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欺诈、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向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
3、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挂网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进行市场监测,对货物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挂网供应商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向挂网领导小组反映,政府采购办公室要督促采购中心及时更新价格。
4、各采购单位对所采购的货物必须认真验收,坚持谁验收谁负责。地、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单位所采购的货物进行定期检查,防止虚假采购。
5、地、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执行挂网采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人采购情况进行督查。
三、违规处理意见
1、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挂网采购模式,属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属单位经费支出的,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批。如果出现虚假采购、账实不符套取财政性资金或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采购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采购人在挂网以外供应商采购货物的,将追究采购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把关不严,导致货款付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采购人按要求采购货物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人为因素造成不予付款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单位采购货物价格低于挂网价15%的,政府采购中心在一个月内未能更新价格的;新增货物或挂网价格更新时,如果货物价格高出询价时市场价格15%的,经相关部门查实后追究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中心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