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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7:5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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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11日至2月1日,受强冷空气和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我市遭受了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全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过全市各个方面团结协作,顽强奋战,我市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确保因灾倒损房屋得到及时恢复,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因灾倒损民房家庭自救为主,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县(市)区直单位对口帮扶等措施为辅。政府补助资金要保障重点,按照灾民自救能力分类救助。

(二)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倒房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质量。要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力求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

(三)坚持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对倒损民房实行“销号式”管理模式。

二、目标任务

2008年5月30日以前,全市农村因灾倒塌的民房全部恢复重建,因灾损坏急需修缮的民房全部修缮完工,倒损民房户全部住进重建或修缮的安全房屋。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情(2月27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进村入户对倒损房屋数量进行核实。县(市)区于2月28日前完成倒损房屋核报工作;市民政部门于2月29日前完成全市倒损民房核查评估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制定方案(3月1日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月29日前县、乡镇两级完成规划方案编制;3月1日前市里完成市级规划方案编制。

(三)张榜公示 (3月2日—3月7日)。乡镇(街办)、村要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3月2日—5月10日)。县、乡、村三级联动,开展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市政府将适时选择1个县(市)区召开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现场会,进一步推动恢复重建工作。

(五)检查验收(6月1日—6月10日)。市 、县(市)区、乡镇三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估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受灾贫困村挂钩帮扶,机关干部与受灾贫困户结对帮扶,指导灾民建房,帮助解决灾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二)严格工作程序。凡因灾倒塌和损坏正在居住使用住房的受灾群众均应列为恢复重建对象。当地政府应根据重建对象自救能力情况的差异,给予相同的优惠政策和程度不同的帮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需政府帮助开展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尤其是全倒的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统一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定额发放到补助对象,并通过金融单位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修缮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优惠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专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尽量予以减免。

(五)保证建房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倒损民房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扶贫部门要优先将倒损房屋户纳入扶贫搬迁计划;国土部门要做好重建选址、规划,防止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建设部门要积极为倒房重建提供服务,向恢复重建家庭推荐经济、实用、美观并具有地方风格的房型;质检、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督办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督导、“销号式”管理,确保施工进度。从3月10日起,市民政部门每半月通报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办;6月1日起,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2〕35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购买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在国家、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和专门机构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运营。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肃州区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统计、工商、税务、街道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同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直接投资或委托所属实施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以保障本单位职工为主的住房和宿舍;
  (四)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土地出让金入股等方式,鼓励并参股非政府投资主体成立的合法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合理让渡和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实施机构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企业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业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以保障本单位职工为主的住房和宿舍;
  (五)政府和企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各级政府直接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有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集体宿舍形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中所涉及的税收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城市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机构自有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实施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各种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第二十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非政府投资主体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再开发。
