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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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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税函[2011]153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年报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你办,请审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下载。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57,传真:010-63969875)。
  一、 概述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以促进阳光施政、有效预防腐败为目标,以监督税收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推进税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透明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完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作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系统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决策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评议和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机制,落实行政听证制度,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是继续推行行政审批公开机制。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推动简政放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三是大力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落实到岗、风险防控到岗、制度建设到岗、政务公开到岗,逐步建立职能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狠抓工作重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做好结构性减税等税收政策的公开工作。坚持对重要税收政策实行文件制定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的“三同步”制度,特别是对涉及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均做到准确解读、及时发布。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税收政策文件164件。国家对外签署的95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也均由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做好对有关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公开工作。组织人员编写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解读,发布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还及时清理公布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积极推进财务预算公开。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201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各省税务机关切实加大了财务公开力度,对预算编制及执行,基本建设,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开。
  四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在《中国税务报》开辟“政府采购专版”,开通“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页”,开发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软件,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2010年,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93个。《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版全年共出刊23期,发布各类新闻、专论、政策法规和采购信息209条;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中标、政策法规、采购动态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16779条,切实提高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公平竞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全年发布政府公开信息558条。其中,税收政策信息164条、政府采购信息93条、人事任免信息55条、其他类信息246条,制作信息公开栏目13个,意见征集3次。国家税务总局还利用网站解答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全年共刊出税收热点问题32期,解答了纳税人问题317个。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特点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内容涵盖了税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机构职能、行政决策、法规政策、行政职权、行政执法、社会服务,以及其他工作的7大类19大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政府信息。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是:对外突出税收执法重要环节和公共服务环节;对内突出人事管理敏感部位、财务管理热点事项和行政管理重大决策。
  (二)主动公开的载体建设
  一是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和窗口作用。按照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局网站为主体,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税务网站群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计划规划、人事、财务、政府采购等重要信息。同时,推进税务网站标准化建设,统一税务网站界面,规范税务网站服务内容,规定信息公开作为税务网站必设的一级栏目,方便网民查找、阅览有关信息。
  二是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为纳税人提供人工服务、自动语音服务或短信服务。为提高服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了统一建设,目前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测试工作,正在进行试点。
  三是完善税务系统内部的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公文起草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该选项在拟稿时必选,办理过程中可以修改。对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成文后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外发布,保证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四是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连续19年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编辑出版了“五五”税收普法丛书,坚持每年开展税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活动,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富有影响力的宣传品牌。同时,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结合运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征集税法宣传作品,并在各类媒体上展播优秀作品。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45件, 答复369件, 由于相关省市12月下旬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正在办理过程中,故有76件结转下年答复。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件,受理24件,申请信息均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予以回复。各省(区、市)国税系统36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6件,答复293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等因素的12件按《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结转下年答复的73件。各省(区、市)地税系统34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5件,答复52件,结转下年答复的3件。(详细情况参见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中,仅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检索等费用共计297元。同时,对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其他各省(区、市)税务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也未减免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没有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案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9件,办理9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纳税人不服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复议申请3件,办理3件。各省(区、市)税务局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6件,主要涉及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法人代表等信息的公开问题。其中,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5件,办理5件,其中1起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深圳市国税局受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行政复议1件,办理1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被提起行政诉讼的1件。主要事由是纳税人不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法院认定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答复内容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或有瑕疵的情况。(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
  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同时,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税法宣传活动,调整完善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探索微博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等制度进行修订、汇编,核定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
  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考核。同时,把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四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29710.files/n11029713.doc

  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29710.files/n11029714.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
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便于产品开发,有利于费率测算,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新报备的险种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必须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必须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三、请各公司及时做好有关变更、解释、业务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认真总结,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 | | |最高给 |
|等 级|项 目| 残疾程度 | |
| | | |付比例 |
|---|---|----------------------------|----|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 |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 |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 |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 | |
| | |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 |
| | |的(注4) | |
|---|---|----------------------------|----|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 |
| |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
| |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
|---|---|----------------------------|----|
|第三级| 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 |
| | |全丧失的 | |
| |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 |
| | |全丧失的 |50% |
| |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续表
-------------------------------------------
| | | |最高给 |
|等 级|项 目| 残疾程度 | |
| | | |付比例 |
|---|---|----------------------------|----|
|第四级| 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
| |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二十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二十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五级|二十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十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十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二十六|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二十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20% |
| |二十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十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
|第六级| 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 | |
| | |指缺失的 | |
| |三十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5% |
| | |的 | |
| |三十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七级|三十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 | |
| |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
| |三十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998年7月11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06〕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10月24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按照党中央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人才机制、企业发展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为重点,创新发展机制,培育三亚产业、环境和体制特色,努力实现把三亚建成“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市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出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训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和各区、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行政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十三、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协调,理顺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七、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区管委会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一、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三十二、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十六、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决定。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区管委会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

四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三、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三亚政报》和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部门负责制

四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四十六、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15天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执行督查

四十七、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十八、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允许拖着不办和既不反映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