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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1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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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3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
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确保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延市计资〔2006〕344号、〔2006〕349号,延市规选〔2006〕4号和延市土征〔2006〕4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延安市近几年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规划选址图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基本情况:

1、总动迁户12户,动迁人口68人(包括租赁户)。
2、共需拆迁房屋12间,建筑面积594.95㎡。
3、征地面积约6.8816亩。

(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共需征收集体土地37.7447亩。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延安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 5 日内向延安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延安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延安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延安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12万元/亩。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拆除合法建筑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第26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四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0.3 m 以上26元/棵
(2)φ0.3 m 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有线电视:127.5元/户
5、电 话:180元/户
6、电 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自来水管:310元/户
9、有 线:127.5元/户
10、水 井:2000元/口
11、土暖气: 1500元/套
12、宽带网: 150元/户
13、砖 围 墙:60元—100元/m
14、水泥地坪:20元—40元/㎡
15、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6、砖木厕所:50元—80元/㎡
17、活动房、铁皮房、钢架棚:40元—60元/㎡
18、砖木房:60元—80元/㎡
19、石粪坑: 150元/个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延安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七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第十九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城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第六条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九条 市地税局应及时将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张喜亮接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采访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张喜亮


  目前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劳动合同立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出台必将对各类用人单位员工关系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企业规章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范和安排。系统地了解法律变化趋势和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特别是掌握法律变化下的用工风险预防之道,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报邀请 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教授张喜亮就上述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变化和分享管理心得。
  规章制度劳资共决 操作合法是关键
  张喜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条的规定较之《劳动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该条规定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一大进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势必需要重新调整思维方式和企业管理理念。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和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用人单位务必建立健全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细则,保障《劳动合同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与工会协商,还是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经过协商还不够,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将无从很好地实施员工关系管理。
  补偿支付范围扩大 管理追求精细化
  张喜亮: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条款,当然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时须特别注意,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就应当充分考虑到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条件放宽 用工理念需更新
  张喜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以来,因此规定造成了不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草案)》弥补了《劳动法》的缺欠,规定了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