  第二十一条 基本家庭年均总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及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部分企业因改制后遗留的部分人员,现住原单位房屋,但房屋被损严重,经相关部门认定确实不能继续居住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基本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几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离异1年以上或父母不在当地且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可按照1个基本家庭对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年均总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近三年年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年均总收入限定,应当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由统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及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当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当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社区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有异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资料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肃州区市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工作由肃州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审批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及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直接受理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及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的个人申请。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及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申请承租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非政府投资主体实施机构筹集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实施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实施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肃州区市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实施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审批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是否享受过房改政策情况证明;
  (五)外地来我市工作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申请时需提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六)公积金、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余额、公司注册及经营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公开摇号分配和适时配租等多种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及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轮候、公开摇号分配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实施机构保本微利、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两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非政府投资主体实施机构筹集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租金价格,执行的租金标准需每年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租赁格式合同,明确出租方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对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市工作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办理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手续时,由申请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担保。租赁合同中需明确出租方与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主体实施机构筹集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实施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安置申请人租住,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已安置情况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租住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复审,承租人租住非政府投资主体实施机构筹集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实施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资格的家庭,必须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监管。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转租和转借。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清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政府直接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工作由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维护。非政府投资主体实施机构筹集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工作由实施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维护。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实施机构或企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申请续租,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经审批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的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各类实施主体建立所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及建设资料、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念好“山海经”,建设八个基地(林业基地、畜牧业基地、渔业基地、经济作物基地、轻型工业基地、外经基地、科教基地、统一祖国基地),是中共福建省委1981年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战略设想。建设八个基地,对于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福建山、海、侨(华侨)、特
(特殊政策、特区)的潜在优势,较快地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全国多作贡献,更好地沟通海峡两岸,促进祖国统一,具有深远的意义。努力建设好八个基地,是关系到全省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都要为加紧建设八个基地而积极奋斗。
一、林业基地
福建只有一千九百多万亩耕地,但山地丘陵面积却为耕地面积的七倍。开发山区,建设林业基地是念好“山海经”的重要方面。发展林业既要切实讲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又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竹、茶、果和松香、香菇、木耳、笋干、油茶、油桐
等林副产品,积极发展林产化工,搞好木材综合利用。
到本世纪末,林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加速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绿化程度和森林覆盖率,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森林面积从1980年的六千七百四十五万亩发展到一亿亩;森林覆盖率由1980年的百分之三十九点五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要提高森林集约经营水平,做到速生、优质、丰产,实现森林多种目的永续
利用,林木总蓄积量由1980年的四亿三千万立方米增加到六亿立方米以上;原木年产量达到一千万立方米,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的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八倍,产值翻两番以上。实现林业、森工产值翻两番。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重点建设好建阳、三明、龙岩等地两千万亩速生丰产商品用材林基地。积极发展薪炭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种林和林副产品。搞好全省绿化,努力把江河两岸、铁路、公路两侧和沿海岸带建设成为绿色长城。在福州、邵武、三明、龙岩形成四个林产工业中心。
当前要:(1)全面宣传贯彻《森林法》,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山权、林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林业专业户和联合体,建设林产品商品基地,加速荒山绿化,严禁乱砍滥伐;(2)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加强产供销领导,搞活林业商品生产;(3)多渠道筹
集林业资金,包括中央、地方、集体、群众的资金和信贷、侨资、外资等;(4)继续搞好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木兰溪和沿海的绿化工程;(5)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查清森林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6)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和信息
咨询,培养技术力量;(7)基本建成福州林产工业中心,积极发展木材多层次深度加工。
二、畜牧业基地
福建自然条件优越,农渔副产品充裕,饲料资源丰富,可利用的成片草山六百五十万亩,发展畜牧业潜力大。要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部门,促进农林牧良性循环。
发展畜牧商品生产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积极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把千家万户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发展牛、羊、兔等草食牲畜以及饲料转化率高的禽、蛋、奶生产。积极发展养蜂业。
到本世纪末,畜牧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畜牧业产值翻两番以上。肉类总产量比1980年增长三倍以上,奶产量和禽蛋产量比1980年增长十倍以上,人均占有水平有较大提高。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合理利用天然草山,改良和建设草场草坡;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兴办饲料工业,健全饲料生产、科研和加工销售体系;建立畜禽良种的繁育和杂交利用体系;健全防疫体系,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建立和发展牧工商联合企业,使种苗、饲
料、销售、加工、贮运、疫病防治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成龙配套,协调发展。
当前要:(1)搞好畜牧业区划,合理布局;(2)根据畜牧业特点,着重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加速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进程;(3)多渠道筹集物力财力,建立一批饲料骨干工厂和中小型配(混)合饲料厂以及畜产品加工厂;(4)研究开发、利用我省特有丰富的饲料
资源,发展饲料,加快草山草坡的改良,引进和筛选适合本省条件的优良草种,建立草种繁育场;(5)利用沿海和福州、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有利条件,建立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解决好城市、工矿区的肉、奶、禽、蛋供应问题,努力增加出口;(6)积极引进各种畜禽良种,办好国
营种畜种禽场,建立莆仙奶牛良种繁育基地及福州、南平奶牛良种场,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着手建立福清、同安、莆田、仙游、龙海、大田、福安等市郊、县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7)加强智力投资,加速培训人才,抓好畜牧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8)加强畜禽检疫和
疫病防治工作,努力控制和消灭常见病、多发病。
三、渔业基地
福建水域广阔,渔场相当于陆地的总面积,还有大量可供养殖的浅海、滩涂以及池塘、河沟、水库、湖泊、稻田等,水产资源丰富,潜力很大。重点发展沿海各县的水产和内陆的淡水养殖,是念好“山海经”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渔业基地建设,应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良好的生态体系,认真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增殖近海资源,大力发展浅海滩涂和淡水养殖业,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切实搞好水产品保鲜、加工。
到本世纪末,渔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水产品产值比1980年翻两番以上,做到增产、增值和增收。水产品产量比1980年增加两倍以上。提高产品保鲜、加工、包装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加鲜活水产品出口和国内市场供应量。
1990年以前,调整和建立与资源相适应的多水域、多品种、多作业的生产结构;逐步搞好福厦两个国营海洋渔业基地配套建设,加快福鼎沙埕、闽江口、平潭东澳、惠安崇武、龙海石码等重点群众渔港的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筹建一支装备先进的外海、远洋渔业船队,建立苗种饵料
生产供应体系。扩大海淡水养殖面积,建成一批鱼虾贝养殖的稳产高产商品基地;重点港湾、江河要进行人工放流增殖,渔业生产要由狩猎式逐步向农牧式转化;建立鱼糜制品、鱼制品加工包装中心、海藻加工基地;相应发展船机修造、渔具制造等工业。
当前要:(1)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扶持渔区群众开发经营自留滩、责任滩和浅海养殖;充分利用现有淡水水面,因地制宜,挖塘养鱼,积极发展淡水养殖业;(2)开放水产品市场,国营渔业、水产供销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使价格趋于合理;(3)加强水产科学教育、资源
调查和信息咨询,积极引进、试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培养水产技术力量;(4)认真贯彻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5)积极组织外海捕捞;(6)发展专业和群众性的水产品保鲜加工和综合利用工业;(7)掌握国外水产信息,建立专业的海鲜品基地,搞好渔业
基地建设主要项目的前期工作;(8)广辟渔业资金来源,国家、集体和群众集资一齐上,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兴办中外合营渔业。
四、经济作物基地
福建气候好,适宜发展亚热带、热带经济作物,品种资源丰富,不少品种驰名中外。应逐步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自然、经济、技术综合优势,重点发展甘蔗、水果、茶叶、花生、烤烟、花卉、蔬菜、药材、橡胶、香料等,有效地提高经济作物的商品率,增加商品量。
到本世纪末,经济作物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充分发挥亚热带气候优势,合理调整作物布局,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经济作物。
经济作物总产值翻两番以上。以提高单产品质为主,扩大复种指数,实行集约化经营,向生产深度和广度进军。甘蔗、茶叶、烤烟等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三倍;积极发展非耕地经营,水果、花卉等产值分别增长十一倍至十五倍。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搞好布局,重点抓好蔗、果、茶、花生、烟、橡胶、花卉、蔬菜等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竞争能力强、创汇高、具有本地特色的杂果、香料、药材、蘑菇、莲子等,为轻工生产和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土特产品。做好粮食平衡工作,扶持经济作物有计划发展。
当前要:(1)搞好种植业内部调整,有效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2)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鼓励农民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土地;(3)因地制宜地搞好发展规划,调整好品种布局,建立各种商品生产基地
;(4)增加智力投资,抓好技术培训,大力普及提高科学栽培和管理技术,研究优质高产、加工保鲜技术;(5)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6)开辟多种资金来源,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7)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新建八个一、二级柑桔无病苗
圃和甘蔗等十多个国营良种繁育场,进一步办好二十个集体经济作物良种园艺场和一批中外合营的花果木园艺场。
五、轻型工业基地
我省建设轻型工业基地,既有自然物产、地理交通方面的优越条件,又有初具规模的产业基础,应当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加快发展。
到本世纪末,轻型工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全省轻型工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品种、质量要赶上国内先进水平,部分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要为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优势产品、名特产品以及部分专项技术;轻型工业总产值翻两番半,其中纺织工业产值翻三番,电子、仪表工业产值翻五番。
1990年前,主要是打基础、立支柱、讲效益、上水平,初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竞争能力、有特色、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要求的轻型工业体系。以福、厦、漳、泉、莆等沿海城市为中心,重点发展五个方面:一是食品加工工业,主要抓好食糖、罐头、盐、卷烟、饮料等产
品;二是纺织品生产,着重抓好化纤、针织、丝绸、毛纺、服装五大类;三是日用工业品、精细化工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品生产,主要抓好家用电器、精细陶瓷、日用化工、感光材料、塑料制品、纸、工艺美术品;四是文化用品生产,着重发展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复印机、照相机
、多功能电子钟表等;五是新兴电子和机电结合的工业产品,如微型电脑和应用软件、数显仪器仪表等。
当前要:(1)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打破地区、行业界限,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化联合,走贸工农联合的道路;(2)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大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开辟生产新领域,加快发展新产品,以更多更好的传统、名牌、特产、优势、新兴
、尖端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3)搞好原料基地建设,开辟原料来源,改变原料构成,搞好造纸用材、甘蔗、烟叶、茶叶以及水果、蔬菜等原料基地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工业原料的比重,促进原料构成趋向合理化;(4)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和多方集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
术、关键设备,加以吸收、消化、创新,提高国产化水平,筛选、移植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5)发挥城市技术优势、农村原料优势、特区窗口优势,合理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各具特色的轻型工业发展区。
六、外经基地
福建对外贸易历史悠久,沿海对外交通便利,华侨众多。实行对外开放,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我省对外经济的战略方针。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打开国内外两个市场、学会内外贸两套本领,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扩展对外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
技术交流,加速四化建设进程。从历史和现实需要看,福建应当成为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基地,成为全国首批建成的内外交流、工农结合、城乡渗透、现代化的、开放式的文明富庶的地区之一。
到本世纪末,外经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把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建设成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往来、开展国际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基地,作为我国技术、管理、知识、对外政策的窗口,并形成以厦门、福州、泉州为重点,从南到北更加开放的对外口岸网络,充分发挥其对内
对外的“两个扇面”形的辐射作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发展,有选择地开拓一批技术、知识密集的新型产业,争取超越世界某些技术发展阶段,缩短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国家统一对外政策原则下,多元化、
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增长速度要超过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外贸出口总值翻三番。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事业。到本世纪末外汇收入要翻两番以上。
当前要:(1)搞好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划和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特区管理体制;(2)搞好福州开放城市(包括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的规划,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3)制定并落实吸收侨资、外资的优惠措施,积极吸收侨资、外资;(4)做好行业
的技术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改造现有企业,以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5)面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出口贸易,大力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开发旅游资源,增建旅游设施,增加外汇收入;(6)按照贸—工—农的格局,加强工贸、
农贸、技贸结合,推进出口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质量,改进包装,开拓新的出口产品;(7)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出口拳头商品生产综合基地、出口工业品专厂(专车间)以及出口农副产品单项生产基地;(8)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培训对外经济贸易人才,提高外经、外贸人员的素质;(9
)在国外建立一个经营能力强、供应关系稳定、贸易信息反馈灵敏的销售网;(10)加快福、厦和湄洲湾港口建设,开辟远洋航线,发展集装箱运输,增强港口吞吐能力。
七、科教基地
实现四个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的基础在教育。加快福建经济建设,要靠科学技术,靠智力开发,以智取胜。加快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使科技和教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走在前头。
科技、教育和生产要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科研工作要迎头赶上先进水平,突出抓新兴技术和科学普及。要增加智力投资,有效地培养、引进各种建设人才,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要办好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到本世纪末,科教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在国民经济增长中,依靠科技进步的因素,要求达到一半以上。全省科技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83年的百分之一点一提高到百分之三。主要和急需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某些领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引进和开发新兴技术,使某些优势产业的技术赶上当时的世界先进
水平。
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每年按百分之十以上的速度递增,省属院校研究生数,八十年代按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递增,九十年代每年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速度递增,成人高等教育(包括电大、业大、夜大、函授、干部管理学院等)人数比1980年增长八倍。
积极发展中等专业教育,每年按百分之六点二的速度递增;调整中等教育结构,使职业技术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逐步达到七比三左右。
1987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1995年基本普及初中教育;1990年前基本扫除农民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并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提高到高小程度;抓好青壮年职工初中文化补习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工作,使百分之五十以上职工的文化
程度提高到高中或中专水平,专业管理人员基本上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水平,业务骨干达到大专水平。各级学校都要重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1990年,幼儿的入园率农村提高到百分之六十,城镇提高到百分之九十。
当前要:抓紧制订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着重做好技术引进的消化、创新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建成完整的先进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加强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新建和完善科技情报中心、计算中心、测试中心、新技术开发中心、对
外科技交流中心、软件技术开发中心、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1990年以前形成拥有先进试验手段,具有本省特点的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科研体系;建设好电子和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充实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推进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社会科学情报资料中心和全省经济信息网,逐步形成一个沟通全国、联结海外的信息网络。
为使教育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制定出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社会联系,挖掘老校潜力,调整专业布局;增设缺门短线的新专业;调整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比例,认真搞好全日制高校重点学科的建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积极发展以
电大为中心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搞好师资培训,促进知识更新,逐步建立电化教育网,配备电脑和现代化教学设备。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要多渠道集资办学,注重以智力开发智力,提倡厂矿、企业、机关、社团和私人办学
或联合办学,鼓励华侨投资办学。要重视发展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教育事业。
八、统一祖国基地
福建同台湾一水相连,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地。金门、马祖历来是福建省的辖区。闽台两省同胞骨肉情亲,语言通,风俗同,关系十分密切。我省应是大陆人民同台、澎、金、马人民进行直接接触的主要桥梁,应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思,积极做好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的统
一大业。
为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1)广泛深入地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一国两制”和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教育,增强“统一必成”的信心,树立统一祖国人人有责的观念,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调动与台湾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认真做好对台工作;(
2)大力开展对台宣传,促进与台湾同胞的思想交流,增进了解,消除隔阂,共同为实现国家统一而努力;(3)配套建设霞浦三沙,平潭东澳、东甲,惠安崇武,东山铜陵,福州马尾港,厦门东渡港,泉州临海(前埔),莆田秀屿港,漳浦下寨,连江筱埕等台轮贸易停靠点,在沿海城市
成立投资贸易公司,积极开展对台通邮、通商、通航;欢迎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经济事业;(4)办好东山、惠安、平潭、三沙等台胞接待站,增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秀屿和武夷山六个台胞接待站,热诚接待台湾同胞回闽探亲访友,参观旅游;(5)为闽台人民互通音讯,亲人团
聚,增进了解,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做好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安置工作;(6)做好对台胞、台属以及其他台湾有关人士的落实政策的工作,帮助台胞、台属解决困难,表彰台胞、台属中的先进人物,推动台胞、台属为四化建设、为统一祖国多做贡献。
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宏伟的,任务是艰巨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八个基地建设同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要组织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明确责任,上下配合,互相支持,齐心协力,自觉
地为实现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使福建走在全国四化建设的前头做出贡献。



198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